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回财产保全申请书

时间:2024-10-09 07:22:15 申请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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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回财产保全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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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回财产保全申请书

撤回财产保全申请书1

  申请人:闵**,男,汉族, 1949年7月3日生,住南京市鼓楼区xx,身份证号码xxxxxx,联系电话139xxxxxx。

  被申请人:南京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南京市奥体大街69号新城科技园*号*层,

  法定代表人:陈** 职务:董事长。

  请求事项

  申请人民法院依法撤销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贵院作出确认的保全事项。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贵院受理后,接受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依法作出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的下列财产进行保全:

  户名:南京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账号:320xxxxxxxxx,

  开户行:交行三元巷支行。

  现因被申请人已履行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xx)宁商终字728号判决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之规定,依法申请贵院解除对上述财产的查封冻结,请予准许。

  此致

  申请人:

  特别授权代理人:xxx律师

  二0xx年十一月 日

撤回财产保全申请书2

  申请人:xx

  申请事项

  请求撤回诉前财产保全申请。

  事实和理由

  前承贵院做出(xx )字第号民事裁定书,准许申请人因纠纷一案,于20xxxxxx日向贵院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查封了所有的车牌号车。今因申请人与对方达成了纠纷赔偿协议书,并已履行完毕。财产保全的`事由已消除,申请人特向贵院请求撤回上述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予以批准。

此致

  xxxx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xx

  20xxxxxx

撤回财产保全申请书3

  申请人: xxxxx有限公司

  住所:xxxxxx

  法定代表人:xxx,公司董事长:xxx

  被申请人:xxxxxxx

  住所:xxxxxxxx

  法定代表人:xxxxx,公司董事长请求事项:

  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银行账户的查封。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贵院受理后,对被申请人的银行账户进行了查封保全。

  现在,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已达成了初步和解,因此,申请人提出解除对被申请人银行账户的'查封。

  此致xxx人民法院

  申请人:xxx

  年 月 日

撤回财产保全申请书4

申请人:________

  申请事项

  请求撤回诉前财产保全申请。

  事实和理由

  前承贵院做出()字第号民事裁定书,准许申请人因________纠纷一案,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向贵院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查封了______所有的车牌号______车。今因申请人与对方达成了________纠纷赔偿协议书,并已履行完毕。财产保全的.事由已消除,申请人特向贵院请求撤回上述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予以批准。

此致

敬礼!

申请人:xxx

申请日期:20xx年xx月xx日

撤回财产保全申请书5

  申请人:

  地址:

  法定代表人:职务:

  被申请人一:

  联系地址: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二:

  身份证号:

  住址:

  联系电话:

  请求事项

  申请撤销(20xx)**执保*号执行裁定书确认的`保全事项。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诉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贵院受理后,接受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对被申请人的财产进行了查封冻结。经贵院调解,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xx年xx月xx日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经贵院制作(20xx)皖*民初*号《民事调解书》。现因被申请人已全部履行《民事调解书》项下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特申请贵院解除对被申请人财产的查封冻结,请予以批准。

  此致

敬礼!

  ****人民法院

  申请人:(公章)

  xx年xx月xx日

撤回财产保全申请书6

  申请人:x有限公司,地址:xx,联系电话:xx

  被申请人:x有限公司,地址:xx,法定代表人:xx,电话:xx

  请求事项:

  撤回对被申请人的银行账号的冻结和相关财产的查封。

  事实与理由:

  法院在立案受理我与被申请人x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我们于x年xx月xx日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的银行账号的.冻结和相关财产的查封。现因被申请人的银行账号已经冻结和相关财产已经查封,无再次冻结和查封之必要,遂向法院撤回保全申请。

  申请人:xx

  20xx年xx月xx日

撤回财产保全申请书7

  【摘 要】 判决生效后,债权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了债务人的财产。债务人不服判决并申请再审,再审法院裁定撤销生效判决,同时裁定发回重审,原债务人立即向法院申请执行回转,法院认为再审法院的裁定并无要求原债权人返还财产的给付内容,拒不受理。后经原审法院重审,裁定该案按撤诉处理,原债务人申请执行回转后,发现原债权人已歇业多时,其给工商局的注销申请中承诺由其中的一个股东承担债务清理责任,另查明该股东已死亡,因此法院作出了终结执行的裁定。

  本案引发二个问题:一是申请执行回转的时间;二是清算责任的承担主体。为此,笔者发表了自己的观点,与各位探讨。

  【关键词】 歇 业;执行回转; 清算主体; 清算责任;

  案 情:

  1994年9月上海生力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定作方,以下称“上海公司”)因加工承揽合同纠纷向法院杭州爱康生物公司(承揽方,以下称“杭州公司),经区法院一审、市中院二审,均判决杭州公司支付上海公司加工费50万元。二审判决后,上海公司即申请法院从杭州公司处执行了50万元人民币,于95年11月执行完毕。

  杭州公司不服判决,向原二审法院申请再审。后原二审法院于97年1月作出裁定:决定对本案进行再审;同年2月作出裁定:撤销原生效判决,将该案发回一审法院重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14条规定: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确有错误,被人民法院撤销的,对已被执行的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责令取得财产的人返还;拒不返还的,强制执行。杭州公司随即向原执行法院申请执行回转,提交了“执行回转申请书”,法院告知:该案仅是裁定发回重审,最终结果尚未确定,在重审结果未出来前,不受理执行回转申请。

  一审法院经重审,于99年9月作出了(1997)经重字第3号民事裁定书:“本院审理原上海公司诉被告杭州公司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上海公司经有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于1997年9月歇业。该公司登记在册的股东有吴伟等20人,其中清算责任人为吴伟等15人。因清算责任人不能全部当庭参加诉讼,又不能自行推选诉讼代表,故本院依法指定吴伟、吴甲、吴乙、吴丙、吴丁等五名清算责任人为本案原告的诉讼代表参加诉讼。上述原告诉讼代表人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均未到庭参加诉讼。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至此,该案经一审、二审、强制执行、再审程序后,以原告原上海公司经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按撤诉处理而告终。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14条规定: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确有错误,被人民法院撤销的,对已被执行的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责令取得财产的人返还;拒不返还的,强制执行。同时,因原上海公司经有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于96年9月歇业,根椐法律规定,由其清算责任人负责清偿债务。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及客观情况,杭州公司依法向法院提交了“执行回转申请书”,被申请人为原上海公司清算责任人吴伟等20位股东。同时向法院提交了相关的上海公司工商材料,材料表明:上海公司于97年3月经股东会决议申请歇业,97年8月审计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反映出该公司截止97年7月所有者权益为187222.96元、应收帐款84940元、预收帐款51984.67元;97年9月办理了工商注销登记。

  法院受理执行回转申请后,查明,上海公司已于97年9月办理了工商注销登记,该公司在申请注销登记时,向工商局提交了一份“关于我公司债权债务处理的情况及保证”,内容为:我公司于97年3月经公司股东会决定申请歇业,即进行了债权债务的清理工作,截止8月底已基本清理完毕,尚余应收帐款二笔合计84940元及应付帐款一笔51984.67元,经股东会决定,此款由股东徐虎同志负责回收及处理。因徐虎同志负责销售及经营工作,故除帐户处理中的债权债务外,如发生任何帐外的债权债务也均由徐虎同志负责清理。该文件有徐虎的签名及盖章。另查明,徐虎已于98年5月死亡。

  据此,法院认为:上海公司已于97年9月歇业(办理了注销登记),申请工商注销时已向工商局提交了债权债务处理保证即由股东徐虎负责清理债权债务,其歇业注销手续合法;另查明徐虎已于98年5月死亡,故本案无执行人也无财产可 供执行,依法裁定:终结执行。

  问题的提出:

  该案在处理过程中有二个问题值得思考:

  问题一:申请执行回转的时间。据以执行的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确有错误,被人民法院撤销后,如果取得财产的人不返还,是否立即可以向法院申请执行回转;还是要等到重审或再审结果出来后,只有在对原生效判决内容全部或部分撤销后才可以向法院申请撤销。执行回转的根据是什么?何时才可申请执行回转?

  问题二:有限责任公司歇业(注销登记)后,民事责任的承担问题。

  个人意见:

  问题一:申请执行回转的时间和根据。

  执行回转是指已全部或部分执行完毕后,因原执行根据被依法撤销,由执行员根据新的法律文书采取措施将被执行的财产返还给被执行人,恢复到原执行程序前的状态。执行根据被依法撤销后,依此执行根据而进行的执行行为无效。原债权人在执行程序中所取得的财产属不当得利。为弥补基于错误的执行根据进行的执行行为给原债务人带来的损失,就要以执行回转进行补救。

  执行回转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执行回转发生在原执行程序结束后。如果是在执行程序进行中,只是解除已实施的行为,对存款解除冻结,对财产解除查封等是执行撤销,而不适用执行回转。

  2、执行回转以执行根据被依法撤销为前提。《民事诉讼法》第214条对此有明确的规定。

  3、执行回转的根据是执行回转裁定。执行法院要责成原债权人返还财产,应根据执行回转裁定进行。原执行根据由人民法院或其他机关依法撤销,只是表明原执行根据失效,并不具有要求原债权人返还所得财产的给付内容。所以,已执行的.原生效文书被撤销的,人民法院应裁定执行回转,并依此裁定作为执行根据,责令取得财产的人返财产和强制执行。

  综上所述,本案完全符合执行回转的条件。经杭州公司申请再审,受理再审申请的中院依法裁定撤销原生效判决书,虽然该裁定书中无要求原债权人即上海公司返还所得财产的给付内容,但并不代表不可以申请执行回转。法院应受理执行回转申请,并应裁定执行回转,依此裁定作为执行根据,责令取得财产的人返还财产和强制执行。而不必等到再审终结作出最终判决后,在原被执行人胜诉的情况下,再进行执行回转,而且此时再执行也极可能因原债权人的经济状况等原因而导致执行困难,执行回转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

  所以,据以执行的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确有错误,被人民法院撤销后,如果取得财产的人不返还,申请人立即可以向法院申请执行回转。在裁定撤销原生效法律文书时,同时裁定发回重审或再审的,因最终结果尚未出来,造成缺少执行依据,但仍可申请执行回转,法院应受理并裁定执行回转。实践中,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可不立即执行,但应立即采取财产保全措施,避免财产的灭失,以确保以后执行的顺利实施。

  问题二:企业法人歇业(注销登记)后的责任承担。

  1、清算主体。

  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歇业,负有清算责任的主体应负责清理债权债务。

  《民法通则》第40条规定“法人终止,应当依法进行清算,停止清算范围外的一切活动”;《公司法》第191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东是清算主体”。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是清算主体。

  2、注销登记后未清理债权债务的清理责任。

  清算主体申请公司歇业,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销手续,在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求的歇业的申请中,承诺公司的债权债务已经清理完毕而实际上未清理完毕时,清算主体应当承担对公司债务的清偿责任。在这种情况下,人民法院可判令清算主体承担清偿责任是依据清算主体出具给工商部门的申请中的承诺,即清算主体向工商部门承诺企业的债权债务已清理完毕,该承诺对有对公承诺的效力,而非仅为个人的债务承担性质。同时,由于任何人均可承诺承担任何人的债务,法律并不限制第三人主动加入到债务承担中,因此只要清算主体的承诺具有对公承诺的性质,依其承诺,人民法院可以判令清算主体承担对企业债务的清偿责任。

  所以本案中,上海公司的股东是清算主体,企业虽已被注销(主体资格灭失),但清算主体对于企业的未结债权债务仍负有清理责任。同时,因为法律不禁止第三人主动加入到债务承担中,本案中,清算主体之一股东徐虎出具保证书,承诺由其对未了结的债权债务承担清理责任,也不能免除其余清算主体的清算责任,而应该是由徐虎和其他清算主体共同承担清算责任。更何况,徐虎对工商局所作的有关由其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承诺(即由其个人来承担其他清算主体的清算责任),并未得到债权人的同意或追认,不能因此而免除其他清算主体的清算责任。否则对债权人极为不利。

  以上是笔者的个人观点,诚望各位朋友、专家能够发表自己的见解。

撤回财产保全申请书8

  申请人:

  地址: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事项:

  申请撤销对被告xx公司xx元的款项或其等值财产进行冻结、查封等财产保全措施。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与被告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在贵院撤销诉讼。鉴于上述原因,申请人特申请撤销对被告xx公司xx元款项或其等值财产进行冻结或查封等财产保全措施。

  以上申请,望准许。

申请人:xxx

  20xxxxxx

撤回财产保全申请书9

  申请人:王_____,女,白族,1983年07月16日生,住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手机:_____。

  委托代理人:马培杰,_____事务所律师。联系电话_____。

  被申请人:张,男,白族,1971年12月07日生,云南省大理市人,住大理市经济开发区职工宿舍3栋4单元202室,身份证号码532901,联系电话138872,0872—23。

  请求事项:申请撤销(20_____)民保字第23号民事裁定书确认的保全事项。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离婚纠纷一案,贵院受理后,接受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依法作出(20_____)民保字第23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的下列财产进行保全:

  1、定期存单:账户,存款20000.00(二十万),建行大理南诏分行开户;

  2、活期账户:建行大理南诏分行开户,存款300000.00元(三十万),卡号6227,账号;_____

  现因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自愿和好,经协商一致愿意继续维持婚姻关系,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依法申请撤诉。特申请贵院解除对上述二项财产的查封冻结,请予准许,谢谢。

  申请人:

  日期:

撤回财产保全申请书10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法院:

  前承你院准许ΧΧ(或本人)的.海事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扣押被申请人·····(写明名称、国籍并附外文)所属·····轮(写明船籍、船名并附外文)。今因····(写明撤回申请的原因),特向你院请求撤回上述海事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因诉前财产保全造成的损失,由申请人承担赔偿责任。

  申请人:xx

  20xxxxxx

撤回财产保全申请书11

申请人:________

  请求事项

  请求撤回对被请求人财产保全申请。

  事实和理由

  ____年____月____日,请求人向贵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贵院同意并将被请求人的____采取________的保全措施。现因____________,特向贵院请求撤回上述财产保全申请。

  请予以批准。

此致

敬礼!

申请人:xxx

申请日期:20xx年xx月xx日

撤回财产保全申请书12

  申请人:xxx

  性别:男

  汉族:XXX

  出生年月日:XXXX

  住:xxxxx

  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

  手机:xxxxxxx.

  请求事项:申请撤销我诉xxxxxx民间借贷纠纷,我于20xx年xx月向贵院提交申请诉讼保全的书面申请,现因被申请人财产已转移,特申请对该诉讼保全撤销。特此申请。

  此致xxxx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 月 日

撤回财产保全申请书13

申请人:________地址: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

  申请事项:

  申请撤销对被告某公司_____元的款项或其等值财产进行冻结、查封等财产保全措施。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与被告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在贵院撤销诉讼。鉴于上述原因,申请人特申请撤销对被告某公司_______元款项或其等值财产进行冻结或查封等财产保全措施。

  以上申请,望准许。

此致

敬礼!

申请人:xxx

申请日期:20xx年xx月xx日

撤回财产保全申请书14

  申请人:xxxxxxx有限公司,地址:xxxxxxxxx,联系电话:xxxxxxxx

  被申请人:xxxxxx有限公司,地址:xxxxx,法定代表人:xxxxxx,电话:xxxxxxx

  请求事项:

  撤回对被申请人的银行账号的冻结和相关财产的查封。

  事实与理由:

  法院在立案受理我与被申请人xxxxxx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我们于x年xx月xx日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的银行账号的冻结和相关财产的查封。现因被申请人的银行账号已经冻结和相关财产已经查封,无再次冻结和查封之必要,遂向法院撤回保全申请。

此致

  xxxxxxx人民法院

申请人:

  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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