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劳动合同范文集合五篇
在当今社会,人们对合同愈发重视,合同起到的作用越来越大,在达成意见一致时,制定合同可以享有一定的自由。那么我们拟定合同的时候需要注意什么问题呢?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劳动合同5篇,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劳动合同 篇1
劳动者姓名:
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
家庭住址:
紧急联系人:
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合法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签订本劳动合同,并承诺共同遵守:
一、劳动合同期限
甲乙双方约定采用下列第(_______)种方式确定劳动合同期限。
(1)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自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起至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止。合同期满,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续订。双方或一方不愿续订的,本合同终止。
(2)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自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起。乙方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情形之一,并提出或同意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双方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3)本合同自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起始,以完成工作任务为合同终止时间(该工作为甲方事先确定并且完成目标是确切具体的)。
二、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1、工作内容:甲方安排乙方在岗位从事工作。甲方安排乙方从事工作的内容和要求应当符合国家制定的劳动基准。
2、工作地点:______________。
3、乙方应当提高职业技能,按相关标准及甲方依法制订并公示的劳动规章和合同约定履行劳动义务。
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1、工作时间:乙方的岗位实行(标准、综合计算、不定时)工时工作制。其中,标准工时工作制度为(常白班、班运转工作制),每天工作_______小时。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或不定时工时工作制的岗位(工种),应当经甲方报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
2、乙方享有法定休息休假权利,乙方具体休息办法和时间按甲方规定由双方商定。甲方因工作需要安排乙方延长工作时间或在节假日加班的,应与工会和乙方协商同意,依法支付加班加点工资,或按规定安排补休。
3、乙方休息休假期间的工资支付或扣减办法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四、劳动报酬
1、每月_______日为甲方工资发放日,工资发放形式为(现金直接发放、委托银行发放),乙方的工资标准采用下列第(_______)方式确定。
(1)月薪制:每月为_______元,具体办法按照甲方依法制订的相关规定执行。加班加点工资按国家规定的加班工资的计发基数标准计算。
(2)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相结合的工资分配办法:乙方的基本工资为每月_______元(实行年薪制的每月预付工资为_______元)。绩效工资考核发放办法按乙方的业绩和甲方依法制订的相关规定考核确定。
(3)计件工资制:计件工资的劳动定额管理按照甲方依法制订的相关规定,乙方的定额单价为_______元。甲方确定、调整劳动定额的标准应当保证本单位与乙方同岗位90%以上的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能够完成。超过法定工作时间及标准以外劳动定额,应当按照法定加班工资的标准计算计件工资。
(4)其他工资分配形式:_____________________。
2、乙方从事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岗位工种、夜班劳动、高温等作业的津贴、补贴,按国家和甲方有关规定或集体合同执行。
3、甲方向乙方支付工资时,必须出具工资清单,包括乙方姓名、发放时间、应付工资、实发工资、代扣和扣减工资等项目内容,由乙方签字确认。
4、甲方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经济效益增长情况、当地政府发布的工资指导线、工资指导价位等标准,通过工资集体协商以及工资正常增长制度,合理增加乙方工资报酬。
五、社会保险
1、自劳动关系建立之月起,甲乙双方应当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按时足额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其中乙方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甲方代扣代缴。
2、甲方应当每年至少一次向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本单位住所的显著位置公布本单位和个人全年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接受乙方监督。
3、合同履行期间,乙方依法享受国家规定和双方约定的福利待遇。
六、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1、甲方保证执行国家关于特种作业、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的规定,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岗位向乙方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乙方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伤亡事故,减少职业病危害。乙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甲方应当定期为乙方进行健康检查,并在乙方离职前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2、甲方承诺,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乙方应当严格遵守国家和甲方规定的劳动安全规程和标准。
3、甲方及其管理人员应当保障乙方在工作场所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乙方有权拒绝甲方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并不视为违反本合同。乙方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4、乙方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甲方应当负责及时救治,并按规定为乙方申请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保障乙方依法享受各项工伤保险及相关待遇。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甲方保证其享受国家规定的医疗期和相应的医疗待遇。
七、其他约定条款
1、试用期:乙方试用期自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起至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止,试用期乙方的工资待遇为_______元/月(或合同约定工资的_______%)。
2、培训服务期:乙方由甲方出资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双方可依法约定服务期。乙方违反服务期约定,承担的违约金不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双方约定的培训和服务期协议为本合同的附件。
3、保密和竞业限制:乙方依法负有保守甲方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的义务。乙方的保密范围为:,竞业限制的范围,竞业限制的区域为,竞业限制期限为月。竞业限制期间,甲方按月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元。双方约定的保密和竞业限制协议为本合同附件。
4、其他(福利待遇等)约定:_____________________。
八、本合同履行过程中,若甲方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本合同履行。若甲方发生合并或分立等情况,本合同继续有效,由承继单位继续履行。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条款内容或重大事项变更时,双方应当协商一致,以书面方式变更本合同。乙方确定居住地址为劳动关系管理相关文件、文书的送达地址,如发生变化,乙方应书面告知甲方。
九、本合同的解除或终止,应当按照法定的条件、程序和经济补偿规定标准执行。甲方违反法律规定解除或终止本合同,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处理。双方依法终止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甲方应当自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之日起15日内,办理完毕乙方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等手续。甲方依法应当支付的经济补偿金、医疗补助费等相关费用,在乙方履行完交接手续时支付。
十、本合同未尽事宜,法律法规有规定的,按法律法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由双方协商解决。若双方协商不成或者发生劳动争议,应当依法向调解机构申请调解,或者依法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一、本合同一式_______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双方至少各执_______份。甲方应按规定建立职工名册备查,并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到劳动部门办理备案手续。(特别提示:以上条款内容甲乙双方在签署本合同前,均应事先仔细阅读,并详细了解本合同以及附件内容,双方签字后即行生效。)
甲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签约日期: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乙方(签字):
签约日期: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劳动合同 篇2
甲方:
法定代表人:
乙方: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本合同,共同认真履行。
一、甲方聘用乙方为员工。合同期自200 年 月 日至200 年 月 日,合同期满即行终止。
二、员工姓名、岗位、工资见花名表。
三、甲方负责对乙方进行专业知识、安全、劳动纪律及规章制度等有关方面的教育,合格后上岗。
四、乙方要努力学习,积极工作,提高技术,遵守甲方劳动纪律,爱护设施、设备、用具等,保质保量按时完成工作任务。
五、甲方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有关劳动保护规定的工作环境和安全条件,及劳动保护用品。
六、甲方执行提供零售业工作时间,加班时间及其待遇按国家规定执行。
七、乙方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后,甲方应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额(工资标准见花名册),次月10日支付上月工资。
八、甲方按国家规定为乙方办理社全养老保险。
九、乙方因工负伤或因工死亡,按国家和省市法规办理。
十、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为7天。
十一、有关劳动合同终止、解除、变更方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十二、甲乙双方的其中一方发生违约,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视损失程度和责任予以经济赔偿。 十三、本合同签订后30日内由甲方负责到劳动行政部门鉴证。
十四、因履行本合同发生劳动争议,经双方协商不能解决时,双方均有权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十五、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劳动行政部门的仲裁机构留存两份。
甲方(盖章):
鉴证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乙方(签章):
鉴证人员:
订立时间:
鉴证时间:
劳动合同 篇3
恶意欠薪数额较大者可判三年
最高人民法院1月22日对外发布《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针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所涉及的术语界定、定罪量刑标准等问题,进一步明确了相关刑事案件的法律适用标准。这一司法解释自1月23日起施行。
使用暴力恶意欠薪最高可判7年
司法解释认定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三个月以上劳动报酬且数额在五千至二万元以上,或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劳动者报酬且数额累计在三万至十万元以上的为 “数额较大”,最高可判三年。
恶意欠薪造成劳动者或者其被赡养人、被抚养人的基本生活受到严重影响、重大疾病无法及时医治或者失学的,或对要求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使用暴力或进行暴力威胁的,以及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最高可判七年有期徒刑。
用人单位的实际控制人实施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追究刑责。单位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定罪处罚,并对单位判处罚金。
明确拒不支付报酬罪的主体范围
这个总共9条的司法解释重点内容包括:一是明确了“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的具体含义;二是明确了“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的认定标准;三是明确了“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认定标准,特别对行为人逃匿情形下“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的内涵作了规定;四是明确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对“数额较大”、“造成严重后果”的认定标准作了解释;五是明确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从宽处罚情形,充分维护劳动者权益;六是明确了拒不支付报酬罪的主体范围、单位犯罪等问题。
“恶意欠薪入刑”包括加班费、奖金
20xx年1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该解释于20xx年1月23日开始实施,该解释使“恶意欠薪”入刑有了具体“操作规程”。
“劳动报酬”是劳动者付出体力或脑力劳动所得的对价,用人单位在生产过程中支付给劳动者的全部报酬,一般包括三个部分:一是货币工资,用人单位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劳动者的各种工资、奖金、津贴、补贴;二是实物报酬,用人单位以免费或低于成本价提供给劳动者的各种物品和服务;三是社会保险,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直接向政府和保险部门支付的失业、养老、人身、医疗等保险。
《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但规定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究竟指的是什么,是否包括双倍工资、加班费、奖金、津贴、补贴。
对此《解释》在第一条中就此作出了解释:劳动者依照《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等法律的规定应得的劳动报酬,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完)
保密协议必须给保密费么?
网友“懵懂琪琪”的困惑:
我和公司签了保密协议,公司需要每个月支付给我保密费吗?保密协议和竞业禁止有什么区别呢?
听说有的公司把保密费发在每个月的工资里了,可这个额度该怎么算?单位给多少才合法?如果员工违反了保密协议,要赔给公司多少钱?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商业秘密是一家企业的无形资产。它给企业带来的经济效益和竞争优势是其它资产所无法比拟的。在现在的知识经济环境下,商业秘密对企业的发展影响越来越大,甚至是不少科技类企业安身立命的根本。所以,有不少企业对员工实行保密协议。
有些企业或员工将保密协议完全等同于竞业限制,这是不对的。《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这里确认了用人单位可以和劳动者约定保密事项。同时第二款指出:“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这一款推出了劳动合同制度中重要的竞业限制制度,即员工离职后一定年限不能去竞争单位工作。立法者用两款规定,明确了竞业限制是保密的一种方式,而不是等同于保密制度。
企业与员工签署保密协议,其中可以涉及到竞业限制内容。设立竞业限制必须符合《劳动合同法》中关于员工离职后按月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的要求。当然也可以不涉及竞业限制内容,仅仅就员工保护企业商业秘密的细节作出规定。
从商业秘密的性质来看,保护商业秘密是法律赋予企业的一项绝对权。无论企业是否与员工签署保密协议,或者企业是否支付给员工保密费,员工都应当就工作中所接触到的商业秘密予以保密。擅自泄露商业秘密,员工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所谓绝对权就是绝对义务的履行,它不以商业秘密所有权人是否支付保密费为前提。这一点,与竞业限制完全不同。
企业要求员工保守商业秘密,是否必须向员工支付保密费,法律目前尚没有明确规定,双方应该视企业和员工之间的保密协议约定为准。(完)
如何签订实习协议?
大学生入职时往往要签署实习协议,一份完善的'实习协议最好包含以下内容:
1、基本信息:基本信息包括协议双方的必要资料,如实习生姓名、证件号码、单位名称。
为了避免争议发生时,无法联系到当事人。实习协议上最好还要有实习生的联系地址,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和联系地址。同时,实习生要注意与自己签署实习协议的单位是否是合法设立的单位。
2、报酬:在具体的权利义务条款中,实习要落实的要点之一是实习有没有报酬。有些实习是没有报酬的,单位完全是提供实习生一个实习的机会。如果提供报酬,实习协议上必须明确约定报酬的标准和支付方式。比如,报酬按天计算,来一天给100元,或者按月结算,每月报酬1000元。除此之外,报酬何时以何种方式支付也很重要。很多单位的报酬计算周期长,比如4月工作好,要到5月15日才给报酬。这样的情况,最好在协议中表述明确。常见的支付方式包括现金支付、银行转账支付等。
3、工作内容:协议中约定工作内容是一个好做法。实习生到雇佣单位,往往缺乏经验,难以做一些技术含量高的工作。雇佣单位难免将一些打杂的活交给实习生完成。有些实习生觉得单位给他们做的工作太“小儿科”,体现不出自己的价值,做久了难免失去信心,这样对于单位或实习生来说都不是愉快的经历。如果事先约定清楚,让实习生心理有个准备。不想做就不参加实习,如果接受了就要把工作做好。
4、意外风险:实习协议中最最重要的,就是约定风险责任的承担。实习生在工作期间,如果损坏了一些贵重物品该如何处理,如果因为过错而损失了重要的业务收入,该如何处理。虽然通常情况下,实习生参与不了重要工作,不会造成这样的损失。但是一旦发生,有所约定有利于解决问题。此外,最大的一个风险是实习生的自身伤害。如果实习生在雇佣活动中,发生人身伤害,特别是造成严重后果的伤害,其责任该由哪方来承担。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中对于雇佣活动中的人身伤害有过规定,默认情况下,雇佣单位要承担法律责任。而实习生没有社会保险,因此所带来的风险相当大。(完)
订劳动合同必须了解的五个问题
Q1:哪些是签订劳动合同必备的条款?
答案: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Q2:哪些劳动合同是无效的?答案:空白(留白)的劳动合同无效;无雇佣双方的签字盖章的劳动合同无效;劳动合同须一式两份,一份给单位留档,一份供个人保存。Q3:英文版劳动合同受法律保护吗?答案:国家没有禁止签署英文版本劳动合同。但如果既签署了中文版劳动合同,又签署了英文版劳动合同,两者之间发生意思冲突的,在国内解决争议时,以中文版本为准。Q4:劳动合同上的工作地点可以空白,或者写“中国”吗?答案:《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中必须约定工作地点。工作地点只写“中国”,这是不明确的约定方式。遇见这种情况,如若发生相关劳动纠纷,可以默认以你实际履行合同的地点为你的工作地点。如公司要调动员工的工作地点,属于变更劳动合同,应该得到员工的同意。Q5:外国公司无代表处可以用工吗?答案:外国公司在中国开展非营利性活动,必须设立常驻代表处;外国公司在中国开展营利性活动,必须在国内注册外资公司。由于外国公司在中国依法设立的代表处不具备法人资格,没有能力承担经济责任,我国不允许代表处直接招用中国员工在中国工作。代表处必须通过国家指定的人才派遣机构使用中国员工。人才派遣机构作为中国员工的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支付劳动报酬。工作则由外国公司驻华人员安排。一旦发生劳动争议,也找人才派遣机构解决。(完)
离职能否索要年绩效奖金?
网友的困惑:
我收到的OFFER里有如下的薪资说明条款:
1、本公司实行绩效工资制度,您的年目标收入总额是税前RMB90000元;
2、其中占年目标收入总额80%的部分为基本工资,按月计发,即每月基本工资是税前RMB6000元。
3、其中占年目标收入总额的20%的部分为年绩效工资,计算基数为税前RMB18000元,根据公司绩效考核制度计算实际发放数额。
我想咨询的是:1、年底公司没有发放20%的部分为年绩效工资,是否可以索要?2、如果在今年中途离职,是否可以索要离职前的部分年绩效工资?
[苗其巍律师答复:]
工资是劳动合同签约双方实行自由协商的内容。国家对于工资有一个最低工资标准,只要每月的收入不低于这个标准,双方就应该按照约定来执行。你的工资明确约定是分为2部分,一部分每月计发,一部分按照年度考核发放,约定非常清晰,你在签署入职签订劳动合同时应该对这个约定已经考虑成熟。双方应该按此履行。
公司未按照约定发放工资,你当然可以向公司索要。但是这20%的部分有绩效考核要求,你应该要结合公司的绩效考核来看你自己是否达到发放要求。
如果中途离职,是否可以获得部分年绩效工资,你可以看一下你们的劳动合同、规章制度,如果没有明确说不给,那就应该支付。(完)
新劳动合同法:被派遣劳动者享有同工同酬的权利
新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新劳动合同法”)于20xx年7月1日起实施,这是对20xx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原劳动合同法”)的第一次修改。有读者想了解新劳动合同法较之原劳动合同法有哪些不同、能给广大劳动者带来哪些实际保障等,我们请北京市赵晓(微博)鲁律师事务所律师予以详细解读。
——编者
本次劳动合同法的修改,主要集中在“劳务派遣”相关的条文。劳务派遣作为一种补充用工方式,在满足用人单位灵活用工需要和解决失业、促进劳动者就业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原劳动合同法也用专门章节规定了劳务派遣用工制度,但由于一些相关条款和规定比较原则性,缺乏明确界定,在实践中出现了一些问题。如,某些用人单位打着劳务派遣的幌子,侵害劳动者权益、超范围使用被派遣劳动者、降低工资待遇、逃避缴纳社会保险费、偷逃税款等。也有些不规范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串通,采用欺骗手段,克扣劳动者报酬。另外,各地劳动仲裁委、法院,在劳务派遣的“三性”、“同工同酬”等相关问题的司法认定上,掌握的尺度和标准也不统一,使得劳动者、用人单位、法律工作者经常陷入困惑。
新劳动合同法增设了对劳务派遣单位的行政许可制度、进一步界定“三性”工作岗位范围、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落实被派遣劳动者同工同酬权利和加重违法行为法律责任等规定,对于劳务派遣单位依法规范经营、用工单位依法合理使用被派遣劳动者、被派遣劳动者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劳务派遣工作规范有序发展等都有着重要意义。
●落实被派遣劳动者同工同酬权利,细化劳动报酬分配方法新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三条: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和与用工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载明或者约定的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的劳动报酬应当符合前款规定。
【律师解读】被派遣劳动者与用工单位正式员工“同工同酬”的原则,在原劳动合同法里也有规定,但由于每个劳动者的工作能力、工作状态等确实存在个体差异,在是否“同工同酬”的劳动争议案件中,司法机关往往不能简单地以相同岗位工作作为“同工”的标准,而是要综合考虑劳动者的个人经验、工作技能、工作积极性等因素,允许用工企业对相同工作岗位的劳动者在劳动报酬方面有所差别。在实践中,有些用工单位往往故意放大劳动者的个体差异,对被派遣的劳动者采取“歧视”待遇。如将企业正式员工所享受的绩效奖金、各种津贴、福利待遇,统统取消;正式员工升职、工资逐年递增等也不会发生在劳务派遣员工身上。有些岗位的劳务派遣员工和正式员工的工资待遇差异,多年累计下来甚至有几十万元之多。新劳动合同法细化了劳动分配方法,明确规定相同岗位的劳动者,不仅享有同工同酬的权利,而且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方法,并且要求在劳务派遣协议中予以载明或者约定。这样,将会减少用工单位钻法律空子的空间,也给司法认定用工单位是否对劳务派遣职工有歧视待遇,提供了明确的参考依据。
●增设劳务派遣行政许可,规范劳务派遣经营新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七条: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二百万元;(二)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三)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公司登记。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律师解读】劳务派遣用工制度,是指有资质的劳务派遣公司作为用人单位,与被派遣的劳动者签订不低于两年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将劳动者派遣到实际提供工作岗位的用工单位,从事辅助性、替代性或者临时性工作的一种用工形式。劳务派遣公司应当在劳动者没有被派遣用工期间,按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按月支付其工资。劳务派遣制度的特殊性在于:劳动力的雇佣与劳动力的使用相分离。即,与劳动者成立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务派遣公司不用工,实际提供工作岗位、提供工资报酬的是用工单位。在实际中,因为门槛较低,规范不统一,市场中的劳务派遣公司鱼龙混杂,很不规范。有些劳务派遣公司,一边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承诺提供经过严格培训、有丰富经验的各类劳动力,收取管理费;一边又从农村招募大量农民工,以介绍工作、代收工资等名目,克扣用工单位发放的工资报酬。有些劳务派遣公司为了逃避缴纳社保和纳税义务,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只与劳动者签订中介服务合同、劳务聘用合同等违法现象也屡见不鲜。劳动者面临举证困难、投诉无门等维权难题。新劳动合同法将劳务派遣公司注册资金由原来的50万元提高到200万元以上,提高了公司经营规模门槛。更为重要的是,增设了劳务派遣经营的行政许可。劳务派遣业务的行政许可,是政府劳动主管部门对劳务派遣公司的资质、业务经营能力等方面依法进行前置审查,对符合法定要求和满足基本条件的方予以许可从业。对于被许可的劳务派遣单位予以公示,也有利于劳动者和社会用工单位等监督。今后,未经行政许可审批程序、获取经营许可证的公司,不得办理劳务派遣业务经营的工商登记。在新劳动合同法实施前经营劳务派遣的公司,也应当在一年内申请行政许可,方可经营新的劳务派遣业务。
●界定“三性”工作岗位范围,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新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六条: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前款规定的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规定。
【律师解读】原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在这一“一般”的原则规定下,实践中有些用人单位往往以劳务派遣的名义,大量招收所谓临时工,长期从事其主营业务工作。在某些国企或者大型集团、连锁企业的所谓“窗口”岗位或者在各地派驻的分公司、分支机构,几乎绝大多数的基层岗位都是以劳务派遣方式用工。有些企业正式员工仅有二三百人,但其雇佣的劳务派遣员工则达到了二三千人。劳务派遣用工在某些地方或行业领域,已经成为了企业的主要用工形式。企业以劳务派遣的用工形式逃避了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已经完全改变了立法机关将劳务派遣用工制度作为劳动合同用工制度的补充形式,以满足灵活就业、临时用工需求的初衷。新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了,劳务派遣用工制度仅是劳动合同用工制度的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替代性、辅助性的工作岗位实施,并且就“三性”工作岗位,做出了明确、细致的规定。同时,对劳务派遣用工人数的数量进行了限定,体现了劳务派遣用工形式的本质,也使得将来劳动争议案件的司法认定,有了明确的依据。
劳动合同 篇4
劳动合同法赔偿金,简单而言是发生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时,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一定数量的货币。
劳动合同法赔偿金支付情形:
在《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之外,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也就是说,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没有法律依据的(即“违法终止或解除”),那么劳动者可以选择:(1)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2)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直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
值得注意的是,当用人单位违法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如果选择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则无权再要求用人单位向其支付赔偿金。但是在劳动合同客观上不能继续履行的情况下,则仲裁员或法官可以裁决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
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计算标准
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劳动合同已经不能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2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赔偿金比经济补偿多出一倍,实际上可以说是对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惩罚。
由上可知,在用人单位合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适用经济补偿金;而在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适用赔偿金。
那么被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合同的劳动者可否既主张经济补偿金又同时主张赔偿金呢?从劳动合同法的立法条文来看,应该是不能同时并用的。对此,《劳动合同法实施细则草案》也进行了明确。
此外,关于劳动合同法赔偿金用人单位还需注意:
1、用人单位并非支付了赔偿金,就一定可以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因为劳动者可以选择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2、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等而未予支付的,经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后仍然逾期不支付的,劳动行政部门可以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额外赔偿金。
劳动合同 篇5
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法定代表人: 地址:
乙方:身份证号码:
户籍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居住地址:_
家庭电话:________________移动电话________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__ 甲方因工作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医院的有关规定,聘用_____________(以下称乙方)为甲方员工,双方根据“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本合同。乙方保证在签订本合同时与其他任何单位不存在任何形式的劳动关系。
第一条合同期限与试用期
1、本合同期限为(月、年),自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月___日止。
2、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 _______月为试用期。
3、在试用期内,甲方发现乙方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甲方可即行解除本合同,并同乙方按实结清支付工资,如乙方在试用期内,认为不适宜在甲方工作,也可即行解除本合同,甲方应向乙方按实结算支付工资,无论由于何方原因解除本合同,都应按公司规定认真负责地办妥各项工作移交手续,方可离职。
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包括:
(1) 乙方体验或自身健康未能通过甲方入职前要求的;
(2) 乙方在10日前未完备所规定的手续的;
(3) 乙方不能达到所担任岗位相应要求的;
(4) 乙方的背景调查或在履历中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5) 乙方有违反甲方规章制度的;
(6) 乙方其他不符合甲方要求的情况。
4、本合同期满即行终止,如经双方协商一致,可续订《劳动合同》。
第二条工作岗位与工作职责
1、 甲方聘用乙方在___________部门从事__________工作,岗位职责按甲方有关规定执行。
2、 乙方应服从甲方的工作安排,上岗后必须按照甲方确定的岗位工作任务、岗位职责和安全操作规定的要求,按时、按质、按量地完成工作,并根据甲方的要求签订上岗合同。
3、 甲方可根据工作需要和乙方的能力表现,变更乙方工作岗位和工作地点,工资也将作相应变动。乙方对本条款表示服从,双方约定此条款为先予协商一致,无任何异议。同时约定,若乙方不服从甲方岗位变动则视作乙方违约,终止本合同。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可以变更乙方的工作:
(1) 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的;
(2) 因客观情况发生变化致使乙方的岗位不存在的;
(3) 甲方根据经营情况,需要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和工作地点的;
4、 乙方进入甲方后,在工作中必须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不得向外泄露,如有违反按甲方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条劳动时间和劳动报酬
1、 根据本院工作特点,甲方对乙方所在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实行综合计算时工作制,在甲方所规定的时间周期内和平日和平均周工作时间不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对此乙方表示同意并接受。甲方可根据冬、夏季工作情况适时调整工作时间,特殊岗位按医院规定的制度执行。乙方加班须征得甲方同意,否则不视为加班。
2、 甲方按照政府有关企业职工工资标准的有关规定,以不低于本地区(市)最低工资为标准,本着双方协商的原则,制定医院工资制度,确定工资形式和工资标准。
3、 乙方的月基本工资为人民币________元整。加班的计算基数以基本工资为基数测算。医师和护士未变更注册到本单位前,执行月基本工资为人民币_________元,执行岗位与职位补助费的_________%.
4、 乙方任职不同职位和不同的级别享受相应的工资待遇。甲方将根据乙方的业绩、能力和表现可以调整乙方的工资待遇。甲方执行变岗变薪制度,奖金或绩效奖按甲方有关规定执行。
5、 甲乙双方应按国家和本市社会保险的有关规定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用。
6、 甲方按月从乙方工资中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社会保险个人应缴纳的部分。
第四条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1、 甲方按国家劳动保护规定,提供安全的工资环境和必需的劳动保护及职业危害防护。
2、 在工作中,乙方对甲方管理人员违章指挥或有危害生命安全的行为,有权拒绝执行。
第五条 劳动纪律
1、 乙方应严格遵守国家和本市的法律和法规,遵守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保密规定和劳动纪律。
2、 甲方有权对乙方履行制度的情况进行检查、督促、考核、奖惩。乙方违反甲方规章制度、保密规定和劳动纪律,甲方有权进行批评教育和给予必要的处理,直至解除本合同。
3、 甲方负责对乙方进行思想政治、敬业爱岗、遵纪守法、安全等方面的教育。
第六条合同解除、续订和终止
1、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有权随时解除本合同并无须给乙方任何经济补偿金:
(1) 乙方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 乙方严重违反甲方劳动纪律及各项规章制度的。
(3) 乙方有严重的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金额在3000元(含)以上的。
(4) 乙方故意隐瞒将使其无法工作的疾病,或乙方未如实向甲方提供自己的各种真实情况、材料及证明的(比如履历、资质、身份证、住址等)。
(5) 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6) 乙方不按规定变更注册的单位,违反执业法规执业时。 (7) 乙方被追究刑事责任、劳动教养、公安机关收容教育的。
(8) 乙方同时在其他地方兼职或以任何形式对甲方的工作造成严重影响,或经甲方提出后仍不改正的;
(9) 乙方被发现其存在虚假行为,使甲方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与乙方订立合同的; (10) 因乙方未能在10天内提供其被录用的相关资料,致使甲方无法办理录用及社会保险缴纳手续的。
2、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提前一个月通知乙方。
(1) 乙方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经培训调整岗位后仍不能胜任。
(2)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届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
(3) 劳动合同随未满,但甲方因经营状况发生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时,有权按规定进行裁减人员。
(4)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3、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乙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1) 在试用期内的;
(2) 甲方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3) 甲方在试用期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
4、 乙方解除劳动合同。应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提出申请。
5、 若合同期内,乙方死亡无法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则合同解除。
6、 若本合同终止或解除,乙方应将在本合同履行期内交给乙方无偿使用或保管的物品、工具、技术资料等,如数上缴甲方,如有遗失或损坏应予以原件赔偿。
第七条违反劳动合同应当承担的责任
1、 一方违反合同,承担违约责任,给双方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应当根据责任大小,予以经济赔偿。
2、 乙方除了应赔偿其在工作中对甲方造成的各项损失外,如因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密事项,对由此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也应按有关法律规定支付甲方赔偿费用。
3、 乙方由甲方出资培训的,在合同期限内如乙方提出解除合同,须承担因培训发生的各项费用。赔偿按乙方与甲方签订的培训协议办理。
4、 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违反甲方有关规定,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按甲方在编人员经济赔偿规定处理。若乙方不按规定承担违约责任,造成甲方无法及时办理退工手续而引起的后果,由乙方负责。
5、 乙方提出提前解除合同申请,经甲方批准后,应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离职手续。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违反保密规定,不辞而别,辞职未提前一个月以书面通知或未办理离职手续,除以其最后一个月的全部收入作为赔偿金外,应按其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的程度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情节严重者,给予处分,并将处分记入本人档案或通知其新的工作单位。
第八条:培训条件
1、甲方因工作需要指派乙方接受培训的,费用由甲方支付;乙方提出培训并要求甲方支付培训费用或占用部分工作时间的,其培训申请必须得到甲方的批准。
2、在培训期内或培训结束后年内,如果乙方个人提出解除聘用,必须全额赔偿培训费用,以后每满一年,递减总费用的30%。
第九条:保密条款
1、在聘用期间,因工作需要乙方可能接触到甲方各项经济数据及科技科研资料、成果。乙方只能为了完成甲方分配的工作这唯一目的使用甲方的各类科研、商业秘密,而不得用于其他目的,并不得向任何第三方的个人、医院及其他组织透露。
2、乙方在聘用期间的科研,其所有权和其他相关权利隶属甲方所有。
3、如果乙方违反上述保密条款,给甲方造成直接或间接损失的,乙方必须就造成的损失作相应的赔偿。
第十条双方特殊约定的其它条款
1、 乙方在合同期间,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兼任其他单位的职务,不得参与经营或出资
经营与甲方业务类似的单位,否则甲方有权将乙方除名。乙方必须保证自己没有受雇于我们以前任何的竞争对手,也不会将以前雇主的信息用于现在的单位,如果乙方违反此约定而引起纠纷,一切责任由乙方承担。
2、 乙方在合同期间不得以职务之便收受馈赠或回扣等。已经发现立即除名并扣发当月工资和全年考核奖;情节严重追究法律责任。
3、 甲方根据医院经营状况有权对乙方效益奖金的分配比例进行适当调整,
4、 乙方在职期间,必须按甲方规定和客户或供应商进行业务往来,不得有损医院声誉或医院利益。
5、 乙方在职期间,不得把持有的甲方技术机密和商业机密交付或告知第三者,乙方在离开甲方单位6个月内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甲方单位有竞争的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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