毕业生就业协议书

时间:2021-05-07 08:19:36 就业指南 我要投稿

毕业生就业协议书范文集锦五篇

  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很多地方都会使用到协议书,签订了协议书就有了法律依靠。写协议书需要注意哪些问题呢?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毕业生就业协议书5篇,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毕业生就业协议书范文集锦五篇

毕业生就业协议书 篇1

  1、就业推荐表

  《北京地区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推荐表》(简称《就业推荐表》)。学生将填写完毕的《就业推荐表》送到各二级学院(系、部)审核后填写“院(系、所)意见”,并加盖各二级学院(系)公章,统一报送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审核盖章。毕业生本人持《就业推荐表》及相关材料(成绩单、各种证书)的复印件联系用人单位求职。如用人单位明确表示可以办理正式接收手续,将《就业推荐表》原件送交用人单位填写“用人单位回执”。

  《就业推荐表》不得缺项,空白项填写“无”。《就业推荐表》是毕业生申请进京指标的材料之一,《就业推荐表》填写必须准确,各项不得有任何涂改,如有涂改,可能会影响到进京指标的审批。

  2、就业协议书

  《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以下简称:就业协议书),也称三方协议。就业协议书是为了明确毕业生、用人单位、学校三方在毕业生就业工作中的权利和义务,经协商签订的协议,一般由国家教育部或各省、市、自治区教育主管部门统一制表,它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

  每位毕业生只能拥有一套(一式三份),每套协议书都有相对应的编号,故其不得转让、不得自制、不得复印。

  3、就业协议书的法律效力

  三方协议是由毕业生,用人单位和学校三方之间就学生就业方向签订的一种协议,由三方共同签署后生效。对签约的三方都有约束力。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经过双向选择达成就业意向后,必须签订学校统一发放的《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其他就业协议书无效。

  就业协议是明确毕业生,用人单位,学校三方在毕业生就业工作中的权利和义务的书面表现形式。(劳动合同是毕业生上岗后,从事何种岗位,享受何种待遇以及相关的权利和义务的法律依据)。

  4、毕业生如何签订就业协议书?

  (1)经过双向选择,双方达成就业意向后,毕业生将《用人单位回执》送到各二级学院(系、部)学生工作办公室,领取《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2)毕业生填写毕业生基本情况;(3)用人单位填写基本情况,签字同意录用并加盖公章;(4)用人单位上级主管部门签字并加盖公章;(5)毕业生所在二级学院(系、部)签字盖章;(6)学校大学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盖章,登记;(7)全部章盖齐后,大学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留一份就业协议书,返回用人单位一份,毕业生自留一份。

  5、毕业生签订就业协议书应注意事项?

  就业协议是明确在就业过程中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涉及毕业生的切身利益,并具有法律约束力,所以毕业生在签订就业协议书时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确认用人单位的主体资格。签订就业协议的当事人必须具备合法的主体资格。由于就业市场中招聘单位很多,难免会有鱼目混珠的情况,因此毕业生在填写就业协议前,应先仔细了解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以便于做出正确的判断。

  (2)认真填写主体双方身份的有关内容。

  ﹡就业协议上用人单位名称一栏必须完整填写;

  ﹡用人单位名称要与单位盖章一致,不要简写、误写或写别名;

  ﹡用人单位性质要填写如机关、事业、企业业、部队、社团、其它等;

  ﹡档案接收单位、地址以及邮编要完整准确,不得省略。有人事档案保管权的单位可写单位地址。无人事档案保管权的单位应填写其委托保管档案的单位名称与地址。学校将据此通过北京市机要局转寄档案;

  ﹡户口迁移地址要填写准确,学校以此为依据为毕业生迁移户口关系;

  ﹡就业协议书中毕业生生源地,是指入大学前户籍所在地;

  ﹡服务期、工作岗位和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和工作条件、工作报酬和福利待遇、就业协议终止的条件和违约责任等内容,应该由签约双方协商后在就业协议书的备注栏内认真填写,以免造成不必要的麻烦。

  (3)解除就业协议的条件应事先约定。毕业生就业协议一经订立,就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一方不得随意解除,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毕业生本人如准备考研、出国,可与用人单位在就业协议中就解约条件做出相应约定,以免产生纠纷。

  6、单位主管部门的正式批函

  凡被国家部委所属单位接收、京外生源毕业生留京就业、非上海生源到上海市就业、非天津生源到天津市就业、非广州生源到广州市就业、非深圳生源到深圳市就业等的毕业生,均要请用人单位办理单位主管部门(国家人事部或各地市人事厅、局等)的正式批函(表明单位已经为毕业生落实户口指标)。毕业生将正式批函送交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备案。上述情况毕业生未取得正式接收函,学校将暂不列入派遣计划。

毕业生就业协议书 篇2

  《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的简称,是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在正式确立劳动人事关系前,经双向选择,在规定期限内确立就业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而达成的书面协议,是用人单位确认毕业生相关信息真实可靠以及接收毕业生的重要凭据,也是高校进行毕业生就业管理、编制就业方案以及毕业生办理就业落户手续等有关事项的重要依据。协议在毕业生到单位报到、用人单位正式接收后自行终止。就业协议一般由国家教育部或各省、市、自治区就业主管部门统一制表。

  一、论述毕业生就业协议

  1、毕业生就业协议的内容主要是毕业生如实介绍自身情况,并表示愿意到用人单位就业、用人单位表示愿意接收毕业生,学校同意推荐毕业生并列入就业计划进行派遣。劳动合同的内容涉及劳动报酬、劳动保护、工作内容、劳动纪律等方方面面,更为具体.劳动权利义务更为明确。

  2、一般来说就业协议签订在前,劳动合同订立在后,如果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就工资待遇、住房等有事先约定,亦可在就业协议备注条款中予以注明,日后订立劳动合同对此内容应予认可。

  3、就业协议是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关于将来就业意向的初步约定,对于双方的基本条件以及即将签订劳动合同的部分基本内容大体认可,并经用人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高校毕业生和用人单位签字盖章承诺履行协议,高校不作为第三方。高校只在“有关信息及意见”一栏填写(或制作长条章加盖)学校的联系电话、邮箱、邮寄地址及相关意见等信息。一经毕业生、用人单位、高校、用人单位主管部门签字盖章,即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应,是编制毕业生的就业计划和将来可能发生违约情况时的判断依据。

  4、现实中就业协议存在的尴尬现象,必须先签订就业协议,学校才发毕业证的现象(不签三方,不发毕业证)。这样,就业协议不是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关于将来就业意向的初步约定,而是未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关于将来就业意向的初步约定。

  5、毕业生就业协议是毕业生在校时,由学校参与见证的,与用人单位协商签订的,是编制毕业生就业计划方案和毕业生派遣的依据。劳动合同是毕业生与用人单位明确劳动关系中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学校不是劳动合同的主体,也不是劳动合同的见证方,劳动合同是上岗毕业生从事何种岗位、享受何种待遇等权利和义务的依据。

  二、就业协议签订原则

  1、主体合法原则:签订就业协议的`当事人必具备合法的主体资格。对毕业生而言,就是必须要取得毕业资格,如果学生在派遣时未取得毕业资格,用人单位可以不予接收而无须承担法律责任。对用人单位而言,用人单位必须具有从事各项经营或管理活动的能力,单位应有录用毕业生计划和录用自主权,否则毕业生可解除协议而无须承担违约责任。

  2、平等协商原则:就业协议的双方在签订就业协议时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学校也不得采用行政手段要求毕业生到指定单位就业(不包括有特殊情况的毕业生),用人单位亦不应在签订就业协议时要求毕业生交纳过高数额的风险金、保证金。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应是一致的。除协议书规定内容外,双方如有其他约定事项可在协议书"备注"内容中加以补充确定。

  三、违约的处理

  毕业生违约,除本人应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外。往往还会造成其他不良的后果,主要表现在:

  1、就用人单位而言,用人单位往往为录用一毕业生做了大量的工作,有的甚至对毕业生将要从事的具体工作也有所安排。同时毕业生就业工作时间相对比较集中,一旦毕业生因某种原因违约,势必使用人单位的录用工作付之东流,用人单位若另起炉灶,选择其他毕业生,在时间上也不允许。从而给用人单位工作造成被动。

  2、就学校而言,用人单位往往将毕业生违约行为认为是学校的行为,从而影响学校和用人单位的长期合作关系。用人单位由于毕业生存在违约现象,而对学校的推荐工作表示怀疑。从历年上情况来看,一旦毕业生违约,该用人单位在几年之内不愿到学校来挑选毕业生。面对激烈的就业竞争,用人单位需求就是毕业生择业成功的前提,如此下去,必定影响今后学校的毕业生就业工作。同时影响学校就业计划方案的制定和上报,并影响学校的正常派遣工作。

  3、就其他毕业生而言,用人单位到校挑选毕业生,一旦与某毕业生签订就业协议,就不可能再录用其他毕业生。若日后该毕业生违约,有些当初希望到该用人单位工作的其他毕业生由于录用时间等原因,也无法补缺,造成就业信息的浪费,影响其他毕业生就业。因此,毕业生在就业过程应慎重选择,认真履约。

  四、相关意义

  具体作用第一、保障毕业生在寻找工作阶段的权利与义务,约束签订劳动合同的时间,劳动合同的内容等。当发现所要签订的劳动合同与就业协议不一致,特别是出现对维护毕业生权益不利的情况时,毕业生应该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已经签订生效的就业协议,制定新的劳动合同,使其内容符合就业协议。第二、保障用人单位能方便地直接从学校方面调出该毕业生真实的档案、资料。次乃令用人单位能够方便,清楚了解毕业生真实情况。

  概述就业协议作为用人单位、毕业生之间双方的一份意向性协议,不仅能为毕业生解决工作问题,保障毕业生在寻找工作阶段的权利与义务;同时,也保障了用人单位能够从不同学校找到合适,优秀的毕业生

毕业生就业协议书 篇3

  甲方: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性别_________,毕业学校:_________,专业:_________。

  1.乙方因未落实就业单位,户籍挂靠甲方集体户(属_________管辖)。

  2.乙方如落实了就业单位,应及时将户口迁出甲方;乙方因私出国、留学、定居、移民、劳务,必须在甲方注销户口。如的确有困难,必须提出书面申请,单位证明,并提出迁出期限,经甲方领导批准后,方可继续挂靠。

  3.自乙方户口迁入甲方集体户之月起,乙方应向甲方缴纳管理费每月_________元(不满1个月按1个月收取),每半年缴交一次,缴费时间:每年7月份缴交1月份-6月份的费用;12月份缴交7月份-12月份的费用。

  4.甲方协助乙方将户口迁入、迁出甲方集体户,申领补办居民身份证,可为乙方开具户籍相关证明。

  5.上述收费项目与收费标准皆依据省、市物价部门现行规定。在本协议期间,如遇上述部门重新核定收费项目与收费标准,则从变更之月起执行新的规定。

  6.乙方应按协议要求按期缴费,逾期三个月不缴,甲方不承担本协议所负的责任。户口迁出甲方集体户时,应交清有关管理费。

  7.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盖章):___________ 乙方(签字):_________

  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家庭地址: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

  ,

毕业生就业协议书 篇4

  甲方: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

  为了全面贯彻教育部关于以社会需求为培养目标,以就业为导向的办学方针,建立“需求、培养、实训、就业”的教学模式,使毕业生能够学以致用,经甲、乙双方协商签订本协议。

  一、甲方应履行的职责

  1.根据乙方提供的入学材料,到省教育厅办理正式录取手续,负责学生毕业证及就业报到证的办理工作;

  2.按国家教育部规定的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及用人单位的实际需求进行教学,保质保量地完成各学科的教学任务;

  3.学生毕业后负责推荐就业,并为每位学生至少提供一个就业岗位;

  4.负责毕业生岗前培训工作;

  5.负责推荐就业的专业包括我院______年招生的各个高职专业。

  二、乙方应履行的职责

  1.学生必须修满规定的学时;

  2.在校期间必须严格遵守学院的规章制度,刻苦学习,成绩必须达到合格以上;

  3.学生必须向学院提供真实、有效的入学录取材料;

  4.学生在校期间必须配合学院进行上岗培训及推荐就业。

  三、如果乙方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甲方不负责安置工作

  1.在校期间不认真学习,所学课程成绩有不合格的,不能按时取得毕业证者;

  2.不按时交纳学费或经学院允许缓交,但在毕业前仍未交齐全部学费者;

  3.在校期间受到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者;

  4.毕业后自行就业者;

  5.无正当理由,出于个人好恶,不服从推荐就业者。

  四、其它规定

  1.如发生协议条款之外的事情,由双方协商解决;

  2.十八周岁以下的学生必须由监护人签字;

  3.本协议一式两份,学院和学生各一份。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学生)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盖章) 监护人:__________(家长)

  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____日 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_日

毕业生就业协议书 篇5

  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毕业生在就业过程中经双向选择、自主择业后,毕业生、用人单位和高等学校应当签订教育部统一格式的《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作为制定毕业生就业方案和办理毕业生就业派遣手续的依据。

  为维护学院声誉和广大毕业生的切身利益,维护协议书的严肃性,进一步规范我院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的管理工作,规范我院毕业生择业行为,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中所提及的就业协议书均指由国家教育部统一制定格式的《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

  第二条 就业协议书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文书。

  第二章 协议书的制作和发放

  第三条 就业协议书由国家教育部统一制定,有唯一编号。

  第四条 就业协议书的发放范围是新乡医学院三全学院全日制普通招生本专科毕业生。

  第五条 就业协议书的发放部门是新乡医学院三全学院就业指导服务中心;就业协议书须加盖“新乡医学院三全学院就业指导服务中心”印章方为有效。

  第六条 就业协议书一式三份,毕业生在与用人单位正式签订就业协议书时,一律以原件为准,复印无效。

  第七条 协议书一经发放务必妥善保管,谨防丢失。协议书原则上不予补办,如因特殊情况遗失者,补办协议书的程序如下:

  1、如学生本人丢失的,学生本人与毕业班辅导员联系,提供协议书丢失的书面情况说明,领取并填写《新乡医学院三全学院毕业生协议书遗失补办审批表》,(附件1),经毕业班辅导员核实情况,学生管理分部初审后,上报学院就业指导服务中心;就业指导服务中心审核通过后,在学院毕业生就业信息网上公告挂失,公示期三个月;公示期满学生到学院就业指导服务中心申请领取新的就业协议书;

  2、如用人单位丢失的,学生本人与毕业班辅导员联系,提供用人单位出具的相应证明(加盖单位公章)以及协议书丢失的书面情况说明(以上材料均需为原件,复印及传真件无效),领取并填写《新乡医学院三全学院毕业生协议书遗失补办审批表》,经毕业班辅导员核实情况,学生管理分部初审后,上报学院就业指导服务中心;学院就业指导服务中心审核通过后,在新的就业协议书上填写用人单位名称后,发放给学生。

  3、对于协议书丢失补办的毕业生,在其新领取协议书上加注“遗失补发”字样;因个人原因造成协议书丢失而违约或被用人单位追究违约责任等其他相关后果的,丢失者承担全部责任。

  第三章 协议书的签订

  第八条 毕业生就业实行在国家政策指导下的双向选择、自主择业。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协议须在充分了解、全面考察、周密思考的基础上,慎重抉择。

  第九条 毕业生应如实填写协议书中的相关内容,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约前,应详细阅读协议书上所列条款,如与用人单位有其它约定,应当符合就业政策和国家法律规定,并以书面形式确定,标注在协议书“备注”栏内,其内容视为协议书的一部分。违背就业政策或要求学院在规定以外履行某些义务的,学院一律不予承认。

  第十条 每名毕业生只能与一个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书。与两个或两个以上用人单位签订任何形式就业协议书的,学生个人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十一条 签约后毕业生应及时无误地将就业协议书送达用人单位。不送达用人单位,并以此为理由要求重新选择用人单位的,一律按违约处理;就业协议书未及时无误地送达用人单位,报到时用人单位拒绝接收的,所产生的后果由毕业生自己承担。

  第十二条 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协议后,在一周内将协议书(一份)上交学院就业指导服务中心,学院就业指导服务中心对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就业协议书进行全面审查,符合手续和规定的予以办理,并列入学院毕业生就业计划。

  第十三条 未签订的就业协议书在国家规定的择业期内有效,超过择业期作废,择业期为两年。

  第十四条 未取得毕业资格的毕业生使用协议书签订的就业协议无效。

  第四章 违约协议的处理

  第十五条 就业协议一经签订,所规定各项权利和义务即生效。三方在享有各自权利的同时必须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十六条 学院监督毕业生履行就业协议,为毕业生办理就业报到手续;用人单位按协议接收毕业生,并履行协议所签订的其他内容;毕业生应按协议规定就业,按时到用人单位报到。

  第五章 就业协议书各协议方义务

  第十七条 各学生管理部门在开展就业指导工作中,要对毕业生广泛开展诚信教育,对毕业生违约问题进行核查、教育和引导,降低就业违约率。违约率作为学院年度就业工作考核的重要指标。

  第十八条 毕业生一旦旦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双方就已构成契约关系,毕业生因特殊原因终止与原签约单位的协议,必须办理解约手续。

  第十九条 要求解约的毕业生,首先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新乡医学院三全学院毕业生解约审批表》(附件2),由原接收单位签署解约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新接收单位签署接收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后,经所在学生管理分部初审,向学院就业指导服务中心提交审批,学院按照“理由充分、流向合理、手续齐备”的原则进行审批,同时将相关纪录存入学生个人诚信档案。

  对于以下情况原则上将不予审批:

  1、学生要求与来我院参加校园招聘会的用人单位解约;

  2、学生要求与作为我院教学实践基地的用人单位解约;

  3、无新签约单位或升学单位的学生要求解约;

  4、学生第二次申请办理解约手续。

  第二十条 未通过学院审批,学生擅自与原签约单位解约,不履行协议的,应当自行承担违约责任,学院将其《报到证》等相关就业材料发往原用人单位。

  第二十一条 对于违约的毕业生,在其新领取协议书上加注“解约补发”字样。

  第二十二条 毕业生在就业过程中如有以下行为,就业指导服务中心将不再为其发放就业协议书,亦不再负责推荐其就业:

  1、求职过程中恶意竞争,对学院声誉和其他同学求职产生严重不良影响的;

  2、与用人单位签约过程中,故意错误填写个人信息或不签字,并以此为理由要求解约的;

  3、假称协议书丢失、损毁或其他理由试图骗领新协议书的。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新乡医学院三全学院普通全日制本科、专科学生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就业指导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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