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专业实习报告汇总5篇
在我们平凡的日常里,我们都不可避免地要接触到报告,报告具有语言陈述性的特点。一起来参考报告是怎么写的吧,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专业实习报告5篇,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专业实习报告 篇1
一、实习目的
社会实践是学校根据专业教学的要求,对学生已学部分理论知识进行综合运用的培训,其目的在于让学生接触社会,使学生在课堂上所学的知识得到巩固和消化,加深对企业财务会计核算规程和方法的理解,提高在手工操作和计算机操作条件下会计业务综合处理能力,加强学生对社会的了解,培养和训练学生认识、观察社会以及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提高学生的专业技能,使之很快的融入到工作当中去。
通过对某一生产企业、一个会计期间整个会计循环过程的模拟操作达到:
A 了解企业整个生产经营过程,及其会计各个岗位之间的内在联系
B 提高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C 掌握较全面的会计操作技能
二、实习内容
财务会计业务包括下列各项:
(1)原始凭证的核签
(2)记账凭证的编制
(3)会计簿记的登记
(4)会计报告的编制、分析与解释
(5)会计用于企业管理各种事项的办理
(6)内部的审核
(7)会计档案的整理保管
(8)其他依照法令及习惯应行办理的会计事项
各项会计业务应包括预算、决算、成本、出纳及其他各种会计业务等。
三、实习心得
为期三周的实习结束了,我在这三周的实习中,学到了很多在课堂上根本就学不到的知识,受益非浅,以学习会计专业的我们,可以说对会计已经是耳目能熟了。所有的有关会计的专业基础知识、基本理论、基本方法和结构体系,我们都基本掌握。但这些似乎只是纸上谈兵。倘若将这些理论性极强的东西搬上实际上应用,那我们也会是无从下手,一窍不通。
以前,我总以为自己的会计理论知识扎实较强,正如所有工作一样,掌握了规律,按着凭证写准没错,那么,当一名出色的财务会计人员,应该没问题了。现在才发现,会计其实更讲究的是它的实际操作性和实践性。离开操作和实践,其它一切都为零!会计就是做账。下面是我通过这次会计实习中领悟到的很多书本上所不能学到的会计的特点和积累,以及题外的很多道理。
首先,就是会计的连通性、逻辑性和规范性。每一笔业务的发生,都要根据其原始
凭证,一一登记入记账凭证、明细账、日记账、三栏式账、多栏式账、总账等等可能连通起来的账户。会计的每一笔账务都有依有据,而且是逐一按时间顺序登记下来的,极具逻辑性,。在会计的实践中,漏账、错账的更正,都不允许随意添改,不容弄虚作假。每一个程序、步骤都得以会计制度为前提、为基础。体现了会计的规范性。
其次,登账的方法:首先要根据业务的发生,取得原始凭证,将其登记记账凭证。然后,根据记账凭证,登记其明细账。期末,填写科目汇总表以及试算平衡表,最后才把它登记入总账。结转其成本后,根据总账合计,填制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损益表等等年度报表。这就是会计操作的一般顺序和基本流程。负责记帐的会计每天早上的工作就是对昨天的帐务进行核对,如打印工前准备,科目结单,日总帐表,对昨日发生的所有业务的记帐凭证进行平衡检查等,一一对应。然后才开始一天的日常业务,主要有支票,电汇等。在中午之前,有票据交换提入,根据交换轧差单编制特种转帐,借、贷凭证等,检查是否有退票。下午,将其他工作人员上门收款提入的支票进行审核,通过信息系统进行录入。在本日业务结束后,进行本日终结处理,打印本日发生业务的所有相关凭证,对帐,检查今日的帐务的借贷是否平衡。最后有专门的会计人员装订起来,再次审查,然后装订凭证交予上级。
作为一名未来的会计人员,我们现在刚刚起步,往后会学到更多的东西,并且有很多东西需要我们自己去挖掘。况且会计学科是一门实践操作性很强的学科,所以会计理论教学与会计模拟实训如同车之两轮、鸟之两翼,两者有机衔接、紧密配合,才能显著提高我们掌握只是的质量。在课本上我们所学到的理论知识只是为我们的实际执业注明框架、指明方向、提供相应的方法论,真正的职业技巧是要我们从以后的实际工作中慢慢汲取的。而针对实际操作中遇到的一些特殊的问题,我们不能拘泥于课本,不可纯粹地“以本为本”,而应在遵从《企业会计准则》与《企业会计制度》的前提下,结合本企业的实际情况可适当地加以修改。这就将从课本上所学的理论知识的原则性与针对实际情况进行操作的灵活性很好地结合起来。还有就是作为一名未来的会计人员,我们应该具有较高的职业道德和专业素养。因此我们学校本着理论结合实际的思想,让我们学习实训课使我们不仅在理论上是强的,在动手能力更是强者。这样我们在毕业后走出校门才能更好地投入到工作中去。
由于会计行业的特殊性我只能参加财务部门中较为简单的工作,如出纳及帮助会计进行目的核对等工作。虽然工作不难,时间也不长,但我仍十分珍惜我的第一次真正意义上的实践经验,从中也学到了许多学校里无法学到的东西并增长了一定的社会经验。
会计本来就是烦琐的工作。在实习期间,我曾觉得整天要对着那枯燥无味的账目和数字而心生烦闷、厌倦,以致于登账登得错漏百出。愈错愈烦,愈烦愈错,这只会导致“雪上加霜”。反之,只要你用心地做,反而会左右逢源。越做越觉得有乐趣,越做越起劲。记得有人说过:凡职业都具有趣味的,只要你肯干下去,趣味自然会发生。因此,做账切忌:粗心大意,马虎了事,心浮气躁。做任何事都一样,需要有恒心、细心和毅力,那才会到达成功的彼岸!这次会计实习中,我可谓受益非浅。
通过这三周来的会计实训深刻的让体会到会计的客观性原则、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相关
性原则、一贯性原则、可比性原则、及时性原则、明晰性原则、权责发生制原则、配比原则、历史成本原则、划分收益支出于资本性支出原则、谨慎性原则、重要性原则,和会计工作在企业的日常运转中的重要性,以及会计工作对我们会计从业人员的严格要求。总而言之,三周的实训让我对“填制原始凭证根据原始凭证,填记账凭证等工作有了更进一步的认识,并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找出自身存在的不足,对今后的会计学习有了一个更为明确的方向和目标。希望在接下来的日子里,学校能给我们多安排些实训课,以便我们能不断地查漏补缺,这样更能帮助我们财会专业的学生学好会计这门课,为以后走向社会奠定良好的基础。
经过这段时间的实习,我主要有以下几点感想:
第一,要有坚持不懈的精神
作为在校生,我们不管到哪家公司,一开始都不会立刻给工作我们做,一般都是先让我们熟悉公司的工作环境,时间短的要几天,时间长的要几周,或更长的时间,在这段时间里很多人会觉得很无聊,没事可做,便会产生离开的念头,在这个时候我们一定要坚持,不能轻易放弃。
第二,要勤劳,任劳任怨
第三,要虚心学习,不耻下问
在工作过程中,我们肯定会碰到很多的问题,有很多是我们所不懂的,不懂的东西我们就要虚心向同学、同事请教,当别人教我们知识的时候,我们也应该虚心地接受。同时,我们也不要怕犯错。每一个人都有犯错的时候,工作中第一次做错了不要紧,重要的是知错能改。
第四,要确立明确的目标,并端正自己的态度
平时,我们不管做什么事,都要明确自己的目标,就像我们到公司工作以后,要知道自己能否胜任这份工作,关键是看你自己对待工作的态度,态度对了,即使自己以前没学过的知识也可以在工作中逐渐的掌握。因此,要树立正确的目标,在实现目标的过程中一定要多看别人怎样做,多听别人怎样说,多想自己应该怎样做,然后自己亲自动手去多做。只有这样我们才能把事情做好。
通过实训,我们对会计核算的感性认识进一步加强。我们这次实训是综合性训练,既是主管会计、审核、出纳,又是其他原始凭证的填制人,克服了分岗实习工作不到位的不完整、不系统现象。加深理解了会计核算的基本原则和方法,将所有的基础会计、财务会计和成本会计等相关课程进行综合运用,了解会计内部控制的基本要求,掌握从理论到实践的转化过程;熟练掌握了会计操作的基本技能;将会计专业理论知识和专业实践,有机的结合起来,开阔了我们的视野,增进了我们对企业实践运作情况的认识,为我们毕业走上工作岗位奠定坚实的基础。
此次的实习为我深入社会,体验生活提供了难得的机会,让我学到了许多,也认识了许多,使我在模拟的社会活动中感受到了在实际社会中生存所应该具备的各种能力,让我在踏入社会工作之前做了一次全面而充分的准备。利用此次难得的机会,我努力工作,严格要求自己,虚心向财务人员请教,认真学习会计理论,学习会计法律法规等知识,利用空余时间认真学习一些课本内容以外的相关知识,掌握了一些基本的会计技能,
从而意识到我以后还应该多学些什么,加剧了紧迫感,为真正跨入社会施展我们的才华,走上工作岗位打下了基础。相信经过这次模拟实习,我有能力也会以更好的姿态融入社会。
最后,感谢学校为我们提供这么好的机会,希望以后有更多的机会,我会更加努力,相信未来的我会是成功的。
专业实习报告 篇2
酒店作为服务行业,从业人员的素质高低很大程度上影响着服务效果的好坏,并进一步影响服务收益。因此,应大力提高员工素质。以人力资源部为核心,为员工量身订制生涯发展规划。酒店向来把客人的利益放在首位,目前在业内,也有人士指出,应提升员工利益的地位。以马斯洛的需要层次理论为依据,结合员工的自身条件,为员工谋划未来。因为员工直接对客服务,只有员工的需求得到了满足,才能更好的服务于顾客。这样立足于员工,服务于客人,在满足客人需要的前提下,为酒店争取最大的利益。
同样,因为酒店是服务业,因为现在追求想客人提供人性化服务,所以,我们酒店内部管理中,也应该实施人性化管理。因为我们的基层员工是直接面向客人的,他们服务质量的好坏,直接关系我们酒店的整体形象。而员工利益的满足程度,又影响员工上班的工作效率。所以,有一个人性化的内部管理,有一个人性化的企业文化,更能提升员工的素质。
让总经理,总监走近员工,走入员工的生活,不是一件坏事。我实习的这家酒店,旺季时,经常举行户外千人晚宴。在宴会结束后,基本上都是大约晚上九点左右。这时,总经理就领着总监和部门经理,来和员工一起搬桌子,运送宴会椅等善后工作。在工作中,他们亲近员工,友好的交谈,善意的问候,鼓励着员工工作,很大提高了工作效率。
另外,服务规范化,全面化,也是中国酒店走向世界一个必经步骤。每一项操作,每一个动作,每一个表情,我们都能应该给出一个依据。规范化的管理,有利于员工的服务水准的提高和酒店管理水平的提高,全面化的管理更是必不可少的。记得我们在接待vip之前,总监总是三番四次的跑我们餐厅。一次,我对总监说,您是不是不放心我们,干吗非得重复的看?回答是:不是不放心,是确保万无一失!小到室温的多少,背景音乐的大小,墙角的卫生,植物的摆放、颜色的搭配,及其灯光的完好和安全通道的顺畅,这不光是营业区域的检查,其范围要涉及到周围几个营业区域。
在这里还应该提下投诉的问题。我在餐厅实习时,我们经理经常说,这段时间我们没有投诉,非常好。我感觉这个观点不好。许多客人在对服务不满意时,都不投诉的。并不是说我们的服务没有缺点。有投诉才有进步,我们应主动向客人了解我们的服务效果。认真虚心介绍客人的意见,我们接受投诉的目的不是处罚员工,而是对我们的经营管理敲响警钟。
另外还想强调下心态问题。作为职业酒店人,良好的心态至关重要。不要怨天尤人,应该谢天谢地,酒店给了你这个发挥你能力的机会。我大学期间,最值得我尊敬的一位老师在我实习期间给我说过这样一句话“作为一个有前景的员工,一定不能计较眼前的细小得失,否则难以成大气”,我愿拿出来与诸位共勉。
同时实习中,感觉旅专的学生凝聚力很强。一起实习的不同班级的同学都非常团结。毕业的学长都非常的照顾我们。使我们再一次感受到学校带给我们的温暖。在实习中,通过邮件、电话,学校的老师也给了我们很多鼓励。象梁老师,蔡老师,李老师等,都给了很多关注。让我们在实习中还接受着学校的照顾。非常感谢他们!
专业实习报告 篇3
初步对社会进行认识,我进一步了解货代以及物流运输组织与管理的相关知识,做到学以致用,把从学校学到的理论知识与实际工作中的实践贯穿起来,从社会实践中,逐步完善自我、发展自我,最终完全融入现实生活当中,做一名言出必行、知识与能力兼备、符合社会主义发展目标的合格学生。
由于自己的工作性质,平时经常有机会为领导做文字处理的工作。大概是自己太自信自己的水平,在曾参加的电脑考试中,超乎常人的打字速度,让所有人侧目而视。但工作和考试毕竟是不同,考试的差错只是让我的分数中少一、两分而已,但实际工作中的差错却会带来可怕的后果。所以现在每份稿件,我都会仔细地检查几遍再交给领导。
在我平时的工作中,也会涉及到客户服务工作,在对报价和合同的.制作过程中,使我了解了报价中各个项目的含义和合同中每个条款的意图。在帮助财务部及时收取应收帐款的工作中,锻炼了自己的口才,同时也积累了一点和形形色色的人沟通的经验。在与客户的协调和沟通的工作中,不但使我对部门的业务有更深入地了解,也加强自己在紧急情况下的应变能力。忙碌而又干练的领导和同事们更是我学习的榜样。
经过实习之后,对物流管理上机模拟软件的学习,我了解到物流工作的复杂性,物流企业相关的运营操作程序,增强了感性认识,并可从中进一步了解、巩固与深化已经学过的理论知识了解运作方式,将我所学到的专业知识和具体实践相结合,以提高我的专业综合素质和能力,当然也为了让我对物流公司的运营状况有一个整体的了解,对中国物流行业的发展状况有一个比较全面的认识,增强我对所学专业的认识,提高学习专业知识的兴趣,切身体会到工作中不同当事人面临的具体工作与他们之间的互动关系,对针对这些操作每天都有不同的心得体会,而且发现了不同的问题,使我在实习中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真正理解并吸收课堂中所学到的知识,为将来走上工作岗位打下良好基础。
为一名物流管理专业的学生,在就业竞争与学习中我应该多学学以致用服务于社会。平常我在学习中更多的是学习和专业有关的理论知识,然而今天在经济全球化的形势下,特别的今年的金融危机在就业形式极具尖锐的时期,我不仅要学会课本上的理论知识,更多的是要把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掌握更多的经验,不至于到以后才感叹“书到用时方恨少”。
回顾自己过去的一年,自己在工作上还有太多的不足之处,毕竟刚从学校毕业的我,在很多方面还很不成熟,希望自己能更快地融入这个社会,在今后的工作中虚心地学习,与社会共同成长。
专业实习报告 篇4
以前我比较注重于对有关幼儿身心发展特点及国内外幼儿教育研究理论的学习,常常忽略了对幼儿生活常规的关注。这次实习第一次完整地观察了幼儿的一日生活,发现其实训练幼儿的生活常规,培养他们的行为习惯及自理能力也是一项重要的任务,一门值得重视的学问。要会利用机会对幼儿进行随机教育,把有计划的教育和随机教育相结合。
在实习初期的时候,有经验的老师告诉我,不可以帮小朋友处理生活中的琐事,如果有小朋友遇到什么不会的,做不了的,只可以耐心引导他们去完成 。如果帮他们做了,后果就是他们永远都不能学会自己的事情自己做,不能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
我把在实习期间的点点滴滴串联起来,在这一个多学期的时间里,我的观念,我的心态,我的能力在逐渐地发生变化,从中也领悟到作为一名新老师,一定要戒骄戒躁,要时刻以一种学习的态度来对待自己的工作,注重经验的积累,注重观察有经验的老师是如何上课的,并借鉴她们好的方面,不断提升自己的能力。
而且,新教师还应该注意建立教师的个人魅力和树立一个良好的形象。这就必须从自己的技能技巧、人格等方面下工夫。与幼儿的距离,建立自己的个人魅力,技能技巧也是一个很好的途径。同时,还应该要做到言而有信。只有尊重幼儿才能令幼儿尊重自己,树立良好的形象。有一位有经验的幼儿教师说:“教师树立形象要做到说一不二,对幼儿提出的要求要幼儿必须做到。当然这些要求不是过份的。例如,在活动中,有活动规则;在游戏中,有游戏规则,教师必须在细微处树立威信。如果在细微处不注意,那更不用说在别的地方了。树立威信不是让幼儿怕你,而是提出的要求必须遵守。”可见,在建立个人魅力和树立良好形象方面,要注意的是生活中的点滴和细微之处,要讲求原则和耐心,而不是靠几节成功的课,因为这并不是短时间内可以做到的。这次实习对我来说是一次非常有益的磨练和尝试。我感谢我的学校给了我这次实习的机会。回顾这些日子,我学到了许多幼儿园的实际操作经验,这为我以后的工作打下了坚实的基础,成为我珍视的宝贵财富。在这段时间里,我尝试了许多人生的不同际遇,它教会了我执着,坚持,奋斗,理解和珍惜。
专业实习报告 篇5
首先,我想向所有为我的实习提供帮助和指导的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工作人员和我的指导老师致谢,感谢你们为我的顺利实习所作的帮助和努力。
我的实习是由南开大学法律系和四平市中院共同安排的。通过实习,我在我的第二专业法学领域获得了实际的工作经验,巩固并检验了自己两年本科学习的知识水平。实习期间,我了解并参与了大量民事诉讼的庭审过程,在一些案件的审理中还担任了书记员的工作,并且对部分参与案件提出了自己的想法。在此期间,我进一步学习了民法及民事诉讼法,对程序问题有了更深的理解,将理论与实践有机结合起来。我的工作得到了实习单位充分的肯定和较好的评价。
实习期间我主要对关于郭继魁与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及尹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参加了案件审理的全过程,并被特许参加合议庭评议。案件具体情况如下:
一、案件的由来和审理经过
郭继魁与中兴经贸有限公司、中兴建筑公司、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及尹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由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xx年4月29日作出(20xx)四西民二初字第349号民事判决。宣判后,郭继魁不服,提出上诉,四平市中院于20xx年7月4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郭继魁、委托代理人盖如涛,被上诉人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经贸公司)委托代理人胡振儒,被上诉人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委托代理人苏军,被上诉人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委托代理人付佳宾,被上诉人尹杰、委托代理人窦树法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情况
上诉人(原审原告):郭继魁
委托代理人:盖如涛。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兴经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连贵
委托代理人:胡振儒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兴建筑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连贵
委托代理人:苏 军,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孝贵
委托代理人:付佳宾,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尹 杰,
委托代理人:窦树法
三、原判要点和上诉的主要内容
原告郭继魁诉称:1999年6月7日原告与被告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签订商品房出售协议书,将中兴二期工程⑥-⑦ ,2/0 A - B轴约86平方米商网出售给原告,原告按合同约定交房款30万元,后又于1999年9月26日、9月30日分两笔交增面积款13万元。但被告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合同,交付房屋。此房于20xx年5月被被告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卖给第三人尹杰,是重复买卖,这种行为是无效的。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履行合同交付房屋,并承担诉讼费。
被告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经贸公司)辩称:原告所述无异议。被告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与原告所签的合同是受经贸公司的委托,是合法有效的,原告是初始买受人,交付了全部房款,应予以保护。第三人与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所签购房合同是重复买卖行为,开发公司发现重复出售后,已通知第三人解除合同,且第三人的房款未全部支付现金,是用一辆车折抵了20万元房款,是无效合同,经贸公司可以按照规定赔偿第三人损失。
被告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辩称:被告建筑公司与原告签订的购房合同合法有效,原告已按合同约定交纳了全部房款,第三人与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购房合同属于重复买卖,是无效合同,不应支持。
被告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做答辩。
第三人尹杰诉称:第三人于20xx年4月6日与被告开发公司签订商品房销售合同是合法有效的,且被告经贸公司已确认了第三人的买卖关系;他们之间是恶意串通,损害了第三人的利益。
原审法院认为:与原告签合同的被告建筑公司不具有销售房屋主体资格,与第三人签合同的被告开发公司具有销售房屋的主体资格,虽然原告购房时间早于第三人买房时间,但原告与第三人的各自买受行为不是建立在同等条件之上,故不存在初始买受权问题,原告与被告建筑公司签订的《购房协议书》无效。但被告建筑公司明知不具有预售商品房条件就与原告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且受益人被告经贸公司在同意此房卖给原告之前,就已给第三人换了房款收据,因此二被告的行为对原告是一种欺诈行为。被告经贸公司以持有《商品房出售许可证》为由,愿将争议房屋卖给原告,但《许可证》是在20xx年7月取得的,不能对抗以前的买卖行为。被告开发公司发现该商网重复出售后,于20xx年9月6日向第三人发出通知,因无权出售此房,要求解除合同。但被告经贸公司于20xx年5月17日给第三人更换了交付房款的收据,换收据的行为就是被告中兴经贸公司同意将此房出售给第三人的意思表示,解除合同是单方行为,是无效的。因此,第三人与被告开发公司所签购房合同是合法有效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九条之规定,判决:被告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与第三人尹杰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其买卖关系成立;被告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与原告郭继魁签订的合同无效,被告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立即返还原告郭继魁购房款43万元,并给予房款43万元一倍的赔偿损失,两项合计86万元。被告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上诉人郭继魁请求撤销原审法院判决,依法重新判决郭继魁与建筑公司买卖商品房合同合法有效,保护上诉人的初始买受权。其理由概括为:建筑公司是该房屋的施工单位,出卖此房是该楼房投资人经贸公司委托同意的,卖房款由经贸公司用于支付工程款。此后经贸公司于20xx年7月取得《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后,又对建筑公司买房行为再次予以确认。郭继魁买房是1999年6月7日,尹杰重复买该房合同是二年后的20xx年5月,同尹杰算帐“换据”是20xx年6月,均在经贸公司20xx年7月取得《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之前。但尹杰的购房合同,此前卖房人已声明废止,而对上诉人购房协议,卖房人在取得《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后又予确认。据此应认定初始购房合同有效,此后重复购房合同无效。
被上诉人经贸公司、建筑公司、开发公司对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理由无异议,经贸公司同意按照规定赔偿第三人的损失。
被上诉人尹杰辩称:原审判决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郭继魁与经贸公司、建筑公司、开发公司之间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的利益。尹杰与开发公司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是合法有效的,购房款已按合同约定全部交齐。且被经贸公司以开具购房款收据的形式予以确认,因而尹杰的合法权益应受到保护。
四、对事实和证据的分析及认定
1996年9月四平市计划委员会批准开发建设座落于四平市铁西区英雄大街20号:0204-39的站前批发市场项目。项目开发人是开发公司,投资并组织建筑施工管理人是经贸公司,建筑施工是建筑公司。工程于1998年6月开工。
1999年6月7日郭继魁与建筑公司签订了《购房协议书》(建筑公司对外销售商品房是由经贸公司委托),郭继魁购买中兴在建二期工程一层商网⑥-⑦,2/0 A - B 轴,建筑面积约86平方米,交付房款30万元,同年9月26日、9月30日又交增面积款13万元,因该商网内部装璜工程未完工,未能交付使用。
20xx年4月25日尹杰与开发公司签订了《商品房销(预)售合同》,尹杰购买中兴在建二期工程一层商网 ⑥-⑦ ,2/0 A - B ,轴建筑面积89.5平方米,按合同约定交付房款34.5万元,建筑公司开据了收据,经贸公司又自自己名义予以换据。该建筑面积与郭继魁购买的建筑面积均为商网一层同一处房屋。起诉前,尹杰在未取得进户手续,未经卖方同意的情况下,对该房屋自装防盗门上锁,予以占有和控制。
20xx年9月25日,在吉林扬信律师事务所律师(经贸公司法律顾问)胡振儒的见证下,由中兴企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经贸公司、开发公司三家相互关联、又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法人代表,对站前批发市场新建楼房(中兴二期工程建筑楼房)的所有权进行了确认。三方协商一致,确认该新建批发市场楼房为经贸公司所有,该公司对此批发市场楼房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20xx年7月29日经贸公司取得《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后,对过去委托建筑公司出售的商品房,及建筑公司与郭继魁签订的购房协议再一次进行确认。20xx年9月6日开发公司以无权出售商网房屋为由,向尹杰送达了解除商品房销售合同通知,并要求解决善后事宜。后因尹杰强行占有了合同约定房屋,20xx年10月23日郭继魁向铁西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取得协议约定商品房。
证据:
1、郭继魁与建筑公司签订的购房协议书及建筑公司出具的购房款收据。
2、尹杰与开发公司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及建筑公司出具的购房款收据和经贸公司换据收据。
3、批发市场新建楼所有权确认书。
4、商品房预售申报表和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
5、开发公司给尹杰送达的通知。
6、经贸公司确认书。
7、国有土地使用证。
8、产权确认书及移交收据。
9、施巍证言材料。
10、王金荣的证言材料。
11、其它相关证据材料。
五、解决纠纷的意见和理由
根据原审判决,上诉人上诉请求及理由,被上诉人的答辩,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郭继魁与建筑公司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书和尹杰与开发公司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哪一个合同有效,买卖关系应受法律保护。
经二审开庭审理合议庭评议认为:
1、郭继魁与建筑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协议有效,其买卖关系应受到法律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又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当时建筑公司作为施工方,受投资人经贸公司的委托与买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协议,以及经贸公司作为投资方、开发公司作为项目开发方与买方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均处于未生效或效力待定状态。它需要这一项目明确产权所有人,并由产权所有人申领《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后,对这些合同进行确认,才能生效。因而郭继魁与建筑公司当时签订协议时,其效力并未确定。但后来项目投资人经贸公司成为产权所有人,并取得了《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他对建筑公司与郭继魁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协议再次进行了确认,使该协议由效力待定状态,转变成了发生法律效力的协议,协议双方当事人的买卖关系受法律保护,因而,商品房理应由郭继魁所有。
2、尹杰与开发公司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无效,尹杰受到的损失按规定应得到赔偿。
尹杰与开发公司签订商品房销售合同时,由于产权所有人没有确定,《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尚未取得,因而其合同效力也处于待定状态。但项目投资人经贸公司成为产权所有人,取得《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后,没有对开发公司与尹杰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予以确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这一合同的性质就发生了质的变化,由效力待定状态,成为无效合同。虽然当时签合同时的收款人是建筑公司,后来还由经贸公司予以换据,但由于经贸公司当时既不是产权所有人,也不是《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持有人,其换据行为只能是属于收款行为。所以,经贸公司成为所有权人,取得《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后,开发公司向尹杰下发了解除合同通知。而且,开发公司与尹杰签订的合同,发生在建筑公司与郭继魁签订的协议两年之后,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也属侵害了初始买受人郭继魁的合法权益,郭继魁的初始买受权也理应受到法律的保护。
合议庭评议时还认为,造成尹杰与开发公司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无效,其责任完全在于开发公司、经贸公司和建筑公司。开发公司与尹杰签订合同时,购房款由建筑公司收取并出具发票,后来又由经贸公司换发了购房款收据,因而这三家企业对房屋重复出售是明知的。而尹杰对开发公司的重复出售行为当时是不知道的,买受行为是善意的,所以,其所受到的损失理应按照相关规定予以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三项规定:“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卖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三)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依据这一规定,开发公司应返还尹杰购房款345,220.78元,并给予购房款一倍的赔偿损失。经贸公司、建筑公司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由于案件牵涉关系复杂合议庭将该案提交审判委员会,其中包括我个人的意见在内的合议庭意见一并提交。审判委员会对合议庭意见大部分予以支持,但由于对于法律条文理解不同以及考虑多方客观因素,对第三人获赔问题经激烈讨论采取了其他观点,即由于尹杰在本案中没有向法院请求返还和赔偿,应另求法律途径予以解决。
综上,二审法院认为,原审判决有误,适用法律不当,上诉人郭继魁上诉有理,应予支持。经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年第39次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二、三项的规定,判决:
一、撤销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xx)四西民二初字第349号民事判决;
二、中兴建筑公司与郭继魁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协议有效,买卖关系成立;
三、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与尹杰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无效。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22,220.00元,由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中兴经贸公司、中兴建筑公司负担。
通过对本案的深入研究,我认为四平市中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公正。但是,其中对于第三人尹杰的赔偿问题我仍坚持在合议庭中我提出的意见:1第二审案件的审理应当围绕当事人上诉请求的范围进行,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查,但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侵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第三人利益的除外。 2中兴建筑公司与第三人尹杰签订的合同属于无效合同,对于无效合同依法律规定应恢复原状、返还原物、赔偿损失。基于以上两点原因,我认为,法院应对第三人利益予以保护,即开发公司应返还尹杰购房款345,220.78元,并给予购房款一倍的赔偿损失,经贸公司、建筑公司承担连带给付责任,而不应该使第三人另求法律途径解决。这样,对善意第三人利益没有有效保护,而且增加诉累,浪费司法资源。
本次实习是我大学生活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经历,其收获和意义可见一斑。首先,我可以将自己所学的知识应用于实际的工作中,理论和实际是不可分的,在实践中我的知识得到了巩固,解决问题的能力也受到了锻炼;其次,本次实习开阔了我的视野,使我对法律在现实中的运作有所了解,也对法言法语也有了进一步的掌握;此外,我还结交了许多法官和律师朋友,我们在一起相互交流,相互促进。作为一个南开学生,我竭力成为一名南开文化的使者,向社会各界的朋友们介绍南开,使他们走近南开,了解南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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