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

时间:2021-11-11 10:01:06 劳动合同 我要投稿

【精华】劳动合同范文集锦五篇

  随着人们法律观念的日益增强,人们运用到合同的场合不断增多,合同的签订是对双方之间权利义务的最好规范。那么常见的合同书是什么样的呢?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劳动合同5篇,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精华】劳动合同范文集锦五篇

劳动合同 篇1

  甲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乙方:

  身份证号:

  住址:

  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就甲方聘用乙方事宜,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以资双方共同遵照执行。

  一、合同期限

  本合同期限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试用期为 月,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二、工作内容和义务

  1、乙方同意根据甲方工作需要,担任甲方 部门 职务。

  甲方有权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及乙方的能力、表现,对乙方的工作职务和岗位进行调整,乙方有反映本人意见的权利,但未经甲方批准,乙方须服从甲方的管理和安排,并实行同工同酬,调整后的岗位必须与原岗位平级。

  2、乙方应按时,按质,按量完成甲方指派的任务,并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

  (2)、遵守甲方的规章制度,严格按照甲方订立的岗位职责完成工作任务;

  (3)、维护甲方的荣誉和利益、忠于职守,在工作中尽谨慎与勤勉义务;

  (4)、保守甲方商业秘密、技术秘密,不得利用甲方的商业秘密、技术秘密为本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谋取不正当的经济利益。

  三、劳动时间和劳动条件

  1、甲方实行国家规定执行 小时工作时间制度,上下班时间按甲方规定执行。

  乙方同意每月享受 天假期,并按甲方工作制度实行轮休。

  由于甲方属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如甲方确属工作需要,乙方同意甲方视工作量适当延长工作时间,以保证乙方完成相关工作任务。

  乙方同意甲方根据乙方个人工作能力,结合乙方所属部门、职务的特殊性、需加班时数等因素综合考虑,按公司规定给予补休。

  2、甲方负责对乙方进行政治思想、职业道德、业务技术、劳动安全卫生及有关规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训。

  四、劳动报酬

  1、甲方每月支付乙方工资人民币 元,绩效奖金人民币 元。乙方试用期间,甲方支付乙方工资人民币 __元,绩效效奖金人民币 元。

  2、甲方每月/日发放乙方工资,甲方视乙方工作表现、业绩情况按甲方制定的发放条件酌情发放乙方绩效奖金,绩效奖金发放时间与工资发放时间一致。

  3、甲方支付乙方工资已包括医疗补助费、保密费。

  4、由于乙方是属于月薪制,故此,其缺勤一天则扣除相应的天数工资,对于甲方的经营状况的特殊性,乙方的所约定加班计酬部份一并在定额月薪计酬之范围,甲方作适当补休。

  5、甲方视公司经营状况发放乙方奖金时,其条件必须符合《工资重组方案》和公司的规章制度要求。

  五、保险和福利待遇

  1、甲方按国家、省、市相关规定执行。

  六、劳动纪律

  1、乙方应遵守甲方依法规定的规章制度;严格遵守劳动安全卫生、工作制度和工作规范;爱护甲方的财产,遵守职业道德;积极参加甲方组织的培训,提高思想和职业技能。

  2、乙方违反劳动纪律,甲方可依据本单位规章制度,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直至解除本合同。

  七、特别约定

  1、职务作品归属:乙方在甲方任职期间一切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相关设计图稿均为甲方所有,甲方视该作品是否促进公司经营酌情发放乙方奖金。

  2、保密条款:乙方适用下列 条款。

  (1)、乙方应严格保守公司商业秘密,包括甲方商业信息和技术信息。除甲方预先同意,乙方在甲方处任职期间及离职后,乙方不得向任何第三人透露。

  甲方商业秘密包括但不限于:甲方经营策略、管理诀窍、客户名单、货源、投标标底、以及甲方有关公司任何经营资料、完整的技术方案、开发过程中的阶段性技术成果、设计图纸及有价值的情报、数据、图片等。

  无论乙方因任何原因与甲方终止合同,乙方从甲方得到的或在乙方处的所有的公司文件、记录、设备,包括上述乙方所掌握的商业秘密、技术秘密等资料,均应归还甲方。

  如乙方是甲方高层管理人员或核心技术人员,与甲方解除劳动合同或以其他任何理由离职后的 年/月内不得在甲方区域内自行经营或在甲方有竞争关系的单位从事和原在职时相同或有关的经营活动。

  3、乙方在甲方处任职期间,不得在其他公司、企业或其他营利性经济组织任职,或自营、与他人合营与甲方相竞争、相关的业务。

  八、劳动合同变更、解除、终止、续订

  1、合同变更

  (1)、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发生变化,本合同应变更相关内容。

  (2)、订立本合同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本合同相关的内容。

  2、合同解除

  (1)、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2)、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解除本合同:

  A、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B、以欺诈手段订立本合同的;

  C、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对甲方利益造成严重损害的;

  D、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损失的;

  E、泄露甲方商业秘密,给甲方造成严重损失的;

  F、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G、不能胜任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H、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I、劳动合同订立时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甲方按照第二十二条第G、H、I款的规定解除本合同时,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3)、有下列情况之一,乙方可以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

  A、在试用期内的;

  B、甲方以侵害乙方合法人身权利手段强迫劳动的;

  C、甲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劳动安全卫生条件恶劣,严重危害乙方身体健康的;

  乙方除因上述原因外,以其他任何理由提出解除合同,均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甲方在乙方完成业务以及清理完所办理的债权债务的情况下,可解除劳动合同。

  3、合同终止、续订

  本合同期限届满,劳动关系即止。甲乙双方经协商同意,可以续订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在本合同期满前 天向对方表示续订意向。

  九、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1、如甲方违反劳动合同,按国家法律规定向乙方承担责任。

  2、乙方有八条第B、C、D、E、F款情形的,甲方除解除本合同外,可保留依法索赔的权利。

  3、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保密事项,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或不利影响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 元,并应赔偿甲方全部经济损失,直至依法追究乙方刑事责任。

  4、乙方违反本合同规定条件解除劳动合同的,应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

  如果乙方在甲方处服务的时间不足本合同约定期限的 月,或乙方单方解除合同或违约应赔偿甲方下列费用:

  (1)、甲方招收录用乙方所支付费用;

  (2)、甲方为乙方支付的培训费用;

  (3)、乙方解除劳动合同对甲方经营、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4)、违约金 元。乙方由于造成甲方重大经济损失的,甲方有权追过其赔偿损失及追究其民事或刑事责任。

  十、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乙方无故连续三天旷工或一个月累计旷工 天者作自动离职处理并取消其一切福利待遇,并按违约处理。

  十一、劳动争议处理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当事人一方可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二、其他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协商订立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乙方(签名):

  法定代表人(签章):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劳动合同 篇2

  关于与xxx解除劳动合同的请示

  总部人力资源部:

  我公司员工xxx在门店的管理中,无视公司制度,越权管理违规操作,致使门店管理混乱,并造成公司利益严重受损,根据公司《员工手册》第56条、63条及《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关系”之规定,故门店决定与上述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请总部予以支持,并报总部工会审批。

  特此请示

  xxxxxxxxxxxxx公司

  20xx年4月14日

劳动合同 篇3

  用人单位(甲方):

  地址:

  职工(乙方):

  身份证号码:

  甲乙双方根据国家和省市的有关劳动法律、法规和规章,经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合作期限:

  从月日起至日止。

  二、工作内容:

  乙方的工作岗位为,完成甲方分配的工作事务。

  三、劳动时间:

  每天劳动时间从上午8:00至12:00,下午14:00至18:00。每个月休息4天,每个星期休息一天,如无特殊情况不可连续休息2天以上。如因工作需要,甲方可安排乙方加班。每晚加班时间在4小时以内,加班费于发薪日同时发放。乙方辞工需提前一个月通知甲方。

  四、劳动报酬:

  甲、乙双方根据本单位依法制定的工资分配制度,约定乙方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为元/月。甲方每月15日前向乙方支付上月货币工资。

  五、乙方自行处理吃宿问题。

  六、劳动纪律:

  甲、乙双方应当严格遵守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甲方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要告知乙方,乙方要予以遵守并服从甲方的管理。乙方不得泄漏甲方的商业秘密及客户资料,否则乙方应赔偿甲方损失,甲方可追究法律责任,并终止合同。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如有未尽事宜可另行签订补充条约,其补充条约与本合同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代表人:

  年月日

  乙方:

  身份证号码:

  年月日

劳动合同 篇4

  关键词:企业劳动合同管理;问题;措施;分析

  企业劳动合同管理工作对于企业的运行具有很大的影响,特别是在现阶段我国劳动合同管理法律法规逐步得以完善的条件下,各个企业应结合自身发展实际针对劳动合同管理工作进行完善并对其进行定期审视,从而保证相关工作模式与企业整体发展相匹配,更好的实现经济效益的增长。

  一、企业进行劳动合同管理的重要作用

  企业劳动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就是员工的.劳动合同管理,劳动合同是具体意义指的是企业所雇用的员工和企业本身建立的一种劳动关系,并且明确相互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劳动合同是用人员工和用人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的法律凭证。劳动合同的实际意义主要从以下几点体现出来:企业与员工二者确立劳动关系且务必签订劳动合同。双方从劳动合同签订的时候开始就自动生成一种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能够针对企业与员工双方的劳动权力与义务进行规范,双方当事人务必要按照所签订的合同要求进行相关活动,违反的一方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现阶段我国企业劳动合同管理工作面临的主要问题

  现阶段国内大部分企业的劳动合同管理工作都无法满足企业自身发展要求,传统的员工劳动合同管理不断出现各种漏洞,对企业形象与经济效益都造成了严重的影响。

  (一)没有对员工劳动合同管理工作的给予充分重视。目前我国大部分企业都面临着一个普遍性的问题,就是尚未对劳动合同的管理予以全面重视,伴随着劳动者群体维权意识与企业用工环境水平的不断提高,企业和劳动者之间的劳动争议问题和相关事件不断增加,还有一部分企业虽然与员工建立了实质上的劳动关系,但是却没有认真落实劳动合同问题,最终以此引发不必要的劳动争议,这也给一些不重视劳动合同管理的企业敲响了警钟[1]。

  (二)工作人员专业技术水平有待提升。虽然我国各个专业毕业生数量持续呈现上升趋势,但是专业技术水平能够全面满足企业实际用人需求的人才却只是少数,另外用人单位本身就没有对此类工作予以应有的重视,因此在专业招聘以及配置方面没有考虑岗位的要求,最终致使相关企业专业劳动合同管理人才匮乏,大多数企业的劳动合同管理工作水平依然处于一种粗放的管理阶段,劳动合同管理的实际效用大打折扣。

  (三)企业劳动合同管理工作体系有待完善。企业劳动合同管理工作本身具有根强的系统性,而现阶段有太多企业对应的劳动合同管理体系仍然沿用多年前的传统模式,运行起来总是出现各种漏洞,这种不健全主要在组织以及制度两个方面。据相关材料显示,如今国内有很多企业都没有设置专门的劳动合同管理部门,更没有此类工作岗位,关于合同管理工作的相关职责模糊不清,往往会出现不同部门之间职能重合或者缺口问题。在制度方面,大部分的企业都没有专门针对劳动合同管理制定完善的制度,使企业的劳动合同管理基本上处于一个无序的状态。

  三、提升企业劳动合同管理工作效率的有效途径

  劳动合同的管理工作效率对企业的正常运转有着很大的影响,因此,有必要针对相关问题进行具体分析并制定有效措施进行解决和完善,只有这样才能全面提高企业的健康发展,实现经济效益的增长。

  (一)对员工劳动合同管理工作给予充分重视

  (二)深化管理人员专业技能培训。对于现阶段各大企业面临劳动合同管理专业人才相对的问题,企业可以通过深化管理人员专业技能培训的方式进行解决。在进行实际培训工作的过程中应重点对相关法律知识进行研究和学习,从而保证专业工作人员可以做到了然于胸,在实际工作中进行合同风险的全面规避[2]。

  (三)建立健全的企业劳动合同管理工作体系。劳动合同管工作的系统性体现在其应用到的知识相对复杂,基于此,企业应以劳动合同管理工作为核心而建立起一套相对完善的工作体系。企业劳动合同管理工作体系应着重体现两方面的要求,一方面是组织层面要求,具体来讲就是通过专项劳动合同管理小组的设置以有效保证合同管理的职责落实到人,小组成员可以由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工作人员兼任,由该小组的成员来全权负责劳动合同管理。另一方面是制度层面的要求,一项工作的有效落实无法与对应的制度体系相脱离,因此相关企业应结合自身的实际来制定完善的劳动合同管理制度,确保劳动合同管理能在制度的规范下有序运转,避免人为原因所产生的差错。

  四、结语

  综上所述,企业劳动合同管理工作对于企业的运行具有很大的影响,特别是在现阶段我国劳动合同管理法律法规逐步得以完善的条件下,各个企业应结合自身发展实际针对劳动合同管理工作进行完善并对其进行定期审视,从而保证相关工作模式与企业整体发展相匹配,更好的实现经济效益的增长。

劳动合同 篇5

  劳动合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大篇幅规定的内容,在实践中也被赋予了极高的法律喻意,颇有“功高盖主”的嫌疑。但随着法律及各界对事实劳动关系的认同,书面劳动合同的重要性似乎有一些削弱,似乎劳动合同的有与无对劳动权的实现并不是关键。那我们应该以什么样的维度关注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是不是真正起到了保护劳动者的作用?我们应该如何定位劳动合同在劳动权实现中的作用?书面劳动合同对于劳动关系的确立是否必要?等等。这不能不引发众多关注劳动法的人士(包括笔者在内)更深入的思考。

  目前,制定《劳动合同法》的呼声很高,地方立法也不乏较有前瞻性的立法先例,如《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等,其在实践中也受到了颇多关注好评。但笔者想以浅薄之眼光、疏漏之学识,为《劳动合同法》泼一点冷水。

  一、《劳动合同法》只能是一部“柔法”,不符合各界之期望。

  立《劳动合同法》旨在强化其侧重保护劳动者权益的功能,但劳动关系的客观属性决定,这仍只是一个理想。

  (一)劳动关系的不平等性决定之。

  即使贯以“法律”之名,《劳动合同法》也难具有法律之“刚性”。

  这是由劳动关系——劳动合同自身的特性决定的。

  劳动合同从形式上看是一种平等契约,即由劳雇双方自主签订,但在实际中,由于劳雇双方在地位与身份方面的差别,劳动合同从签订到实施,根本无法做到对等。劳动合同实际上是一种不对等的从属性契约。不管我们法律上如何赋予劳动合同双方平等的法律地位,但在实践中往往连对等都未曾实现。这是不争的事实,并不是“法律”赋予双方平等性就能一劳永逸的。双方的不平等、不对等是显见的。正因如此,《劳动合同法》仍只能停留在“义务法”的层面上,再次重申劳动合同双方在劳动合同方面的法律义务,根本上升不到“权利法”这一层面。如若不然,贯彻落实《劳动法》恐怕就够了。

  (二)劳动关系的主体差异性决定之。

  从用人单位的角度来看,即使同为同一行政区划、同一行业、同一类型的企业,因其规模、产值、产权模式、管理方式等某一方面或某几方面的不同,其实质也迥然不同;从劳动者角度来看,法律并不能严苛同为同一用人单位、同一岗位、同一工种的劳动者其在内在价值和外部表现都安全一致。当然这也是不可能的。每个劳动者都是不同的生命个体,其蕴含着不同的体能与智能。劳动合同涉及的仅是个别劳动关系,是个别劳动关系的再现。可以说,有多少个劳动者就有多少个劳动合同,因此强调如何体现劳动者的主体差异性才是其要旨。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劳动合同法》只能是一个“指导性”的法,类似于行政指导,如何体现“人性化”、“个体化”才是其关注的重点。

  (三)劳动关系的人身依附性决定之。

  理论上关于劳动关系的界定,不管是“组织标准论”、“控制标准论”,还是“综合标准论”,其共通之处在于都强调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管理、控制、约束。实际社会生活中,劳动者表面上付出的是劳动力,而实质上更是个人人身自由的暂时失却,其实际的代价远远超过所获得的劳动报酬。用人单位在劳动领域拥有法律之外的绝对“话语权”,劳动者并不能真正“成为国家的主人,真正平等地享有权利与承担义务”。

  因此,我们应当正视劳动者基本的身份和地位状态,将其“还原”为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使其“作为劳动要素的直接承载者”,实现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者的真实身份和真正角色。

  二、《劳动合同法》制定与实施的先决条件

  (一)《劳动法》调整范围、调整方式的严谨扩容,是《劳动合同法》“另立山头”的必要前提。

  事实劳动关系的广泛存在,使现行的劳动法律关系理论受到了严峻挑战,其在实践中造成的理论与实务的困难,也是人所共知的事实。其实,事实劳动关系与现行的劳动法律关系理论严重对峙,正是我国劳动法人为设置的障碍和“法律理想化”的体现。如《劳动法》第2条规定的调整范围过窄,并“对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采用了不同的确认标准”,把现实中众多的合法主体“非法化”,如农民工、家庭保姆等;第16条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这一理想化的规定与现实距离太远,造成实践中的“唯合同论”,似乎不采用书面形式劳动合同就是无效的,甚至发生争议后应否受理还得单独出个“解释”。

  因此,从立法上承认并保护“事实劳动关系”、严谨构建劳动关系的确定标准、“尽快清洁卫生双重标准所带来的混乱”、解决劳动合同是否有非书面形式等问题是当务之亟,而这些问题非通过修改《劳动法》而不能,而《劳动合同法》当然必须依托并且不能超越《劳动法》的规定。

  (二)《集体合同法》的真正贯彻落实是重要的保障。

  集体合同并不是国家强制性法律规定的简单罗列与重复,而是结合本单位具体情况的“权益保障书”。现实中,一方面集体合同的订约的率并不高,另一方面集体合同条款仅是用人单位“说服”劳动者、应付劳动监管部门的最好“盾牌”。如对最低工资制度的运用多有谬误,问题多多,有用人单位仅把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明定为劳动者的工资报酬,似乎并不违法,实则是严惩的侵权。(当然这也并不仅仅是集体合同本身的问题,最低工资概念中最需明确的“法定工作时间”“正常劳动”还有待进一步立法明确。否则,仍然只能是“规避”法律的堂而皇之的工具。)再如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的规定,是“结合”本单位的具体情况了,实质上仍是无条件对劳动者施以不公平的约束,这也正是多数劳动者必须面对的无可奈何的现实。

  因此,《集体合同法》应明确规定集体合同的订约主体、具体内容、订立程序、监管主体、违法责任等内容,并使之真正落实成为劳动者的“权益保障法”。

  (三)用人单位内部规章制度制定的“有章可循”是《劳动合同法》实施的有力内部保障。

  《劳动法》第4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xx]14号)第19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四条之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从中可以看到,尽管以“义务性”条款出现,但法律赋予内部规章制度法律地位极高,不仅是管理劳动者的依据,甚至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

  但内部规章制度应规定什么?如何规定?监督者是谁?什么是民主程序?哪些层面的政策不得违反?其与劳动合同的关系为何?究竟谁的效力更高?内部规章制度在多大程度上制约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又如何能够实现其“平等对话”功能?“民主”与“公示”是否能同步实现?“先”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对“后”受雇于用人单位的劳动者是否经“公示”就当然有效?等等。这些在目前立法都是空白。这同样是必须解决的重大问题。如果对用人单位的这一“立法权”没有制约,《劳动合同》规定的完美,劳动者权益也只能是宣言与口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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