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书

时间:2023-01-21 14:55:41 申请书 我要投稿

再审申请书(15篇)

  在法律不断完善的社会中,有各项事务需要申请书,通过申请书,我们可以提出自己的请求。写起申请书来就毫无头绪?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再审申请书,欢迎阅读与收藏。

再审申请书(15篇)

再审申请书1

  申请人:x省x市建筑工程安装公司

  地址:x市x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赵x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齐x x律师事

  务所律师

  申请人x市建筑工程安装公司对x市x区人民法院x年x月x日(1999)x民和第x号判决和x市中级人民法院x年x月x日(1999)中民终第x号判决不服,申请再审。

  请求事项:

  1.撤销x市x区人民法院(1999)x民和第x号判决和x市中级人民法院(1999)中民终第x号判决;

  2.退还已执行的x万元人民币工程款;

  3.返还已付工程款x万元人民币。

  事实和理由:

  (应祥述,此略。)

  特申请再审,撤销一审、二审判决,重新审理本案,公正判决,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

此致

  x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x建筑工程安装公司

  (公章)

  法定代表人:赵x

  x年x月x日

  附:(1)一审判决书、二审判决书各一份;

  (2)申请人所属职工余x书面证言一份。

再审申请书2

  申请人:,住所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女,汉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公民身份号码:。

  申请事项:

  申请人申请撤回对被申请人因纠纷一案提起的仲裁申请。

  申请撤回事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纠纷一案向贵委提出仲裁申请,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自行达成和解。鉴于上述原因,特向贵委申请撤回仲裁申请,望贵委予以办理为盼!

此致

  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

  法定代表人:

  ___年__月__日

再审申请书3

  申请再审人(一、二审诉讼地位): 职业 详细住址 邮寄地址

  被申请人:格式同上

  申请再审人 与被申请人 因 纠纷一案,不服 法院于 年 月 日作出的 号民事判决,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一、再审请求:

  二、申请事由: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 款第 项:(具体法律条文内容);第 款 第 项:特申请再审。

  三、具体事实和理由:

  1、 申请事由: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 款第 项,具体理由依据如下:

  2、 申请事由: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 款第 项,具体理由依据如下:

  此致

  xx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

  申请日期:

再审申请书4

  请按《民事案件当事人申请再审须知》要求填写,并对以下问题特别注意:

  1、对于再审申请人、被申请人、原审其他当事人栏的基本情况中的联系方式,必须注明有效联系电话、送达地址及邮编,或其他联系方式。

  2、对生效民事判决或者裁定不服,必须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对生效民事调解不服,必须符合《民事诉讼法》二百零一条的规定。故再审申请书须明确写明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一项或多项,或者二百零一条的规定提出再审申请。

  3、再审申请的请求。应写明是对生效民事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的全部还是部分不服,对于部分不服的应写明不服裁判调解书的主文内容。

  4、事实与理由。应针对生效判决、裁定等,并论证不服的理由,如从以下方面论证:

  (1)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

  (2)原审确定性质不当;

  (3)适用实体法不当;

  (4)违反了法定程序等等。

  5、落款部分公民需本人签名,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需盖章,副本的落款部分不能复印。

  5、再审申请书副本按被申请人及原审其他当事人的总数提交。

  申请人: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再审申请书5

  再审申请人:姓名,性别,出生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汉族,职业,住址,电话。

  再审被申请人A:姓名,性别,出生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汉族,职业,住址,电话。

  再审被申请人B:姓名,性别,出生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汉族,职业,住址,电话。

  因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再审申请人不服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下达的_______大民一终字第号民事判决书,现依法申请再审。

  申请再审的事由

  再审申请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二款的规定。

  申请再审的请求

  1、撤销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_______大民一终字第号民事判决书,驳回再审被申请人A的全部诉讼请求。

  2、再审申请人的上诉及申诉费用由再审被申请人承担。

  再审事实与理由首先,原审法院与二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有重大错误。再审申请人不是辽B12345轿车所有人,该车所有人为再审被申请人B.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普兰店人民法院下达的_______普刑初字第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认定辽B12345轿车所有人为再审被申请人B,且该车因发生交通事故所得赔偿支付给被申请人B.但二审法院对此事实视而不见,强行认定:再审申请人允许再审被申请人B购买的车辆登记在自己的名下,从登记生效的这一刻起,再审申请人与该车的权利义务不可分割。权利与义务统一,利益与风险共享是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哪有法院判车辆所有人只承担义务,不享有权利的这是二审法院错误之一。

  其次,对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主体的认定,尽管我国法律尚无统一规定,但从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中可以解读:对肇事车辆的运行起控制支配作用、享有运行利益并符合交通事故侵权构成要件者才是赔偿义务主体。按照二审法院认定的“登记生效之日起,再审申请人与该车权利义务不可分割”,那么被盗车辆肇事的赔偿义务主体,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为何只认定是驾驶被盗机动肇事者而不认定是该车登记者还有在没办理机动车买卖过户登记的手续,买方驾车肇事案,最高人民法院为何只认定买方为赔偿义务主体,而不认定登记的机动车车主为赔偿义务主体原因只有一个,赔偿义务主体应是具有对肇事车辆运行起支配作用,享有运行利益,而不能简单认定登记的车主。故二审法院认定再审申请人为赔偿义务主体是错误的。

  再次,二审判决程序违法,没有通知对本案负有主要赔偿责任的主体到庭,违反民事诉讼法程序规定。

  综上,再审申请人特提起申请,请求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立案再审,并依法改判支持再审申请人的请求。

此致

敬礼!

  __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_日

再审申请书6

  申请人:住所地:法定代表人:

  申请事项:

  申请撤回()京仲案字第号仲裁案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于__年__月__日向贵委提交与被申请人公司的仲裁申请书,业经贵委立案受理。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已达成和解,特申请撤回()京仲案字第号仲裁。

  此致北京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

  __年__月__日

再审申请书7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性别:_________________;民族:_________________;

  出生日期: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

  工作单位: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邮编:_________________。

  名称: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_____;

  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邮编:_________________。

  被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性别:_________________;民族:_________________;

  出生日期: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

  工作单位: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邮编: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_____

  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邮编:_________________。

  申请人对人民法院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_______)字第_______号(判决或裁定)不服,申请再审。

  请求事项:

  事实和理由: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签名/盖章)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签名)

  日期:_________________

再审申请书8

  申请人:xx,女,汉族,1970年1月2日生,中专文化,个体医生,系"袁翠翠诊所"法定代表人,原住云南省永胜县程海镇果园村,身份证号码:5332......

  被申请人:xx卫生局

  法定代表人:郭xx局长

  地址:永胜县永北镇文明南路第27号

  申请人因卫生行政处罚一案,不服云南省丽江市人民法院(XX)丽中行终字第1 号行政裁定,现提出再审申请。

  再审请求 1、请求依法撤销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XX)丽中行终字第1号行政裁定书;

  2、请求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永卫医罚字(XX)07号行政处罚决定; 3、由被申请人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二、事实与理由

  XX年7月7日,被申请人因申请人成立的袁翠翠诊所与患者杨爱莲之间发生医患纠纷一事到达该诊所。被申请人永胜县卫生局在没有充分查清医患纠纷事实、对患者死因尚不明确;尚未查清申请人的诊疗行为与患者的死亡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以及医患双方的责任尚没有得到客观认定的情况下,被申请人事先没有向申请人作出任何解释说明,就武断的、强行的从墙上摘下申请人诊所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然后以申请人袁翠翠及执业医师刘英涉嫌非法行医罪为由向公安机关移送处理。被申请人于10月20日才向申请人作出了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直到XX年9月9日,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XX)丽中法委赔字第1号决定书,认定了申请人的行为不属于刑法规定的非法行医,并决定由永胜县检察院对赔偿请求人袁翠翠、刘英进行赔偿。至此,长达4年多的非法行医案才得以定论,但是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并没有因此而彻底的得到救济和保障,被申请人仍然拒绝返还申请人的执业许可证。 申请人向法院起诉后,一审法院和二审法院以申请人的起诉超过法定期限为由裁定不予受理本案。申请人认为,一审、二审法院认为本案超过起诉期限不予受理的裁定不当。理由如下:

  一、被申请人的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自始无效,申请人可以在任何时候主张该行政行为无效。

  申请人认为,行政机关做出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应当是:首先,在处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的知情权、陈述权、申辩权,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执照或作出较大数额罚款处罚,还应当告知让当事人有进行听证的权利。其次,才做出处罚决定。最后,在当事人拒绝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情况下,行政机关才可以采取措施或者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被申请人强行拿走了申请人的许可证之后,长达三个月的时间才向申请人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行为,已经根本性的、严重性的违反了行政处罚的程序。被申请人无论事后怎样的补充材料、怎样的欲盖弥彰,都无法掩盖一开始滥用行政权力、乱执法的事实,此时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已经毫无意义。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行政行为的无效是指行政行为因明显、重大违法所致行为自始至终不产生法律效力。无效行政行为虽然具有行政行为的形式,但其不具备行政行为的本质特征、不具有确定力,是一种一直持续的状态。作为合法权益受到该具体行政行为损害的申请人来说,可以在任何时候主张该行政行为无效,有权国家机关可在任何时候宣布该具体行政行为无效,申请人当然可以在排除了妨害,在必要的时候向法院提出确认被申请人的行政处罚行为无效的请求。所以说,申请人的起诉并没有超过期限,两审法院的裁定是不当的。

  二、退一步说,就算本案的起诉超过了三个月的一般起诉期限,但是由于不属于起诉人自身的原因超过起诉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应当计算在起诉期间内。所以说,法院应当受理。

  1、从本案的起因等客观方面来看,"认为申请人涉嫌犯罪",是被申请人拿走申请人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最直接的依据和原因。后来,被申请人依据申请人超出行政许可范围为由,做出的吊销申请人许可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只是为了掩盖非法行政执法行为的一个籍口。

  一方面,在申请人与患者杨爱莲医患纠纷事件中,一开始医患双方的纠纷本已自行化解和平息了。后来,患者杨爱莲的家属却不知受何人指使与申请人之间的医患纠纷矛盾激化,被申请人在场却因处置不当致使医患双方的民事纠纷最终发展成了患者家属非法侵入申请人住宅的刑事案件。接着,被申请人以申请人袁翠翠的诊所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及《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就为患者杨爱莲施行手术,导致严重后果、涉嫌犯罪为由向侦查机关移送处理。"武断的认为申请人对患者的死亡应当承担重要的责任;恶意的诬陷申请人不具备行医资格;强行的借行政执法的名义来打击申请人的生产经营"----这就是一开始被申请人永胜县卫生局的某些行政执法人员,借用行使行政权力的名义强行拿走申请人的许可证的直接依据和原因。申请人具备行医资格,却蒙受了涉嫌"非法行医"罪的指控,被错误羁押了七、八个月的时间。最后虽被释放,但是造成错案的行政机关却不承认自身的错误,更不愿意对申请人进行赔偿。所以说,申请人"是否超出核准登记的.范围经营"并不是被申请人强行拿走其许可证的初衷。本案完全有可能是因为被申请人的某些工作人员,试图利用申请人与患者的矛盾,凭借手中的权力通过举报申请人构成犯罪从而达到打击和剥夺申请人生产经营的目的。

  另一方面,试想"非法行医"案件没有结果;申请人的行为到底属不属于非法行医罪没有得到定性的情形下,即使申请人向法院起诉要求被申请人返还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申请人的请求会得到支持吗?所以从这个角度来说,申请人的行为是否构成"非法行医"罪的定性和结果,是申请人进一步拿回许可证、权利可能得到救济的前提。是否属于非法行医罪没有定论的情况下,被申请人不可能归还申请人的许可证。申请人在那个时候起诉很明显是违背常理的。

  2、从主观方面来说,自从XX年7月医患双方的纠纷产生以来,长达四年的时间里因为该纠纷引发了一系列超出常人主观臆测和承受能力范围的事情:医患纠纷案、非法行医案、非法侵入住宅案以及现在的非法吊销许可证的案件。这一切并非是毫无关联的,而是紧密相连的。主观上,并非是申请人不希望、不愿意拿回自己赖以生存的许可证,并非是申请人故意拖延起诉。申请人在积极应对一系列诉讼的同时,一直向被申请人提出"返还许可证的申请";更未停止过向政府、人大等有关部门进行申诉、上访。"非法行医"案的产生和定论是整个事件的导火索和主线,申请人一直通过行动表明,自身从未打算放弃过自身的诉权而且从未停止过为了合法权益进行抗争。

  三、申请人超范围经营事出有因,并且具备一定的条件。被申请人对其超范围经营应承担重要责任。

  自从XX年以来,申请人就从未停止过向被申请人提出"扩大医疗许可经营范围的书面申请",申请人完全具备从事妇产科诊疗的技术水平和实力,申请人也向被申请人多次提交了书面申请,但是为什么被申请人置之不理、视老百姓的切身利益于不顾?申请人的医务人员从事接生等妇产科手术是完全有妇产科医师资格的;申请人从事该诊疗活动也并非是胆大包天、偷偷摸摸地搞的,而是经得相关医院的负责人向被申请人县卫生局的有关领导请示,并在获得了婴儿出生医学证明的条件下才从事的。所以说申请人的经营事出有因,被申请人对其超范围经营应承担重要责任。如果申请人超范围经营违法,那么被申请人的默许行为是不是也违法?而且被申请人违法的危害和后果是不是更严重?

  申请人认为,一审和二审法院简单的就事论事,割裂了事件本身的因果联系,不去考虑被申请人作出该行政行为的原因和性质,不去在乎申请人面对的主客观方面存在的特殊情况,随意的剥夺了申请人的诉权,无异于间接认可了行政机关代表的被申请人可以任意剥夺行政相对人赖以生存权利的严重行为。

  所以说无论从客观事实状况来说,还是从申请人主观上积极维护自身诉权的角度来说,在非法行医一案没有得到定论,申请人主观上没有消极的、故意的拖延诉讼的情况下,不应苛刻和强求非法律专业人士的申请人在行政诉讼法规定的一般期限里进行诉讼。因此,本案时否过了起诉期限,应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尽可能的作出有利于维护当事人诉权的解释,这也是行政立法和司法解释的应有之意。

  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本案不存在超过起诉期限的问题,一审和二审法院的裁定失当。恳请再审法院秉着尽可能的维护和有利于当事人诉权实现的角度依法裁决支持申请人的诉讼请求。从而督促以被申请人为代表的行政机关依法公正、合理地履行职务,以维护申请人作为一个行政相对人的权益不被任意剥夺和侵犯!

  此致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具状人: XX年4月11日

再审申请书9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______,____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______,____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______,____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______,____

  申请再审人______与被申请人______等人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____省____市____区人民法院于____年____月____日作出的(____)历商初字第402号民事判决书的内容和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省____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____)济民四商终字第323号民事判决书的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向____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一、再审请求

  1、请求贵院依法撤销____市____区人民法院(____)历商初字第402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以及第二项;

  2、请求贵院依法撤销____省____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做的(____)济民四商终字第323号民事判决书的内容;

  3、请求贵院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支持申请再审人王德敏无需承担偿还债务的主张;

  4、请求贵院判决一审、二审、再审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二、申请事由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第六项: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第二款:对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情形,或者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特申请再审。

  三、具体事实和理由

  1、申请事由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具体理由如下:

  申请再审人______对被申请人______所借的个人债务不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指出,夫妻共同债务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因日常生活所负的债务;因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夫妻一方或双方治疗疾病所负的债务;因抚养子____所负的债务;因赡养有赡养义务的老人所负的债务;其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债务。

  申请再审人______与被申请人__________年起开始分居,对其债务不知晓,借款没有用于家庭生活,也未用于上述法律规定的范围之内,因此对于其借款不能够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属于______的个人债务,申请再审人______不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申请事由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六项,具体理由如下:

  被申请人______与被申请人______之间的债务属于高额债务。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取缔地下的钱庄及打击高额行为的通知》的规定:“民间个人借贷利率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但双方协商的利率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不含浮动)的4倍。超过上述标准的,应界定为高利借贷行为。”据申请再审人______在一审、二审中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再审被申请人______与再审被申请人______之间债务存在高额行为。被申请人______已偿还的债务是属于本金还是利息界定不明,剩余款项极大可能是高额利息,这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综上所述,申请再审人______不应该承担被申请人______与被申请人______之间的高额债务偿还责任,恳请贵院依法再审,纠正错误,维护申请再审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____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再审申请书10

  申请再审人:XXX(一、二审诉讼地位),性别,XXXX年XX月XX日出生,X族,职业,住所(户籍地,现居住地与户籍地不一致的,同时写明现居住地,以下同)。(当事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列明全称、住所地及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姓名和职务,以下同。)

  通信地址:XX省XX市(县)XX区(乡)XX街(镇)XX号,邮政编码;手机、办电、宅电。

  法定(或指定、委托)代理人:XXX(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或与当事人有近亲属关系的委托代理人的,在此括号内注明与当事人的.关系),性别,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及住所。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只写明姓名、单位、职业。通信地址等联系方式的写法与申请再审人写法相同。

  被申请人:XXX(一、二审诉讼地位),基本情况、通信地址等联系方式的写法与申请再审人写法相同。

  原审XX:〔注:原审其他当事人按原审诉讼地位表述,例如,一审终审的,列为“原审原告”、“原审被告”等;二审终审的,列为“二审上诉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一审被告)”等。当事人基本情况、通信地址等联系方式的写法与申请再审人写法相同。〕

  原审法院及案号:一审X县(市、区)人民法院,(20xx)X民初字第X号;二审XXX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X民一终字第X号。(经再审的同样列明)

  申请再审人XXX与被申请人XXX因XX纠纷一案,不服XX中级人民法院于X年X月X日作出的X号已生效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请求事项

  1、撤销原判第X项,依法改判……

  2、……(逐项列明具体请求)。

  申请法定事由

  1、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

  2、……(以民诉法第一百七十九条一、二款规定的事由为依据,将认为符合的事由逐项列明。)

  事实及理由

  1、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第X项。……〔阐明新的证据名称、证明内容及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第X项的理由〕。

  2、……(本部分要与申请法定事由部分一一对应,将能够说明事由成立的理由、事实和证据情况简明扼要条理清晰地逐条阐明。)

  综上,申请再审人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X款第X项之规定,特申请对本案再审。

此致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附件:

  1、XXX人民法院X号民事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X份。

  2、……(将申请再审人提供的与案件有关的文书、材料一一列明并在所提交的材料上注明相对应的序号。)

  申请人:XXX

  (签名、捺印、盖章)

  20xx年XX月XX日

再审申请书11

  申请再审人xx村第三生产小组

  被申请人李x

  被申请人xx村委会。

  再审请求

  再审申请人认为该判决书和裁定书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损害了案外人xx村第三生产小组及其他小组组民的利益。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关于受理审查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若干意见》的规定,特向贵院提出申诉,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撤销一审判决和裁定书,判决驳回李x的诉讼请求。

  事实和理由

  20xx年12月13日,xx县人民法院受理了该案中的原告李x诉被告xx村民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20xx年3月20日xx县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判令被告xx村委会于20xx年9月30日前发包给原告李x同等级别土地4.695亩,承包期间至20xx年9月30日止。后原告李x对此判决书不服,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上级法院经审理,作出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原审法院重审。xx法院于20xx年11月7日作出重审判决,判令被告xx村委会自三类地承包到期后,发包给原告该类地7.695亩折抵原告原承包地,承包期限自原告取得该类地起,承包二十年。后法院又于20xx年11月7日作出民事裁定书,补充判决被告xx村委会自20xx年6月15日孙x的承包地8.54亩到期后,发包给原告7.695亩耕种。以上是该案审理的基本过程。20xx年7月7日xx法院执行工作人员依据上述判决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案外人(申请再审人发现上述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也侵害了案外人第三生产小组的利益。故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向法院提出异议,请求人民法院给予审查处理。

  首先,本案合同中的标的物所有权不属于x村民委员会,作为村委会无权向外发包,其与案中原告李x签订的承包合同是无效的,没有任何的法律效力。本案中,原告李x提交的土地承包合同书中的承包地所有权属于第三生产小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组织或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二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发包;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发包。根据上述法律的规定,可以认定案中的标的也就是承包的土地发包的权利主体应当是第三生产小组而不是村委会。因此,案中的承包合同当然也是无效的。

  其次,人民法院执行的标的的所有权也并非属于村委会而是为第三生产小组所有。20xx年11月7日的民事裁定书将案件的标的物明确为孙x承包的'土地,孙x的承包地到期后由原告李x承包,这种判决本身就是错误的。因为孙x承包的土地归属于第三生产小组。作为第三生产小组完全有权利在孙x承包的土地到期后再次分别承包给第三小组中的其他成员。而事实上生产小组也已经将承包土承包给了其他人等十余户。人民法院不能执行案外人的财产。

  第三,xx县人民法院重审后的民事判决书和裁定书将合同的标的进行了变更,显然与法无据。该案中的承包合同书中的标的物是果园(土地),由于该承包的标的不存在了(判决书中也查明了再实际返还原承包地已不现实),判决书将合同中的标的在判决的主文中确定村民委员会的三类地再承包给原告李x。后在民事裁定书中又进一步将该三类地明确为孙x承包的土地。这显然是对判决的结果多次变更。假设承包合同是有效的话,那么因为合同的标的物已经不存在,则承包合同本身就无法继续履行,人民法院完全可以判决解除承包合同,并可以根据相关事实追究当事人的违约责任。该民事判决书和民事裁定书将案外人的土地作为标的物再次发包给原告,显然侵害了案外人第三生产小组及其他成员的利益。

  第四,20xx年6月10日的民事判决书生效的时间为20xx年9月12日。但是民事裁定书作出的时间为20xx年11月7日,送达的时间案外人尚不明确。上述两者的时间也是相互矛盾的。作为民事裁定书,只是对程序方面的处理,只针对解决案件程序问题或更正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但该民事裁定书将判决的内容也进行了变更,这违反了裁定书的作用。也侵害了案外人的合法的权益。

  第五,就本案中的承包合同本身来说也是无效的,没有经过招标投标,没有召开村民大会,承包方案也没有经过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在审理过程中,被告村委会提交的镇政府的证明也说明了该承包合同是无效合同,镇政府的意见也是要求终止合同,不应再履行。但是法院仍然认定该合同有效,属于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

  综上所述,一审的民事判决书和民事裁定书内容存在违法,适用法律不当,侵害了申请再审人(案外人)第三生产小组的合法权益。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判决依法改判驳回李x的诉讼请求。

此致

  x市中级人民法院

  再审申请人:xx村第三生产小组

再审申请书12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_________________张_____,男,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出生,汉族,农民(或其它职业),住__________省__________市__________路__________号。邮寄地址:_________________省__________市__________路__________号。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李_____,男,__________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__________省__________市__________路__________号。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______________公司。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省__________市__________路__________号。邮寄地址:_________________省__________市__________路__________号。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经理。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______________公司。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省__________市__________路__________号。邮寄地址:_________________省__________市__________路__________号。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经理。

  再审申请人张_____因与被申请人_______________公司、一审被告_____公司__________纠纷一案,不服__________省__________中级人民法院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作出的(__________)__________终字第__________号民事判决(裁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_____项之规定,向__________法院申请再审。

  一、再审请求

  1、请求撤销__________省__________中级人民法院(__________)__________终字第__________号民事判决第_____项;2、……;3……。

  二、申请事由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_____项:_________________(具体法律条文内容)。

  三、具体事实和理由

  1、申请事由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_____项,具体理由如下:_________________

  ……

  2、申请事由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_____项,具体理由如下:_________________

  ……

  综上所述……

此致

  __________法院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自然人签字并加摁手印)

  (法人或其他组织加盖公章)

  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再审申请书13

  申请再审人 (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郦先生,性别 ,出生日期 ,民族 ,工作单位 ,住址 ,公民身份号码 ,联系电话 。

  被申请人 (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云南电网某局,住所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联系电话 。

  负责人:王某,该局局长。

  被申请人 (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肖某,性别 ,出生日期 ,民族 ,工作单位 ,住址 ,公民身份号码 ,联系电话 。

  被申请人 (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昭通某公司 ,住所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联系电话 。

  法定代表人:李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一、申请事由:

  申请人再审人与被申请人因触电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xx年5月14日作出的(20xx年)云06民终550号民事判决书。申请再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00条第1款第6项:“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之规定,向贵院申请再审。

  二、申请再审的请求:

  1.请求撤销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xx年5月14日作出的(20xx年)云06民终550号民事判决书。

  2.改判申请再审人不承担责任。

  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三、具体事实与理由:

  申请事由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00条第1款第6项:“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之规定,具体理由如下:

  原审以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条和第七条之规定,认定申请再审人将四层水泥楼房一幢的内墙及外墙承包给不具备资质的被申请人肖某粉糊,对承揽人具有选任不当的过错,认定申请再审人承担30%的责任是法律适用错误。

  首先,室内装修工程施工无需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规定的建筑施工资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并未要求从事室内装修装饰施工,必须具备相应的施工资质,故本案申请再审人将四层水泥楼房一幢的内墙及外墙承包给不具备资质的被申请人肖某粉糊,并无对承揽人选任不当的过错。

  其次,建设部《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虽然规定了核定从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设计与施工活动企业资质等级的依据,但并未明确规定未取得资质企业不得进行装饰装修工程施工。

  再次,《建筑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内墙及外墙粉糊不是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因此并不需要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

  此外,参考最高人民法院(20xx年)民申字第938号朱某与祥云县某煤矿其他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关于本案《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并未要求从事室内装修装饰施工,必须具备相应的施工资质,故本案朱某及其经营的设计室未取得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资质,不属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应当认定为合同无效的情形。建设部《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虽然规定了核定从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设计与施工活动企业资质等级的依据,但并未明确规定未取得资质企业不得进行装饰装修工程施工,且该规定系部门规章,不能作为认定民事合同无效的法律依据。故朱某所持本案《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无效的主张,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因此,室内装修工程施工无需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规定的建筑施工资质。申请再审人没有过错。

  综上所述,原审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申请再审人请贵院依法再审,纠正错误,维护申请再审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某高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

  日期:

再审申请书14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

  姓名

  年龄

  性别

  地址

  委托代理人: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xx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地址

  法定代表人: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

  姓名

  年龄

  性别

  地址

  再审申请人杨xx因诉再审被申请人xx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房屋行政登记一案,不服xx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蚌行终字第00041号行政裁定书,现依据《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和第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二条,申请再审。

  再审请求:

  1、依法撤销xx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蚌行终字第00041号行政裁定。

  2、依法撤销xx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20xx年11月17日颁发的房地权证蚌私字第353637号房地产权证。

  3、判决xx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承担一、二及再审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xx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于20xx年11月17日颁发给再审被申请人王xx位于xx市燕山路109号1栋1单元3号的“房地权证蚌私字第353637号”房地产权证,将属于再审申请人杨xx的合法财产登记在第三人名下,该行为严重侵犯了再审申请人的合法财产权益,故行政诉讼至人民法院要求依法撤销其错误的行政登记行为,后蚌山区人民法院行政判决[(20xx)蚌山行初字第00018号]支持了再审申请人的诉讼请求。再审被申请人xx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王xx皆不服该行政判决,上述至xx市中级人民法院。xx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20xx)蚌行终字第00041号]以因单位内部分配的房屋而引发的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工作的范围为由,驳回再审申请人杨xx的诉讼请求,并撤销蚌山区人民法院(20xx)蚌山行初字第00018号行政判决。

  (一)原裁定适用法律错误

  原裁定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且足以影响裁判公正。xx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蚌行终字第00041号行政裁定驳回起诉的理由,在于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法发〔1992〕38号)第三项规定:“因单位内部建房、分房等而引起的占房、腾房等房地产纠纷”。

  首先,本案的诉争并非行政裁定书中所称“因单位内部分配的房屋而引发的纠纷”,而在于颁发房产证的行政登记行为是否具备合法性和合理性的纠纷。诉讼标的具体为xx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于20xx年11月17日颁发给再审被申请人王xx房产证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具备合法性和合理性,其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是否充分。在本案的一审中,作为原告方的再审申请人所提出的诉讼请求也是撤销xx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颁发的蚌私字第353637号房地产权证。一审蚌山区人民法院作出了合法的判决,而二审的xx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司法解释的适用上断章取义,剥夺再审申请人杨xx的合法诉权。若不作出颁证行为,纯粹单位内部的分配房屋纠纷,方属于该解释第三项的适用范围。其次,第三项的适用有其前置条件:“凡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有关起诉条件的……”,本案中xx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已经对王xx作出颁发房产证的具体行政行为,已经对再审申请人杨xx的财产利益产生实质影响,其当然有权利要求国家司法机关予以裁决。再者,同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法发〔1992〕38号)第二项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人民政府或其主管部门就有关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处理决定不服,或对人民政府或其主管部门就房地产问题……,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本案中作为政府主管部门的'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给王xx所颁发的是房地产权证,依据该司法解释也应享有相应的诉权,并非全部被驳回。最后,从法的效力位阶和新法优于旧法的规则从发,《行政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xx〕8号)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保护行政诉讼当事人诉权的意见》(法发〔20xx〕54号)的法律效力高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法发〔1992〕38号),不应机械适用后者,理应依法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诉权。

  综上,本案的诉争不是表面的分房、腾房或建房纠纷,乃是xx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作出的颁发房产证的行政登记错误纠纷,再审申请人一审中正是针对该行政登记行为的合法性与合理性提出诉讼,依据《行政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xx〕8号),理应拥有起诉的权利,二审适用法律错误,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二)颁发房地权证的具体行政行为欠缺合法性与合理性

  1、颁发房产证的具体行政行为已经对再审申请人杨xx的财产权利产生重大的实质影响,已经丧失该房产的法律处分权。

  该房产是xx市铸锻厂分配给再审申请人的职工宿舍,自19xx年居住达二十多年,长期且持续、不间断地为其占有、使用和支配,根据《物权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该占有状态本身就是受法律保护的合法利益。1998年,再审申请人与xx市铸锻厂之间履行了该房产的过户手续,所在单位xx市铸锻厂亦已承认再审申请人对该房屋的合法财产权利。xx市铸锻厂破产之后,其留守处的原始房产登记,亦能证明20多年来再审申请人对其一直拥有合法的财产权利,户口登记簿和身份证等也表明为其法定居住地。20xx年11月17日xx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将该房产登记在王xx名下,并颁发了房地权证。颁发房产证的行政登记行为已经对杨xx的财产权利产生实质影响,其房产权利基于该行政登记行为已经丧失,在法律上王xx拥有该房产的处分权。作为利益受损的行政相对人,再审申请人当然有权利对其行政登记行为的合法性与合理性要求司法机关予以裁决,该行政登记有瑕疵的理应撤销。

  2、 xx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给王xx颁证的具体行政行为存在重大瑕疵。

  民事案件普通程序庭审笔录(蚌山区人民法院民一庭)证明王xx已经自认20xx年其与留守处赵南京篡改争议房产原始登记底根。xx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自认(xx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行政上诉状”)在作出给王xx颁发房产证的具体行政行为时,出卖给王xx诉争房屋的“xx市工业商贸系统改制企业留守处”并未得到“xx市工业商贸国有资产管理改革办公室”的房产处分的授权,而依据xx市政府的相关文件后者享有处分权。王xx也自认20xx年3月2日“xx市工业商贸国有资产管理改革办公室”方授权留守处办理产权手续。而王xx所持有的xx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于20xx年11月17日颁发的房产证,留守处并未得到房产处分权人的授权。出卖人无权处分,xx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仍以颁证,该具体行政行为存在重大瑕疵。事后的授权并不能弥补其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的缺陷,在法律上事后的证据不能作为证明具体行政行为作出当时具备合法性的证据使用。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应撤销给王xx所颁发的房地权证。

  (三)原审行政裁定实质上剥夺了再审申请人的诉权

  再审申请人杨xx原系xx市铸锻厂工人,19xx年进入该厂工作,19xx年该单位将位于xx市燕山路109号1栋1—1—3号房屋分配给杨xx,并于1998年6月9日向xx市铸锻厂行政科交纳该房屋的过户费。25年以来再审申请人一直居住至今,并由其一直交纳房租费和水电费,再审申请人杨xx的身份证和户口簿等身份信息也以该房屋为居住地。20xx年xx市铸锻厂破产注销,其后移交xx市铸锻厂留守处的原始房产登记信息中仍以再审申请人杨xx为该房屋权利人(20xx年7月12日杨xx于留守处查询,并由留守处出示盖章的原始登记信息),原xx市铸锻厂负责单位房产管理的行政科长李振远也出具了证人证言。但20xx年7月15日,xx市铸锻厂留守处的该房产的登记信息由再审申请人杨xx被篡改为再审被申请人王xx(上述事实可查证民事庭审判的笔录,王xx的自认),并由王xx作为购房人向xx市铸锻厂留守处、xx市工业商贸系统改制企业留守处申请购买该房屋。后由xx市铸锻厂留守处和xx市工业商贸系统改制企业留守处,将房屋卖给王xx。20xx年11月17日xx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向王xx颁发该房产的“房地权证蚌私字第353637号”房地产权证,该房产登记在第三人名下严重侵害了再审申请人杨xx的合法财产权益。

  20xx年3月7日王xx起诉再审申请人杨xx至xx市蚌山区人民法院,要求房屋腾退,蚌山区人民法院判决(20xx)蚌山民一初字第00134号,驳回王xx房屋腾退的诉讼请求。

  再审申请人杨xx于20xx年5月30日向蚌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人民法院撤销xx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给颁发的王xx房地权证蚌私字第353637号房地产权证。蚌山区人民法院认定xx市铸锻厂留守处和xx市工业商贸系统改制企业留守处出售该房产没有合法依据,依据xx市相关政府文件能够出售该房产的为上述二者的上一级机构“xx市工业商贸国有资产管理改革办公室”。xx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在转让方无权处分该房屋资产情况下,为王xx办理过户手续并颁发房产证的具体行政行为主要证据不足,8月23日蚌山区人民法院判决撤销xx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颁发给的王xx房地权证蚌私字第353637号房地产权证。

  再审被申请人皆不服该行政判决上诉后,20xx年11月1日xx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20xx)蚌行终字第00041号,裁定撤销安徽省xx市蚌山区人民法院(20xx)蚌山行初字第00018号行政判决,认定再审申请人与再审被申请人之间的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的主管范围,驳回起诉。虽然杨xx与王xx的腾房纠纷,xx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已经查清事实并作出民事判决;虽然针对xx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存在瑕疵的行政登记行为,xx区人民法院已经就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据以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是否充分予以裁决。但是xx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20xx)蚌行终字第00041号使一切回归原点,该终局裁定产生堪忧的后果包括:对xx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在该案件中的行政登记行为的合法性与合理性,司法机关无权审查与裁决,而行政相对人的财产利益更无法得以司法救济。王xx持有房产证,房子却由杨xx实际占有,单位已破产清算,二人之间的房产纠纷不可能以司法渠道妥为处理,法律权利与事实权利将永远分割。xx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蚌行终字第00041号行政裁定实质上剥夺了再审申请人的诉权。

  综上,请求人民法院予以再审,依照事实和法律撤销xx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蚌行终字第00041号行政裁定,维护再审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xx省高级人民法院

  再审申请人:

  申请日期:年 月 日

再审申请书15

  申请人:________,男,生于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个体工商户,住万州区________镇____________路158号

  申请人因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对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xx年6月29日作出的(20xx)渝二中法民终字第386号民事判决书不服,提出再审申请。

  请求事项

  1、请求依法再审,纠正原判不当。

  2、请求依法撤销(20xx)渝二中法民终字386号民事判决

  事实及理由

  二审判决置一审所查明的事实不顾,错误认定事实。二审判决在对一审判决所查实的事实依法予以确认的基础上,在本院审理认为又作出“曾________按照惯例雇请驾驶员陈________”错误认定,该判决在随后的认为中“至于曾________与驾驶员陈________之间的运输合同关系事案不作调整”,申请人认为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上前后矛盾。对此,申请人不服这一认定。因为申请人与陈________根本不是雇请关系,只能是“运输合同关系”。

  一、二审法院在事实上认定运输合同已经终结错误,因为交付是在货主库房清点后,方才履行完毕。虽说卸货属于货主的义务,但卸货时陈________的作为承运人仍然有安全保障的义务。

  就一审、二审已经查明认定的事实是“由于车厢板无法打开,被告陈________使用一木棒到车上去撬车厢板,贺永常与卢云贵等人用手将车厢板撑住,防止车厢板突然打开与车身撞击受损”这一行为,一是属于陈________本人应尽义务;二是为了陈________的'财产利益。

  陈________直接致人损害的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况且原告已经将陈________以侵权之诉为被告起诉,二审法院在人民法院未尽释明义务,应当告知原告作出选择,在未告之原告的情况下,对侵权之诉,不予调整是错误。

  综上所述,二审错误认定事实,导致适用法律错误,为此申请撤销二审判决,依法改判。

此致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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