模拟法庭实践学习心得

时间:2024-03-21 08:43:42 心得体会 我要投稿

(优秀)模拟法庭实践学习心得5篇

  当我们备受启迪时,可以寻思将其写进心得体会中,这样可以帮助我们总结以往思想、工作和学习。很多人都十分头疼怎么写一篇精彩的心得体会,以下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模拟法庭实践学习心得,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优秀)模拟法庭实践学习心得5篇

模拟法庭实践学习心得1

  通过“模拟法庭”的实践,使我受益匪浅,平时在书本上学到的法律知识,通过这次“模拟法庭”的实践,更加巩固了。下面是我的一些学习心得:

  一、基础法律知识一定扎实

  在选择“模拟法庭”的案例上,也是煞费苦心。该案例是一个供货合同纠纷,原告方与被告发生供货合同关系,由我本人和翁凤妹、叶欣组成了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激烈的讨论,平时所学到的一些法律知识也派上了用场,该“模拟法庭”涉及《合同法》,的相关内容,同时还涉及《民事诉讼法》的相关知识,它要求我们必须学好基础法律知识,并且要把它们融会贯通,运用到具体案件当中去。只有这样,才能做一名合格的法律工作者。

  二、程序公正是实体公正的保证

  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上,长期以来存在“重实体,轻程序”的弊病,其实,程序公正是实体公正的保障,二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在“模拟法庭”中,我们严格按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在庭审前,让原、被告双方进行了证据交换,开庭前,由书记员向旁听人员及双方当事人宣布法庭纪律,在庭审过程中,按照原告、被告1、被告2的顺序进行了陈述、答辩、举证、质证、法庭询问、发表最后意见等,本次“模拟法庭”中,同学们投入的表现,营造了庄严的法庭氛围,程序的公开、公平、公正,保障了双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保障了庭审的顺利进行,也让我们更加了解了必要的庭审程序和规则。在本次“模拟法庭”中,我作为法官组成员,非常荣幸地担任审判长,主持了本次庭审活动,在指导老师的指导下,在其他组员的配合下,较圆满地完成了庭审任务。在整个活动、学习的过程中,我更加了解了程序对于实体的重要性,真正学到了法院庭审时所必须的程序、步骤,这对于我今后从事法律服务工作,积累了宝贵的实践经验。

  三、证据是胜诉之王

  在本次“模拟法庭”中,我深深地体会到在庭审中证据的重要性,在本次“模拟法庭”中所涉及的案例,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规则,原告应当举出:1、合同法律关系的证据;2、被告存在过错的证据;3、被告存在过错的因果关系;4、获得赔偿的法律依据和相关证据。被告答辩人就需要举出支持上述答辩的相关证据。不论是原告,还是被告,谁的证据准备充分,谁就有可能掌握主动,最终获得法院的支持,取得胜诉。那么,应如何准备证据呢?这就要求我们要了解和把握证据的三个基本特征,即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与本案的关联性。一定要紧紧地围绕着证据的三性进行举证、质证,只有这样,才能立于不败之地。

  四、增加了我们学习的乐趣

  这次模拟法庭的实践活动,搞得非常成功,不论是法庭的布置上,还是法官的服饰上,都十分到位。因此要感谢学校为我们搭建了这样一个大舞台,为我们提供了一次难得的实践机会,让大家受益匪浅。

  在指导老师一丝不苟的指导下,法官组进行了充分准备,由我和翁凤妹、叶欣组成的合议庭,认真履行了法官的职责,从庭审前的证据交换,到庭审过程中的主持,大家相互配合,基本控制了庭审节奏,较好地完成了庭审任务。在庭审过程中,原告与被告之间唇枪舌剑,难分伯仲。在指导老师的辅导下,在法官组、原告组、被告组全体成员的共同努力下,此次模拟法庭再现了我国现阶段真实的民事审判活动全过程,让准备从事法律工作的同学们,获得了一次难忘的实践经历。总之,通过这次模拟法庭的实践活动,提高了我们运用法律知识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增加了我们学习的乐趣。

  五、理论必须联系实际

  通过这次模拟法庭的实践活动,为我们提供了一个集中的法律实践场所和机会,让大家跳出格式化的法律条文和理论的框框,在实践中熟悉、掌握具体的运用法律过程,并在具体的运用法律过程中,巩固已掌握的法律知识,促进了理论化、体系化的书本知识转化为具有可感性、实用性、可操作性的具体实践能力,让书本中的理论在实践活动中得到检验。通过这次模拟法庭的实践活动,增强了大家的法律意识,使大家不仅培养和巩固了用法律解决实际问题的思维方式,同时还掌握了运用法律解决问题的方法,缩短了法律教育与法律实践工作的距离,使我们较深刻地体会到理论与实际的差异,对继续学习法律有很大的帮助。

  六、提高了综合素养

  综合素养包括很多方面的内容: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口头和书面表达能力;团队活动的组织和协调能力;创造能力等。我们要学会如何在庭前形成法律意见和开庭时进行法庭称述和辩论,这种能力不仅依赖于对相关法律知识的了解,而且依赖于对各种相关学科知识的了解和运用。这次模拟法庭活动使我们深刻认识到法律人不仅要有较高的理论功底,更要有广泛的知识,要有综合素养。综上所述,通过“模拟法庭”的实践,使我受益匪浅,视野得到了开阔,能力得到了锻炼,使我更加热爱法律专业,决心成为一名合格的中国法律人!

模拟法庭实践学习心得2

  按照电大法学本科法律实践的要求,为了更深入地学习法学这一专业,我们以模拟法庭的方式进行了一次法律实践,。

  我们以张丽医疗事故案为案例,具体制定了法庭实施计划,做好了庭审前的准备工作,进行了细致的人员分工和会场的布置,整个模拟法庭的程序合法、执法严谨,是一次成功的法律实践活动。

  通过实践,我们增强了运用法学理论和法律知识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基本能力,思想上提高了创新意识,

  在本案的审理中,我的身份是合议庭笔录员,被害人王灿死亡的原因是本案的焦点,在医疗事故的举证责任倒置中,作为被告的张丽,应当就其行为的科学性、及时性、没有过错的事实承担举证的责任,本人就举证责任倒置这一问题谈一下心得体会。

  一、在举证责任倒置中,反对的一方应当就某种事由的存在或不存在负担举证责任。

  民事责任特别是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一般包括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和过错,这些要件事实的存在也构成了决定原告是否胜诉的关键。但在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况下,原告不必要就这些因素的存在与否都负担举证责任,而应当由被告就某种事实存在与否承担举证责任。举证责任倒置不仅仅是指证明责任依据法律的规定发生特定分配的现象,同时还意味着反对一方所证明的事由在法律上作出严格的限定,即在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况下,反对的一方究竟应该反证证明什么,必须要由法律规定。通常,由被告方证明的事实是由实体未能加以明确限定的,其证明人后由主要包括两类:一是对自己没有过错的证明;二是对不具有因果关系的证明。在某些情况下,对这两个事实的.证明通常是结合在一起的。例如,被告证明损害是由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则不仅表明被告没有过错,而且同时也表明损害的发生与被告的行为之间没有因果关系。但在另外一些情况下,这两个问题有可能也是相互分离的。例如,被告证明损害是因为不可抗力造成的,应可以表明其主观上没有过错,从而应当被免除责任。

  二、在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况下,由被告承担证明某种事实的存在或不存在,如果其无法就此加以证明,则承担败诉的后果。

  举证责任倒置表面上是提供证据责任的倒置,实际上是就某种事实负有证明其存在或不存在的责任的倒置,是证明责任在当事人间如何分配的问题。然而,举证责任倒置不仅仅是对事实证明责任的分配,更重要的是,对这种举证责任的分配常常直接影响到诉讼结果,即“举证责任分配之所在,乃胜诉之所在”。因为一旦倒置以后,举证责任被倒置的一方负担了较重的证明义务,如果其不能够就法定事由进行举证,便推定提出主张的一方就该事实的主张成立,这就会从整体上影响到诉讼的结果。

  败诉后果的承担表明了举证责任倒置实质上是一种证明责任的分配,证明责任是一种结果责任,解决的是在案件事实真伪不明时败诉风险的承担问题。在实体法上,对被告方对此要举证证明也有相当的难度。例如,在高度危险责任的情况下,被告必须证明危险是由原告的故意造成的才能免责,倘被告无法就此举证则可能要败诉。这样,举证责任倒置通常是和严格责任联系在一起的,由此也进一步表明了举证责任倒置与举证责任转换的区别。举证责任的转换与严格责任问题没有必然联系,任何类型的案件在诉讼中都可能出现举证责任转换的现象,它不涉及抽象的实体法规范,只是当事人在具体诉讼过程中相互活动。

  三、在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的案件中,发动诉讼的原告一方,也应当对部分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的责任。

  在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况下,是否意味着原告不负任何举证责任,而应由被告证明一切?我认为,即使依据实体法的规定应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告也要承担就一定事实存在或不存在举证的责任。在适用严格责任的情况下,对于过错、因果关系等,根据法律规定应当由被告证明,从而免除了受害人对此事实的举证的责任,而将该责任倒置给加害人一方,由其承担无未能举证时的败诉风险。但其他要件事实,如加害人、损害事实等,则还应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规则分配举证责任,由该事实的主张者承担举证责任。例如,在高度危险作业的责任中,至少原告要证明危险是因为被告的行为造成的而非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否则其连诉讼主体的被告一方都不能明确,怎么诉讼?对谁诉讼?再如,在医疗事故的举证责任倒置中,作为被告的医院一方,应当就其行为的科学性、及时性、没有过错的事实承担举证的责任,而患者应当就被告行为的危害后果事实、危害后果与被告的行为间有关联的事实等,承担举证的责任。在举证责任倒置情形下,原告方也承担部分事实的举证责任的原因是:从实体法角度言,任何人主张权利都应当提出证据证明其权利的存在;从证据法的角度看,主张的一方也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据。即使法律从特定的目的出发,为加强对一些处于举证遇到障碍的特定当事人的保护,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只是将特定的证明事项倒置给被告一方承担,这并不是说,将所有的诉讼证明事项甚至释明事项,都交给被告承担。从性质上看,举证责任倒置实质上基于法律规定,由原告证明a事实的存在,但应当由被告承担b事实存在或不存在的证明,被告不能证明的,推定原告的事实主张成立。

  通过实践,对法律又有了更进一步的了解和理解。

模拟法庭实践学习心得3

  在这次学校组织的为期一个星期的机械厂实习中,我学到了很多东西,使我更深刻地了解到了实践的重要性。通过这次实习我有了许多的反思,只具有理论知识是不够的,更要有基本的动手能力,而这恰恰是我所缺乏的。通过实习我们更加体会到“学以致用”这句话中蕴涵的深刻道理。我们的主要实践活动是参观长江动力机械厂和金秋红日机械厂,了解工厂的工业生产业务,制造大、中、小型各类零部件的机床的工作过程,工作原理以及生产,加工各类零部件的流程。实习期间,认真听从了指导老师的安排与同学们分组进行参观学习,认真听取各工厂师傅和老师的讲解,了解各车间的安全细则和规章,学习师傅给我们讲解的各类大型、中型机器的工作原理和操作规范及各种产品的工艺过程,并与所学理论知识进行对比,获益匪浅。通过这次实习我们了解了现代机械制造工业的生产方式和工艺过程。熟悉工程材料主要成形方法和主要机械加工方法及其所用主要设备的工作原理和典型结构、工夹量具的使用以及安全操作技术。了解机械制造工艺知识和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在机械制造中的应用。

  在工程材料主要成形加工方法和主要机械加工方法上,具有初步的独立操作技能。在了解、熟悉和掌握一定的工程基础知识和操作技能过程中,培养、提高和加强了我们的工程实践能力、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通过这次实习,让我们明白做事要认真小心细致,不得有半点马虎。同时也培养了我们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安全技术规则和爱护国家财产的自觉性,提高了我们的整体综合素质。很快我们就要步入社会,面临就业了,就业单位不会像老师那样点点滴滴细致入微地把要做的工作告诉我们,更多的是需要我们自己去观察、学习。不具备这项能力就难以胜任未来的挑战。随着科学的迅猛发展,新技术的广泛应用,会有很多领域是我们未曾接触过的`,只有敢于去尝试才能有所突破,有所创新。生产实习已经结束了,蓦然回首,在为期并不太久的几天实践中,我们收获了数不尽的财富,或许在我们以后的人生中都不会再有这样难得的机会了,大家共同维护着集体的利益,积极树立着学校的形象。虽然没有经过长时间的锻炼,但给我带来的影响却远没有结束,它使我走出校园,走出课堂,走向社会,走上了与实践相结合的道路,到社会的大课堂上去见识世面、施展才华、增长才干、磨练意志,在实践中检验自己。

  这几天的生产实习虽然比较辛苦,也不知道这是庆幸还是依恋,但回想起来才发觉,原来乏味中充满着希望,苦涩中流露出甘甜——这次生产实习是有趣的、丰富的、快乐的。我亲身经历了从一块钢板到半成品,成品的伟大转变,我想这是没有去过的同学所难以体会到的。这次实践经历所带给我的是一次能力的全面提升,我也认识到自己的很多不足,长期的学习使我远离了生产实习,动手能力特别弱,对压力的承受能力也不足。

  也许有了这次的体验,会使我在以后的日子里更加坦然地面对工作中所遇到的每一难关。经过这周的生产实习,我对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专业领域的知识有了更深,更广的认识。以前在学校了解的知识太狭窄,只把目光停留在仅学的几门专业课上,而且仅有的几门专业课学的也不是很精通。通过这次专业实习,我不仅在专业知识上有很大的收获。而且在对待学习以及生活的态度上更有了意想不到的收获。首先,在专业知识上有了全面的认识,进一步增强是动手实验的能力。作为工科生,我们学习的内容比较抽象,在学校实验的机会不是很多。

模拟法庭实践学习心得4

  时光飞逝,转眼间,一个学期的模拟法庭课程就这样结束了。虽然只有短暂的十七周,但是在这段时间里,给我留下了很多美好的回忆。

  还记得在第一节课上,郭老师和李老师首先对模拟法庭课的内容和要求作了简要的介绍,使我们对这节课有了概括性的了解。与以往课程的学习方式不同,这门课程更需要我们学生做一些主动,这样是为了将我们平时学到的理论知识更好的与实际经验相结合,只有做到这些才能称得上一位合格的法律人。劳克斯曾经说过,“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这就说明,经验对于一个法律人来说,是多么的重要。

  说起来真是惭愧,当初选这门课的时候,主要原因是它的学分很吸引人,但是很容易就能想到,既然他能有四个学分,那它必然不同于其他一般的课程。如何将这个学分拿得心安理得,那才是重点。想想过去的选修课,都是打打酱油,最后参加一下考试,反正也是开卷,费不了多少工夫。但是回过头来想想,这样你又学到了多少知识呢?难道学习一门课程,仅仅是为了那个学分吗?

  第一堂课,老师让我们向大家介绍自己。刚开始大家都有一些羞涩,不过很荣幸的是,我第一个举手发了言。当时也没多想,只是想到什么说什么,尽量展现了自己的真性情。然后听着同学们一个个发言,我觉得很开心,因为大家终于放开了自己,我终于在这节课上找到了这种集体的气氛。在全体同学介绍完之后,老师告诉我们接下来

  的六周要进行演讲教学活动,让我们很是期待。

  后来演讲与活动教学工作开始了,老师先将自己在实务中遇到的问题和积累的经验分享给我们大家。后来,他们还请来了优秀的法官、检察官、律师,向我们展现了当代法律工作者的风采。毕竟作为一个法律人,我们都希望以后能像他们一样,从事法律工作。我印象最深的一次演讲是那位年轻的女法官,她叫孙桂枝,是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事二庭庭长,首先她向我们介绍了灞桥区法院的架构,即主要有哪些审判庭,以及各庭负责什么工作。孙法官还向我们详细的介绍了基层法院的审判流程,使那些原本在我们看来抽象枯燥的法条变得具体化、形象化。同时,她也说了一些基层法院民事审判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还有解决问题的方法,我们听了之后,受益匪浅。我听完这些的感受是,我国的法院建设还需进一步完善,突然觉得我们法学专业的学生的前途也不是很渺茫,毕竟还是有很多事情等着你去做。只要你用心做,找对方法,没有办不成的事情,也不可能找不到工作。最后,那节课的高潮部分终于到来,孙法官与我们进行了交流与互动。她先讲述了她们审理过的一个案子,交代了案情及案情的争议焦点――原告与被告之间究竟存在借贷关系还是委托代理关系。很快,同学们分成了两派,一组认为是委托代理关系,因为单凭银行取款机的凭条是不能证明被告是因借贷关系而取钱留下的凭证,很有可能是被告为了使原告放心,将凭条打出来以此证明只取了20000元人民币。另一组同学则认为是借贷关系,因为根据民间借贷,一般熟人之间借钱是不需要打欠条的,但是为了证明被告的确拥有过这

  20000元人民币的事实,这张凭条就成了被告借钱的凭证。总之,同学们运用了大量的生活常识和法律知识踊跃发言,现场气氛异常热烈。最后,孙法官告诉了我们这件案子的判决结果,也表扬了我们同学在问题面前角度新颖,思维广阔,不拘泥于法条,善于结合身边的常识来判断案件事实的真相。同学们听了大受鼓舞。我想作为一个法律人,你不仅需要掌握法律条文,你还需要多思考,多去窥探案件背后的事实真相,看问题运用多个角度,绝对不能生搬硬套,使思维固定化、模式化,那样对你的学习没有什么帮助。

  到了第八周,就进入了这门课程的关键,即模拟法庭演练。老师将我们分为四个小组,各小组的成员分别来自不同的学院,刚开始谁都不认识谁,但是这并没有阻却我们学习与交流的步伐。老师将案子分派给我们之后,各小组成员进行了角色定位,分工明确。由于我们组第一个要上台演练。时间紧,任务重,压力也是非常的大。我是原告的代理人之一,记得我们原告组进行第一次讨论时我们还有很多事情没有搞清楚,但是经过我们后面花的功夫,如:查阅法条,读教科书以及相关书籍以及上网查阅类似案情,甚至找来在法律诊所工作的同学帮我们检查文书的写作是否到位,格式是否正确。第一次讨论后,我们草拟好了起诉状,并签字盖章后递交到法院,法院在接到我们的起诉状后在一定时间内发给被告,被告在一定期限内草拟好答辩状。一切都在顺利和紧张的进行,我们原告、被告、法官小组,都依照了正常的民事程序进行。我们的工作还好,想想法官组的同学,他们既要搞好实体方面的问题,又要将程序拿捏的十分准确,什么时候送达,什么时候立案,都不能出一点差错。由于我们已经是大三下半学期,大家都在准备考研和司法考试,所以我们常常是在晚上聚在一起讨论,然后回去在考虑问题,经常要忙到一两点才能休息。但是我并不觉得累,反而觉得很充实,觉得这才是真正的校园生活。我们并没有因为我们是第一组而敷衍了事,而是谨慎小心的`完成每一项任务。在第二次讨论后,我开始写原告代理词,由于事前查阅了大量的资料,所以写起来也很顺手,可以说是一气呵成。写完之后我们小组又进行了讨论,改正了代理词中的错误。最后,在开庭的前两天晚上,我们整个小组进行了一次演练。真是不演不知道,一演吓一跳。原来我们存在那么多的问题,不然为什么老卡壳呢。尤其是在质证环节,由于我们不经常亲身经历法庭审判,所以不知道原被告双方是如何进行质证的。后来看了一个活动教学视频,我们才明白问题所在。最后,大家通力合作,再演练了一遍,确保万无一失后,我们才匆匆散了场。

  20xx年5月12日,我永远记得这个日子。那一天的天气很热,空气里弥漫着粘热的气息。我穿着洁白的衬衣,挽起了头发,以另一个身份走向了讲台,即,原告代理人。不应该说是讲台,而是法庭。虽然不是什么正式的,但当我看着那国徽时,我真的感觉到了法庭的肃静和庄严。开庭后,我们按照事先演练好的方式进行着一项又一项。法庭调查、法庭辩论,似乎有模有样。可是在法庭辩论阶段时,我们犯了根本性的错误。在法院审理案件中,根本就不存在什么自由辩论,可是我们双方还是争论的热火朝天,引得台下同学们哈哈大笑,法官不停地喊肃静肃静。我们的法庭失控了,可以说一朝道行尽丧于此。

  最后老师在点评中也说到我们前面进行的都还好,可是后面的自由辩论就是一个败笔。我们耐心的听取了老师的批评。我想,如果再给我们一次机会的话,我们一定不会犯这样的错误。

  后来的几个星期里,我们观看了另外三个小组的法庭过程,也许是经过比较才知道我们存在很多缺点和不足。就拿我原告来说,我就没其他三组做的好,没有把问题想的很透彻,很仔细。当然,只有看到好的,认识到自己的不足后才会改正。

  最后,模拟法庭课程就这样结束了。在这节课上,我学到的不仅仅是知识的累积和升华,还有团队间的合作与鼓励,老师的信任和支持,其他组员的大方与宽容。我想说,我真的很喜欢这个集体,如果将来有机会的话,我们一定要再聚首。再在一起讨论案情,有时嘻哈打闹,有时争吵不休,但是大家的出发点都是好的,不存在任何利益问题。作为一名大三下学期的学生,明年这个时候我们或者步入社会,或者进入更高更深的学府殿堂,但是我们不会忘记曾经有一班可爱的同学们怀揣着自己作为法官、律师的梦想在一起合作一项在他们看来很有意义的活动的日子。我在模拟法庭课程中学到的知识也将会授意终身。

模拟法庭实践学习心得5

  20xx年7月2日上午,辽宁电大海城学院04秋法律本科班的同学举行一次模拟法庭的实践活动,即由学生进行的模拟法庭庭审表演。通过形象逼真、生动,内容丰富,程序规范合法,以及采取当庭审判等一系列审判程序实际的操作和表演,使广大学生增长了见识,受到很大启发。学到了在书本上学不到的知识,意义深远,收获很大,以下谈谈这次模拟法庭庭审心得体会。

  一、 充分认识到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活动的作用和意义

  开庭审理,是指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和所有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全面审查认定案件事实,并依法作出裁判和调解的活动。它是人民法院行使国家审判权的重要阶段,又是当事人行使诉讼权的重要阶段,也是诉讼参与人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的场合。开庭审理的任务是充分调动当事人和诉讼参与人的积极性,揭露查明案件事实,正确适用法律,用具有特殊强制力的法律文书确认当事人的实体权利与义务关系,制裁民事违法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教育社会成员自觉遵守法律,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所需要的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进行。因此,开庭审理是人民法院处理各种类型案件过程中的一个必不可少的重要诉讼活动,没有开庭审理,各类案件就不可能产生公正的处理结果。

  二、 开庭审理必须做到程序合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开庭审理的法定程序是:1.庭审准备,2.公布开庭,3.庭审调查,4.法庭辩论,5.法庭调解,6.合议庭评议,7.公布判决。但以上仅是书本上的知识,比较抽象,不容易领会,理解具体审判的操作过程。由于多年来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着重实体,轻程序的不良倾向。因此司法实践中庭审活动也存在走过场的现象,使当事人和诉讼参与人在庭审活动中的诉讼权利得不到充分发挥和行使,压抑了当事人和诉讼参与人的诉讼积极性和主观能动性,影响了对案件事实的查明和正确适用法律,并有可能造成裁判不公。但这次模拟法庭的庭审活动比不上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的庭审活动规范,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庭审方式改革的'规范要求,增加了审判长向当事人告知在庭审中享有各项诉讼权利和义务的内容,保障当事人在庭审中充分行使诉讼权利和履行诉讼义务。其次,在法庭调查阶段,增加了关于证据认证的内容。司法实践中,法律要求庭审中对证据的证明效力及是否采用作出认证,但一般都做不到。因为对证据效力及是否采用作出认证难度较大,同时各人站不住在不同的角度也会产生不同的看法和认识,因此合议庭成员对于证据效力及是否采用,认识难以做到统一。且有些证据对于其客观性、合法性、关联性,当事人之间争议较大,也确实难以界定其证明效力。司法实践中审判人员生怕对证据作出认证后会出现意外,因此对证据的效力及是否采用的认证在庭审中一般都予以回避。颖。

  三、 加深了对实体法的理解及适用

  通过庭审中公诉人的陈述,使学生们充分认识到普及法律知识的重要性,其次,对于各种类型合同所形成的法律关系的特征和区别在理性上有了明显的提高。如:借款合同与银行承兑协议,两者都是银行金融机构与客户之间形成的融资法律关系。但不能将它们混为一谈,两者虽然都具有银行出借资金给借款人使用的特征,但两者产生的权利义务不是同一类型的法律关系。两者区别:1.履行方式和权利义务主体不同。借款合同是指银行以出借款人名义直接将金钱(货币)借给借款人使用,金钱一但交付给对方,所有权便发生转移,之后不涉及到第三人的权利义务。而银行承兑协议是指银行以出票人名义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两者明显区别是票据在流通过程中票据的权利义务主体除银行与持票人外包括其他汇票权利人和承兑银行。2.两者标的的流通作用不同。借款合同的标的为金钱(货币),是种类物,出借人银行交付金钱后,借款人可将金钱作为一般等价物商品在市场上流通。而银行承兑协议,合同的标的是银行向持票人开具确定金额的银行承兑汇票,持票人在商品交易活动中除将它作为一种支付方式外,在流通过程中,银行承兑汇票的权利人可将汇票"背书",还可以将汇票用以质押担保。因此银行承兑汇票的流通作用比金钱要广泛,它涉及的权利义务关系也比借款合同要丰富的多。3.两者适用的法律不同。借款合同引起纠纷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货款通则》等法律予以调整;而银行承兑汇票引起纠纷后,其中除持票人不到期支付汇票款外,票据在流通中有可能引起票据纠纷。如果引起票据纠纷,它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等法律予以调整。因此,借款合同与银行承兑协议不是同一类型的法律关系。在模拟法庭的审理案件中,原告LY银行虽然与被告JX有限公司签订了保证借款合同,但合同生效后出借人LY银行未按借款合同的约定向借款人HF有限公司发放贷款,主合同至今尚未履行,也就不会产生担保之债。因此,LY银行要求JX有限公司保证担保责任无事实与法律依据。

  总之,模拟法庭的审判表演,它是在电大领导和教师的关心和支持下,同学们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一项教学制度改革的尝试。通过这次教学改革活动,它使学生们所掌握的法律理论知识得到进一步深化和巩固,同时也起到了法制宣传的作用,它的意义和作用是深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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