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兽医工作经验总结
总结在一个时期、一个年度、一个阶段对学习和工作生活等情况加以回顾和分析的一种书面材料,它有助于我们寻找工作和事物发展的规律,从而掌握并运用这些规律,让我们一起认真地写一份总结吧。那么我们该怎么去写总结呢?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兽医工作经验总结,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加强兽用生物制品的生产管理
凡在本市开办兽用生物制品生产企业的单位必须在立项前提出申请,经市兽医药政管理办公室审查后报农业部审批。兽用生物制品生产企业应严格执行国家实行的批签发制度,在取得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的“允许销售通知书”后,方可按照《办法》的规定进行销售。
二、加强兽用生物制品的经营管理
(一)凡经营预防用兽用生物制品由市、区(县)动物防疫机构组织供应,并必须取得市兽医药政管理办公室核发的可以经营预防用兽用生物制品的《兽药经营许可证》后方可从事该项活动。发证工作程序,按照《兽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办理,符合附件一条件的,核发《兽药经营许可证》。国家和本市规定对动物实施强制免疫的或作出专门供应规定的疫苗品种由市畜牧兽医站统一组织供应。
(二)凡在本市经营非预防用兽用生物制品的企业应当具备相应的储藏条件和管理制度,取得由市兽医药政管理办公室核发的《兽药经营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相应活动。
(三)凡本市养殖场自购疫苗,必须根据《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符合附件规定条件的可以向所在区(县)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自购疫苗的申请。区(县)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养殖场自购疫苗资格时,应同时报市兽医药政管理办公室备案,并核发《XX市预防用兽用生物制品自购证》。《XX市预防用兽用生物制品自购证》有效期一年,期满后须重新申请。
取得《XX市预防用兽用生物制品自购证》的养殖场可以向兽用生物制品生产企业、进口兽用生物制品总商和具有供应资格的动物防疫机构订购仅供本场自用的预防用兽用生物制品。但不得向其他单位和个人(包括养殖场)以服务、赠送、合作等任何形式供应或经营预防用兽用生物制品。否则,将取消自购疫苗的资格,并按无证经营处理。取得《XX市预防用兽用生物制品自购证》的养殖场,应于每年12月份定期向所在区(县)动物防疫机构和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填报《自购预防用兽用生物制品使用报告表》。发现重大质量问题时必须在48小时内向区(县)以上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对未取得《XX市预防用兽用生物制品自购证》的养殖场,只能向本辖区内具有疫苗供应资格的动物防疫机构订购疫苗。兽用生物制品生产企业、进口兽用生物制品总商以及具有疫苗供应资格的辖区外动物防疫机构未经允许,不得擅自向其供应预防用生物制品。
三、加强兽用生物制品的进口管理
凡需进口兽用生物制品,必须经农业部审批,获得《进口兽药许可证》,并粘贴由口岸兽药监察所核发的专用标签。从XX口岸进口的,由XX市兽药饲料监察所负责核发并监督进口单位粘贴专用标签。
进口兽用生物制品的外国企业驻沪办事机构及其国内总商驻沪办事机构应向市兽医药政管理办公室进行备案登记,并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兽药管理方面的法规、政策,从事在XX的进口兽用生物制品业务活动。
四、加强兽用生物制品研制阶段的管理
根据《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区域试验由市兽医药政管理办公室负责审批,并由试验所在的地区(县)以上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或其指定的单位负责监督实施。申请区域试验必须同时提交实验室试制、田间试验、中间试制等数据和试验方案、试验范围及试验所需的期限等技术资料。
五、加强兽用生物制品的监督
(一)XX市兽医药政管理办公室负责全市兽用生物制品的管理工作;XX市兽药饲料监督管理所受行政委托负责全市兽用生物制品的执法监督工作;XX市兽药饲料监察所负责全市兽用生物制品的质量监督工作;各区(县)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兽用生物制品的管理工作。
(二)对非法生产、经营、使用兽用生物制品的单位和个人,将按照《兽药管理条例》、《兽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兽用生物制品管理办法》、《XX市食用农产品安全监管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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