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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申请书
立案申请书怎么写?以下是小编整理的立案申请书范文,仅供参考!指定立案申请书
尊敬的中院领导、法官:
您们好!
本人xxx,xx市人,因为合法权益受到严重侵害,起诉至到xx市人民法院,但遭到xx市人民法院立案庭的拒绝,在此想恳请贵院能够予以指定立案。
事情是这样的:
本人和xxx系夫妻关系,后因xxx具有婚外情,夫妻感情不和,20XX年7月10日,xxx为达到转移财产的目的,在未经我本人同意的情况下,将本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位于xx市xx路南侧的10-12、10-13号网点房擅自转让给xxx。因该房产价值109万,数额巨大,该转让行为严重侵害了本人对该网点房的所有权。2010年10月10日,为维护本人的合法权益,本人起诉至xx市人民法院,但xx市人民法院立案庭拒绝立案。理由是涉案房产纠纷已经被贵院第(2010)青民再终字第xx号民事判决书解决。
对此,本人认真分析和研究了贵院的第(2010)青民再终字第xx号民事判决书,我们认为,该判决书认定的焦点问题是“xxx请求xxx停止对涉案房屋使用权的侵害并要求返还租金损失的诉请是否成立”,而本案中是涉及夫妻共同财产的处分问题,显然以前的案件与这次立案的案件属于不同的法律关系。据此,我们认为,xx市人民法院应当立案。
面对自己的重大权益受到侵害,且该侵害对于本人以后的生活将产生重大影响,在xx市人民法院拒绝立案的情况下,本人已经没有其他办法维护自己的权益,所以只好恳请贵院能够予以指定立案,以维护本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
xxx
20XX年十月十四日
相关法条及理论:
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9条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9条规定,“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
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出卖夫妻共同共有的财产,必须取得共有人的同意及出示书面授权委托书。否则应当属于单方物权处分。而按照我国《合同法》第51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而《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第10条也规定:“房屋所有人出卖共有房屋,须提交共有人同意的证明书。”按《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7条第(四)项规定,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不得转让。因此,夫妻单方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行为损害了另一方的财产权益,该种行为当然的属于无权处分,合同效力待定,只有经过另一方共有人的追认才能使合同转变为有效。
其要构成善意有偿取得应当具备两个条件:一是买受人须善意无过失且为有偿取得;二是标的物已进行了交付,取得了标的物所有权。
小结:对于夫妻单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财产的案件,我们首先必须明确的是,在该方未独立取得财产所有权,且另一方当事人未对合同进行追认的情况下,买卖合同无效,这是毋庸置疑的。同时,对于财产的所有权归属问题,则要从善意取得理论上进行分析,如果第三人为善意,且是有偿行为,则在财产交付(动产)或过户登记(不动产)以后,可以根据善意取得获得该财产所有权。因此,可以要求卖方交付标的物或办理不动产过户手续,依法取得标的物所有权。而若第三人的行为非善意的,或是无偿行为,或财产未交付,未过户,则该行为不能构成善意取得,该方当事人也就无法依此请求取得标的物所有权,而只能按照合同无效,请求对方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赔偿己方因此所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
不予立案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樊XX,男,汉族,xx县人,19xx年4月16日出生,身份证:532xxxxxxxxxxxx0732。住xx县大河乡青龙村公所樊家湾村183号,系xx县大河乡庄子山煤矿法定代表人。
电话:15xxxxxx88。
被申请人:xx县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段文茂 职务:局长
地址:xx县太和街27号
申请事项
请求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富公刑不立字【20XX】1号不予立案通知书》予以撤销。
复议请求
请求贵局及时依法以诈骗、抢劫犯罪对王光顺刑事立案侦查。
事实和理由
20XX年2月21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樊XX控告王光顺诈骗、抢劫案》的控告报案材料。被申请人以富公刑不立字[20XX]1号不予立案。申请人对此不服,特向贵局申请复议,并希望贵局及时立案。申请人的具体依据如下:
贵局所谓的没有犯罪事实,是贵局认定事实错误,贵局不予立案的决定是错误的。
20XX年,xx县大河镇庄子山煤矿是申请人个人独资企业,王光顺是申请人聘请的会计。王光顺利用会计负责年检的职务之便,冒用申请人的名义,提供虚假不全的材料,于20XX年7、8月间注销申请人独资企业,并采取同样虚假手段设立申请人与王光顺、顾会珍的合伙企业,将申请人独资企业篡改成合伙企业(名称没有变、法定代表人没有变、公章没有变,以便欺骗申请人)。
20XX年8月1日至20XX年7月28日的5年期间,涉案企业所有收入都归申请人个人所有,没有分红记录、没有合伙人会议记录等有效证据证明王光顺的主张【王光顺单方书写或伪造的或骗取的不具法律效力的证据除外(法院已经判决合伙不具真实性)】。
已经生效的(20XX)富民初字第196号《民事裁定书》中,认定“结合本院调取的证据,对庄子山煤矿为合伙企业的真实性,本院不予采信。”“原告(王光顺、顾会珍)对被告(樊XX)质证的,本院调取的工商档案第6、7、15、42、52页不是被告(樊XX)签字盖手印的质证意见无异议。”。
王光顺在虚假注册合伙企业时提供的富云会师验字(20XX)第28号验资报告(虚假验资报告),因申请人“樊XX”(实际是王光顺)提供给xx云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的《合伙企业全体合伙人委托代理人的委托书》、《验资业务约定书》等不是樊XX签字摁手印。云东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曲云会师决字【20XX】第1号《撤销验资报告决定书》予以撤销。
20XX年7月28日,王光顺以煤矿经营困难、资金短缺为由,将申请人煤矿“28.8%股份”转让给他人获得1060万元并协助他人进驻煤矿。申请人以煤矿属于独资企业为由阻止王光顺转让股份,并阻止他人进驻煤矿。
2011年5、6月间带领几十人强行进驻煤矿,致使一人受伤、一人死亡、一人判刑。将煤矿强行占为己有。
(2011)曲中行终字第31号《行政裁定书》以“诉讼时效为由驳回申请人的起诉,并没有做出对企业性质的认定。
综上所述,以上事实足以证明王光顺的行为构成诈骗、抢劫犯罪,被申请人应依法及时以诈骗、抢劫犯罪对王光顺进行立案侦查。
被申请人在没有对控告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及相关材料上的签字、手印进行刑事鉴定的情况下,对王光顺“没有犯罪事实”的认定是错误的。
根据《刑法》第399条第1款的规定,徇私枉法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为。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的规定:(2)对明知是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人,采取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其他隐瞒事实、违反法律的手段,故意包庇使其不受立案、侦查、起诉、审判的;(3)采取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其他隐瞒事实、违反法律的手段,故意使罪重的人受较轻的追诉,或者使罪轻的人受较重的追诉的;(6)其他徇私枉法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依照法律的规定,被申请人涉嫌徇私枉法、渎职侵权犯罪,应依法追究其徇私枉法罪的刑事责任。
请贵局查清事实,依法追究王光顺的刑事责任,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xx县公安局
申请人:樊XX
20XX年3月28日
不予立案复核申请书
申请人胡某,女,19##年##月##日出生,汉族,务农,现住xx市伍家岗区伍家乡#####号。居民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
被申请人:xx市公安局伍家岗分局
复议请求:
1、请求撤销xx市公安局伍家岗分局作出的宜伍公(武)不立字【20XX】##号不予立案通知书及宜伍公(刑)刑复字【20XX】##号复议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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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请求依法责令伍家岗分局对相关违法或犯罪事实予以立案调查,并及时书面向申请人通报进展情况。
3、依法追究有关办案警员的渎职违纪责任;
4、公开向申请人赔礼道歉。
事实和理由:
201X年####,有不法分子一行十几人带着一台160型号的挖掘机将申请人位于xx市伍家岗区伍家乡####的住所、猪舍、附属设施强行推毁;屋内财物损失殆尽;养殖的猪全部被砸死或跑掉;五条看门狗也均被砸死,致使申请人经济损失惨重。另,在强拆过程中,这些不法分子对申请人及家人进行粗暴的威胁,并对申请人人身造成了严重伤害。
期间,申请人一直试图联系###村委会主任、书记并拨打110报警,均未果。
后,申请人分别于201X年##日向被申请人寄交《查处申请书》,书面请求对申请人的住宅房屋、猪舍及相应配套设施遭受毁坏一事立案调查,对故意毁坏申请人财物的不法分子依法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向申请人书面通报。但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申请后一直未予任何处理。
申请人又于20XX年##日,再次向被申请人寄交《再次请求查处申请书》,被申请人亦未予以回应。无奈,申请人就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不作为行为分别向伍家岗区人民法院及xx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现二审法院正在审理中。
20XX年###日,申请人突然收到被申请人作出的宜伍公(武)不立字【20XX】##号《不予立案通知书》,称我局经审查认为无犯罪事实发生,决定不予立案。后申请人不服,提出复议,20XX年##日,被申请人作出宜伍公(刑)刑复字【20XX】##号复议决定书,仍坚称没有犯罪事实,维持原决定。
现申请人对该《不予立案通知书》及宜伍公(刑)刑复字【20XX】##号复议决定书不服,特向贵局提起复核。理由如下:
一、被申请人认为无犯罪事实发生的结论是完全错误的、毫不负责任的'。
201X年###,申请人人身受到威胁和侵害;申请人家的房屋、猪舍、附属设施被强拆;财物被损毁;猪狗或被砸死或跑掉的违法或犯罪事实是客观存在、毋庸置疑的!当时,申请人也拨打了110报警,请贵局核查在案的接处警记录和对申请人及家人的询问笔录便能知悉。被申请人称没有犯罪事实发生,不予立案完全是不负责任的,是明显的渎职行为!
二、申请人在两次向被申请人提出书面查处申请的时候,是没有自行认定该起不法分子强拆房屋及殴打申请人的行为是属于犯罪行为的,而是认为或者构成违法,也可能构成犯罪的。
申请人认为:不管是违法行为还是犯罪行为,对于有案件发生的客观事实,被申请人理应予以先行立案,视情况分别处理。
如上述,申请人在《查处申请书》中的事实与理由部分均明确表述为:“请求贵局立即立案,依法对该起涉嫌违法犯罪案件予以立案调查,对实施毁坏行为的不法分子,依法进行处理”。可以看出,申请人在要求被申请人查处之时,并未自行直接确定本案为刑事案件,而是认为或者构成违法或者构成犯罪,进而要求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此处的处理,即包括两层含义,即:一是如果构成违法案件,则公安机关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对违法嫌疑人进行处罚;二是如果经公安机关处警调查,认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办理。
鉴上述申请人的申请,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五十一条:“对发现或者受理的案件暂时无法确定为刑事案件或者行政案件的,可以按照行政案件的程序办理。在办理过程中,认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办理。”被申请人的正确做法最基本的应该是先按照行政案件程序办理,而不是毫不负责任地称没有犯罪事实发生!
三、本案有损害事实的发生,现场也一直保留和存在,被申请人也就报案对申请人及家人做过笔录,然而,其没有任何后续调查核实的行动,迳行认为没有犯罪事实从而不予立案,是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被申请人的答复远远超过期限。
其一,如上述,对于申请人未确定案件类型的查处申请,被申请人理应先行立案,并依据《公安机关执法公开规定》第十六条规定:
公安机关应当向控告人,以及被害人、被侵害人或者其家属公开下列执法信息:(一)办案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二)刑事案件立案、破案、移送起诉等情况,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种类和期限;(三)行政案件办理情况和结果,及时向申请人公开相关信息。
公安机关在接受控告人,以及被害人、被侵害人或者其家属报案或者报警时,应当告知其前款所列执法信息的查询方式。
但本案中,被申请人显然未能及时履行上述义务。
其二,退一万步讲,即使如被申请人称按刑事案件处理,那么本案有明确的线索和背景因素,显然不属于重大疑难、案情复杂、犯罪团伙等适用特殊侦查期限的案件,被申请人的答复时间也远远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法定侦查期限。
综上,恳请贵局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近期“让民众在公安执法中感受到公平”的讲话精神,核查案件事实,正确适用法律,撤销被申请人的《不予立案通知书》及《复议决定书》,责令其立案处理,如果违法的,按行政案件处理;如果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如被申请人再一意孤行,拿百姓的事儿不当事,申请人将对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渎职的违法违纪行为保留控告、检举的权利!
此致
xx市公安局
申请人:
20XX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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