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核申请书

时间:2024-07-05 11:21:30 申请书 我要投稿

复核申请书汇编【15篇】

  在一步步向前发展的社会中,申请书使用的情况越来越多,正确运用申请书可以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为了让您在写申请书中更加简单方便,以下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复核申请书,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复核申请书汇编【15篇】

复核申请书1

  申请人:xx

  法定代表人:xx

  地址:xx

  请求事项:

  请求仲裁机构对王某某的伤残等级进行鉴定。

  事实与理由:

  王某某系申请人公司的职工,在生产岗位工作。xx年xx月xx日上班时间,王某某因疏忽大意在工作场所发生工伤事故。事故发生后,申请人积极为王某某进行治疗。王某某于xx年xx月xx日自行委托广东xxx司法鉴定所进行伤残鉴定,鉴定结果为伤残等级9级。但事实上王某某在工伤事故发生前在相同的受伤部位早已存在过旧伤,因此申请人认为上述鉴定结果不符合事实,不应由申请人承担其旧伤的`责任。

  据据相关法律之规定,特申请仲裁机构对王某某的伤残一事进行调查核实,依法作出公正合理的鉴定结果。

此致

  深圳市xxx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xx

  xx年xx月xx日

复核申请书2

  申请人:xxx,男,彝族,xxx年xx月xxx日生,住xxxxxxxx一组。

  被申请人:xxxx,男,其余信息不详。

  复核请求:请求依法撤销xxx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xxx中队作出的第xxxxx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事实与理由:

  20xx年11月24日09时23分,申请人xxx驾驶的振兴牌号贵xxx货车沿堕箐公路(堕却至箐口)从箐口往六枝方向行驶,至堕箐公路11KM﹢500M处时与被申请人xxxx驾驶的牌号贵xxxxx的中型客车发生交通事故。事故发生现场为悬崖地段,且为100度左右的急转弯,路面狭窄,两车不能正常行驶会车。xx驾驶的牌号贵Bxxx货车制动停车后(现场有刹车痕迹),因被申请人xxx驾驶的牌号贵Bxxxx的中型客车车速过快导致该车头撞击公路后山体的岩石后,车身弹回路面致车尾撞击到申请人xxxx驾驶的.牌号贵Bxxxx货车的货箱。为此特申请复核,理由如下:

  一、被申请人存在重大失误,是导致事故的重要原因,申请人不应负全部责任。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急弯路、狭窄路最高行驶速度不得超过每小时30公里。”第四十八条第四项之规定“在狭窄的山路,不靠山体的一方先行。”被申请人张启学驾驶的牌号贵Bxxxx的中型客车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和中心线的狭窄山路会车时,且两车难以同时通过的情况下,靠山体未作减速停车避让导致撞击山体岩石后发生交通事故应负全部责任。

  二、认定书认定事故原因及责任认定时采纳的证据为非法证据。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四条“交通警察勘查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应当按照有关法规和标准的规定,拍摄现场照片,绘制现场图,提取痕迹、物证,制作现场勘查笔录。”但交通警察xxxx等2人现场事故认定时,一下车就指责申请人xxxx一通,随后说是申请人xxxx的责任,只拍摄现场照片后就撤离事故现场。最后又强行申请人xxx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上签字。

  综上所述,xxxx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xxxx中队作出的第xxxxx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由于证据错误,认定事实不清,没有充分调查,最终导致对当事人责任认定缺乏客观和公正,恳请交警部门对事故重新复核,以准确认定事故责任。

  申请人:xxxxx

  二O一二年五月二十八日

复核申请书3

xx评估公司:

  贵司为枣林后街4号院房屋征收评估机构。依规则,西城区房屋征收办公室是贵司的评估委托人,复核申请人是估价利害关系人。复核申请人就现已察觉的问题,提出复核申请,请贵司依法、依规认真复核、答复。

  第一,关于评估方法的选定及运用。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房地产估价规范》(后称《估价规范》)4.1.3规定:“当估价对象适用两种或两种以上估价方法进行估价时,宜同时选用所有使用的估价方法进行估价,不得随意取舍,当必须取舍时,应在估价报告中说明并陈述理由。”

  《估价规范》4.1.2规定:“当估价对象的同类房地产没有交易或交易很少,且估价对象或同类房地产没有租金等经济收入时,应选用成本法”;“估价对象具有开发或再开发潜力,且开发完成后的价值,可采用除成本法以外的方法测算的,应选用假设开发法”。

  贵司现在采用“比较法”,请具体说明舍去“成本法”与“假设开发法”的原因和理由。

  (二)《估价规范》4.1.2规定:“估价对象的同类房地产有较多交易的,应选用比较法。”贵司“分户报告”的估价对象,系枣林后街4号院,这是一个临街的独立院落,拥有9间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且土地使用权是无期限的),院内还有一间六、七十年代既已存在的自建房。

  “京宣国用(20xx)字第00336号”土地使用证载明:复核申请人所有的两间东房(平面图2号),其地号为“0407003020”,“建筑密度”及“容积率”为“0.6309”,房屋的“建筑物类型”为“平房”。《估价规范》4.2.3规定:可比实例的选取“应与估价对象房地产相似”。但贵司评估中搜集的交易实例,选取的.可比实例,均为商品楼房。没有搜集平房院落的交易实例,没有选取平房院落的可比实例,为什么?

  若是没有平房院落足够的交易实例,就单一地选用“比较法”,似与“比较法”的选用规则不符!若是有平房院落足够的交易实例,却不从中选取可比实例,为什么?

  贵司目前搜集的交易实例,和确定的可比实例,其建筑密度及容积率是枣林后街4号院的5倍以上,按照容积率的定义,枣林后街4号院单位建筑平米所占用的土地使用权数量,是目前可比实例的5倍以上,1.3或1.4的“价格系数k”,是否足以调整这一土地使用权数量的相对关系?请予说明。

  依复核申请人的常识,造成基准价格严重失真的原因,是商品房楼板并非平房院落土地的“类似房地产”。平房院落的首要价值体现在土地使用权价值上。而商品房楼板恰恰在土地使用权价值上,不具有类似性。请贵司对此进行专业、理性的独立分析和说明。

  第二,报告信息遗漏。

  《估价规范》4.2.2规定:“搜集的交易实例信息应满足比较法运用的需要”,应包含“交易价格”、“成交日期”、“交易目的等”。分户报告中没有相应信息?请予补充。

  《估价规范》4.2.5规定:“可比实例及其有关信息必须真实可靠,不得虚构……并应在估价报告中说明可比实例的名称、位置……”分户报告中没有相应信息?请予补充。

  《估价规范》4.2.8规定:“进行市场状况调整时,应消除成交日期的市场状况与价值时点的市场状况不同造成的价格差异,将可比实例在其成交日期的价格调整为在价值时点(20xx年3月19日)的价格。并应在调查及分析可比实例所在地同类房地产价格变动情况的基础上,采用可比实例所在地同类房地产的价格变动率或价格指数进行调整,且价格变动率或价格指数的来源应真实可靠。” 分户报告中没有相应信息?请具体说明枣林后街4号院的“分户评估报告”是如何依据上述规则进行市场状况调整的?

  《估价规范》4.2.9规定:“房地产状况调整应消除可比实例状况与估价对象状况不同造成的价格差异,包括区位状况调整,实物状况调整,和权益状况调整。” 枣林后街4号院,是一个临街的、独立的完整院落,土地使用权无期限。分户报告中没有相应的调整信息?请予补充。

  第三,关于估价原则。

  (一)《估价规范》2.0.4规定:遵循不同估价原则的评估价值,应符合“遵循独立客观公正原则”的规定,“评估价值应为对各方估价利害关系人均是公平合理的价值或价格。”贵司以商品房楼板模拟等数量的平房土地,不符合独立客观公正原则,不符合被征收人的利益。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十一条规定:被征收房屋价值是指被征收房屋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在正常交易情况下,由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以公平交易方式在评估时点自愿进行交易的金额。枣林后街4号院落的土地使用权价值,是被征收房屋的首要价值。贵司用商品房楼板模拟等数量的平房土地,造成了评估对象价值内涵混淆不清,对被征收人造成不公。

  (二)目前的可比实例的“标准价格”,仅为价值时点市场普遍报价的一半,用这样的基准价格(50819元/建筑平米),很难在价值时点(20xx年3月19日)上达成实际交易。用基准价格买不到可比实例所说的房子!

  因此,在复核期间务请贵司对枣林后街4号院落,进行独立客观公正的估价。回到估价原则的轨道上来。

  第四,关于“估价目的”下的相应规则。

  《估价规范》5.3.4规定:“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评估,应符合下列规定:1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应包括用于产权调换房屋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和用于产权调换的其他不动产的价值;2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应是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的市场价值……”产权置换房屋差价的结算,就建立在这一评估的结果之上。

  现复核申请人,欲选择产权置换,却缺少“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评估报告信息。如何解决?请贵司一并给予答复。

  第五,关于房屋重置成新价的估算。

  砖木平房的房屋重置成新价的计算公式为:“房屋及附属物重置成新价={【屋面分数 屋架分数 顶棚分数 地面分数 (墙身分数 门窗分数)*柱高差率】*标准间数*成新折余率 装修分数*成新折余率 设备分数*成新折余率 附属物分数*成新折余率}*分值 附属物据实估价”。请具体说明如何运用这个公式的?分数、分值、差率、折余率等是如何确定的?

  第六,申请人建议。

  (一)平房院落是常见的交易类型,建议选取同一地区或类似地区平房院落作为可比实例。

  (二)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十一条、十四条及《估价规范》的相关规定,请分别土地使用权价值,房屋重置价值,装修、设备及附属物价值,做三方面分类、分项评估,以便利于对照理解。

  (三)增加报告的说明力是评估中介机构的职业责任,因此贵公司有责任使用具体陈述,而非概括、笼统的语言,就复核申请人提出的问题认真做出符合执业精神的复核答复。

  谢谢合作!

  申请人:

  xx年xx月xx日

复核申请书4

  申请人:

  被申请人:

  申请事项:

  1、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第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2、依法认定承担本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3、责令被申请人转送___县公安局对肇事人依法进行行政拘留和罚款。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作出的第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申请重新对责任进行认定,事实与理由如下:

  一、应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1、根据责任认定书的认定,肇事人属于无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辆,并且在经过路口时未按规定减速行驶,这是造成本次事故的全部原因。

  2。___未经过培训从而未取得驾驶证,因而不具有驾驶机动车的资格,不具备驾驶机动车的技术,不熟悉道路交通规则,这样一个人上路驾驶机动车辆,是一个典型的“公路杀手”!违反法律规定强行上路行驶,是发生本次事故的根源;如果遵守无证不得上路驾驶的`规定,此次事故根本就不会发生!因此应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

  3、如果熟知交通规则,严格按照《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42条的规定在行经路口时减速行驶,事故也可以完全避免的!违反此条规定,其起源还在于未取得驾驶资格,不熟悉交通规则所致!

  4、在交通肇事后,不是积极提供费用治疗受害者,而是避而不见,致使事故中受伤的申请人之妻、之女以及邻居因经济困难,继续治疗难以维持!这也是被申请人责任认定应当参考的情节!

  二、申请人在本次事故中无责任

  被申请人仅以申请人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项为由,就认定申请应负事故的同等责任,不符合《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七条“当事人没有违章行为或者虽有违章行为,但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无因果关系的,不负交通事故责任”的规定。按照申请人前述分析,应当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如果肇事人___严格遵守法律规定,不强行无证上路行驶,即使申请人有前述违章行为,也不可能造成此次事故。因此,即使申请人违章,也不是造成事故的原因,与此次事故无因果关系,依法不应负交通事故责任!

  三、未正确认定车辆所有人和驾驶员责任

  根据《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机动车驾驶员不准将车辆交给没有驾驶证的人驾驶。豫A—号桑塔纳轿车的所有人及驾驶员将车辆交给无驾驶证的驾驶,与造成本次交通事故具有重要的因果关系。可以说,如果车辆不交给___驾驶。

  签名:

  日期:

复核申请书5

  法律规定,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二)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

  (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四)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

  (五)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

  (六)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

  (七)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

  (八)非法拦截、扣留机动车辆,不听劝阻,造成交通严重阻塞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

  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第一百零一条规定,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复核申请书6

  申 请 人:

  申请事项:请求对*****号交通事故认定书做出复核,并对该事故书中形成的原因及当事人责任作出同等责任的认定。

  申请人在提出本复核之前已认识到交通事故给对方当事人及家属和本人带来的严重伤害,对受害人的家属在事故认定书做出之前,按照城镇户籍标准给予了充分的赔偿,包括精神损害在内的赔偿共计****万元人民币;申请人也深刻认识到离开事故现场,未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的错误性。现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提出请求和理由:

  一、 对方当事人的过错认定不全面,导致未充分减轻申请人的责任,其原因是未充分遵照《道路交通安全法》中的路权原则。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42条第4款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号交通事故认定书(以下简称认定书)中对基本事实的描述是,“受害人在机动车道内玩耍……”,而在交通事故形成原因及当事人责任中的陈述是:“受害人在机动车道上通行,未有监护人带领,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64条第1款之规定,。。。。。”而依照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实施条例》等相关规定,受害人在机动车道路内玩耍和通行分别是两种不同性质的违法行为,《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74条规定,行人不得有下列行为:……在车行道内坐、卧、停留、嬉闹,《道路交通安全法》第61条规定,行人应当在人行道内行走,第64条第1款规定,学前儿童以及不能辩认、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病患者、智力障碍者,在道路上通行,应当由其监护人、监护人委托的人或者对其负有管理、保护责任的人带领。认定书仅认定了受害人(患有脑瘫后遗症)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64条第1款之规定,似乎只有受害人的监护人是有过错的,而忽视和遗漏了受害人行为的种种违法性和由此产生的事故中过错。

  因此,申请人认为对方当事人作为事故当事人一方的行为,在发生交通事故起主要作用以及受害人的过错严重程度认定不全面,并且未区分一般过错与严重过错之间的基本界限是导致未充分减轻申请人的责任对主要原因,也是该认定书对责任划分不当的主要原因。

  二、 申请人驶离事故现场的行为,不影响在发生该起交通事故中所起的作用;与对方当事人过错的严重程度二者之间没有联系。

  根据《公安部交通事故处理程序的规定》,公安机关做出事故认定书应当根据该规定第45条,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严重是确定当事人责任的标准。申请人离开事故现场,是严重的过错,但没有导致作出事故认定书的公安部门查证交通事故,包括对方当事人在事故中的过错,和受害人过错的.相关证据收集。同时可以印证的是受害人的过错与申请人离开现场之间没有因果关系,申请人认为,受害人在机动车道内玩耍、通行未有监护人带领,在形成交通事故中起主要作用,是形成事故的主要原因,过错的严重程度与申请人的相当,参照《北京市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责任确定标准(试行)》8.1.4条同为严重过错行为(a类行为),确定双方为同等责任。

  三、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有误。依据公安部《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26条,交通警察调查事故现场时应当全面及时收集有关证据,而经申请人了解公安机关并未搜集发生交通事故时的现场监控录像。同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事故车辆在检验、鉴定完成后五日内未通知当事人领取事故车辆和机动车行驶证,致使申请人无法及时对鉴定文书******号做出与肇事车辆比对核实,致使从程序上影响了对鉴定文书自收到三日内提出重新鉴定申请的权利的行使(《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44条)。对事故车辆的检验报告申请人至今未收到。事故认定书未按规定程序送达。《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46条,事故认定书应当分别送达当事人,***号交通事故认定书未送达本人。

  综上,申请人请求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申请人依据客观事实和相关规定提出的复核请求予以审查,结合申请人的主动投案自首情节和受害人之监护人向作出事故认定书的机关提出书面请求对申请人的从轻处理的意见,将认定书中的主次责任纠正为同等责任。

  申请人: 年 月 日

复核申请书7

  申请人:林男46岁______人

  家庭地址:______县______镇平西路号

  身份证编号:联系手机:

  被申请人:陈男21岁______人、

  家庭住址:______县______镇______村154号

  身份证编号:

  复核请求:请求依法撤消______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公交认字[20______]第00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事实与理由:

  20______年1月17日1时许,申请人驾驶浙号大型卧铺车,从福建省石狮开往方向,途径104国道线______县______镇路段,在车辆临近被申请人大约2米距离时遇被申请人突然自左向右横穿公路,造成采取无法避及无法预见事故的紧急措施后,仍以致被申请人受伤送往医院抢救无效而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

  申请人认为:20______年1月17日1时许,该起发生的交通事故全部责任在于被申请人突然加速横穿公路的行为,被申请人它的违法之处是: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节行人和乘车人通行规定第七十五条:“行人横过机动车道,应当从行人过街设施通过;没有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从人行横道上通过,没有人行横道的,应当观察来往车辆情况,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不得在车辆临近时突然加速横穿或者中途倒退、折返。”很显然,本次事故是被申请人在有意识地在横穿公路时,是在车辆临近行人距离约2米时突然加速横穿公路而导致申请人采取措施来不及,车头碰撞到被申请人而发生的事故。而被申请人的行为严重地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是严重的违法行为,是发生本起事故的主要引起的原因。

  (2)申请人在本起事故中没有过错,并没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47条第二款“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应当避让”。的.规定,因为这条规定是在车辆车辆可控制的安全区行驶的情况下适用,而并不适用行人在车辆临近时突然横穿的行为。被申请人在车辆临近时突然横穿这是任何人是无法预见的,也是无法避让和无法克服的,并不是申请人思想麻痹而导致的,所以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给申请人套上这一条法律是错误的。

  (3)申请人没有超速行驶,是在规定的正常的行驶速度,当时发生事故准确时间是20______年1月17日1:05:07,这是当时车辆上gps卫星定位系统测出的,当时行驶速度是65.95公里/小时。(附:提供原始当时在___集团信息中心测试的卫星定位数据库资料作为证据)。申请人并没有违反交通法律法规,而事实上车辆正常行驶即速度在65.95公里/小时,车辆可控制非安全区内应大于2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典型交通事故形态车辆行驶速度技术鉴定》的标准推算:车辆以80公里/小时的速度行驶时,停车距离(包括反应距离和制动距离)约为56米,车辆以60公里/小时的速度行驶时,停车距离(包括反应距离和制动距离)约为42米,而被申请人在车辆临近时2米突然横穿公路,根据计算行驶速度65.95公里/小时,(包括反应距离和制动距离)应是45米,显然是无法躲避和采取任何措施能避免的。

  综上所述,《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规定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原则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申请人认为本起事故的过错完全在于被申请人在车辆临近时突然横穿公路,是具有严重的过错,而申请人在本次事故中完全没有过错,不应当认定为主要责任。这是完全颠倒黑白的事故认定,申请人请求上级公安机关本着事实求是,依法公正的执法理念,依法撤消______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公交认字[20______]第00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对本起事故重新作出责任认定。

此致

___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申请人:

复核申请书8

  申请人:

  复核请求:

  请求依法撤销合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合公交(包)字(20______)第33009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事实与理由:

  20______年2月26日5时40分左右,被申请人驾驶皖号轻型货车,沿望江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创智广场门口时,遇申请人由北向南横过马路,由于车速过快,雨天路滑,被申请人车辆前部碰撞申请人,致使申请人许俊文受伤。

  申请人认为:20______年2月26日5时40分左右,被申请人雨天驾车、车速过快,并且没有尽到最起码的安全注意义务的行为,是造成事故的根本原因,被申请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为此特申请复核,事实及理由如下:

  一、驾驶车辆存有重大过错,直接导致事故的发生。

  1、驾驶车辆对行人根本没有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

  此次事故发生时现场有路灯照明,而且距离不远有道路指示牌,驾驶员应该有相当的条件和义务注意到道路上的行人,但驾驶车辆的可能因为以为清晨路上没人加上可能一晚的疲劳驾驶、精神恍惚而没有对道路上的行人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而且在路灯照明良好的情况下,使用强光灯,根本没有考虑到要使远、近光灯以提示他人。

  2、没有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

  根据受害人被撞击所受到的伤害程度;交通事故车辆痕迹检验记录表记载的肇事车辆的受损程度并结合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以及车辆的相关照片,可以看出车辆前端的翼子板前端变形凹陷,可足以推测事故发生时的车速很快,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及第四十七条“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应当避让。”的规定。对此,申请人要求委托交通事故鉴定机构对事发时的车速进行鉴定,以明确对引发事故过错的严重程度。

  3、驾驶小型货车经技术检验前照灯远光发光强度不合格,致使雨天未能有很好的观察距离,存在安全隐患,是引发事故的技术因素。

  二、申请人对该起事故发生地点的周围环境的阐述。

  申请人认为影响该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因素还有以下几点:首先,事故发生地点正对着创智广场工地门口,且附近是居民密集区,路两边均是公交站牌,平时人流量较大;其次,道路基本情况并非事故认定书描述:中心绿化隔离,机动车道单向三车道,实为:机动车道单向两车道,马路两边为绿化带,中间绿化带对着路旁公交站牌铺设有较大面积的方砖,平时行人均从此处过马路。考虑到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方便群众”的'立法原则,受害人在此次事故中根本未有责任,请求交警支队综合考虑。

  三,受害人不承担该起事故的任何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规定“行人横过机动车道,应当从行人过街设施通过;没有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从人行横道通过;没有人行横道的,应当观察来往车辆的情况,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不得在车辆临近时突然加速横穿或者中途倒退、折返。”此次事发现场附近没有人行过街设施及人行横道,行人过马路只能观察来往车辆,在确定安全后直行通过,通过受害人选择了前后都是公交站牌的地段过马路,可见受害人选择了更为安全的方法想过马路,而且受害人年高,行动缓慢,对自身的安全保护应更为谨慎和重视,安全意识更为强烈,绝不可能在没有确定安全的情况下,冒然过马路,于情于理,都让人质疑,因此受害人没有过错。如前所述,正是驾驶车辆的根本不注意行人,在公交站牌附近不仅没有减速,而且车速很快,超出了受害人的安全预测,导致悲剧发生。

  四、在该起事故中,应充分考虑“以人为本”。

  在本案中,存有重大过失,受害人即使存有过失也非常微小,所以受害人不应当承担此次事故中的任何责任,而且申请人认为在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中应当充分考虑到“以人为本”的执法理念,受害人在全然不知情况下被撞致如此惨重,让其家人感到万分悲痛,交通主管部门应该全面分析事故发生的原因,不能因为受害人微末的过失,就片面的认定受害人承担部分责任,这是不利于规范行车秩序,稳定社会的。

  综上所述,合肥市交通警察支队包河大队作出的合公交(包)字(20______)第33009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由于认定事实不清,没有充分调查,最终导致对当事人责任认定缺乏客观和公正,恳请交警部门对事故重新复核,以准确认定事故责任。

  申请人:

  20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复核申请书9

  交通事故认定书复核申请怎么写?

  交通事故认定书复核申请书

  申请人:林xx 男 46岁 浙江xx人

  家庭地址:xx县xx镇 平西路xx号

  身份证编号:xxxxxxxxxxxxx 联系手机:xxxxxxxxxxx

  被申请人:陈 男21岁 浙江xx人、

  家庭住址:xx县xx镇xx村154号

  身份证编号:xxxxxxxxxxxx

  复核请求:请求依法撤消xx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xx公交认字[20xx]第00xx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遭受损失的,应当由申请人负责赔偿。

复核申请书10

  申请人:___,男,彝族,___年______月___日生,住一组。

  被申请人:___,男,其余信息不详。

  复核请求:请求依法撤销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中队作出的第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事实与理由:

  20______年11月24日09时23分,申请人驾驶的振兴牌号贵货车沿堕箐公路(堕却至箐口)从箐口往六枝方向行驶,至堕箐公路11KM﹢500M处时与被申请人驾驶的牌号贵中型客车发生交通事故。事故发生现场为悬崖地段,且为100度左右的急转弯,路面狭窄,两车不能正常行驶会车。驾驶的牌号贵B货车制动停车后(现场有刹车痕迹),因被申请人驾驶的牌号贵B'中型客车车速过快导致该车头撞击公路后山体的岩石后,车身弹回路面致车尾撞击到申请人驾驶的牌号贵B货车的货箱。为此特申请复核,理由如下:

  一、被申请人存在重大失误,是导致事故的`重要原因,申请人不应负全部责任。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急弯路、狭窄路最高行驶速度不得超过每小时30公里。”第四十八条第四项之规定“在狭窄的山路,不靠山体的一方先行。”被申请人张启学驾驶的牌号贵B中型客车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和中心线的狭窄山路会车时,且两车难以同时通过的情况下,靠山体未作减速停车避让导致撞击山体岩石后发生交通事故应负全部责任。

  二、认定书认定事故原因及责任认定时采纳的证据为非法证据。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四条“交通警察勘查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应当按照有关法规和标准的规定,拍摄现场照片,绘制现场图,提取痕迹、物证,制作现场勘查笔录。”但交通警察等2人现场事故认定时,一下车就指责申请人一通,随后说是申请人责任,只拍摄现场照片后就撤离事故现场。最后又强行申请人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上签字。

  综上所述,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中队作出的第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由于证据错误,认定事实不清,没有充分调查,最终导致对当事人责任认定缺乏客观和公正,恳请交警部门对事故重新复核,以准确认定事故责任。

  申请人:

  20__年五月二十八日

复核申请书11

  申请人:______________,男,19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生,汉族,住址: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

  被申请人:______________,男,19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生,汉族,住址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

  复核请求

  请求依法撤销_____________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__________大队公交认字________________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对本起事故重新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事实与理由

  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11时许,被申请人驾驶_____________号出租车,沿_____________街由南向北行驶至_____________家属院门前,适逢申请人驾驶_____________号裕兴电动自行车在此由北向东左转。被申请人前部与申请人电动车右侧相撞,造成交通事故。

  本起事故由___________________交通警察支队碑林大队西公交认字_____________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张某某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

  申请人认为:______________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事故形成原因是:

  1、被申请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注意观察,安全意识差、交叉路口未减速慢行、避让行人为让行人优先通过、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

  2申请人未下车推行。据此认定双方同等责任是认定事实与适用法律的错误。

  理由如下;

  被申请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应当避让”。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第四十四条“机动车通过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过;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应当减速慢行,并让行人和优先通行的车辆先行”。第二十二条“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申请人认为在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在通过交叉路口的情况下:

  第一,机动车有谨慎文明驾驶、观察注意、减速慢行的义务。

  第二,法律规定了在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交叉路口相遇时机动车有主动避让行人和让行人优先通行的义务。

  第三,申请人遇无红绿灯、无天桥交叉路口过马路属于正当权利,无违法情节。

  第四,申请人已确保安全距离方才在交叉路口通过(过马路时与肇事车相聚十余米),尽到了注意观察谨慎通过的义务。

  第五,申请人过马路未下车推行与事故的发生没有因果关系,假设剔除骑行因素改为推行,如肇事方未能谨慎驾驶并不能避免事故的发生。

  综上所述:________ 申请人在无红绿灯、无斑马线的交叉路口骑行过马路时已确定安全的'通行距离。因肇事车辆未减速、未注意观察文明驾驶、优先行人通过的违法行为发生交通事故,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申请人推行与事故的发生并无直接因果关系,违法情节对事故的发生所起的作用比较小,理应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故被申请人因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四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应当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

  申请人请求上级公安机关本着实事求是,依法公正的执法理念,依法撤销__________________交通警察支队_____________公交认字_____________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对本起事故重新作出责任认定。

  此致,

敬礼

  _____________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复核申请书12

  申请人:xxxx

  被申请人:xxxxx

  申请事项

  1、请求撤消“明公交认字()第00045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2、请求对该事故形成的原因及当事人责任重新作出认定,依据事实及相关法律规定认定申请人承担次要责任。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认为:“明公交认字()第00045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事故系申请人经事故路段时未采取有效避让措施是此次交通事发生的主要原因与事实不符,划分责任错误,应依法予以撤销,并认定被申请人承担主要责任,申请人承担次要责任。理由如下:

  一、此次交通事故的发生,主要是因为xxx的行为造成的。申请人在事故发生时完全按照行车规定行驶,在自己的车道内按照安全车速正常行进,当申请人在视线内看到被申请人时,采取鸣笛、并减速措施,但被申请人在听到鸣笛后稍停行进又突然窜出,以致被申请人与申请人驾驶的车辆发生较小摩擦后而倒地的事故。被申请人在听到鸣笛后稍停行进,可见其已经预见申请人驾驶的车辆要通过马路、且采取了减速避让措施,但被申请人并没有采取避免与车体发生摩擦的措施,即停止行进,而是突然窜出,很明显,被申请人明知有危险存在,不但不采取措施规避,反而突然窜出,增加了发生事故的机率,如果被申请人也和申请人一样采取措施,完全可以避免本事故的发生。因此,本事故的发生主要是雷六子的`行为造成的。

  二、该认定书认定申请人经事故路段时未采取有效避让措施与事实不符。本事故发生时,申请人的行驶车速差较慢,且采取了鸣笛、减速有效避让措施,发生摩擦后,被申请人就此倒地,申请人驾驶的车辆与被申请人摩擦处也是只有较小损坏。而认定书认定申请人经事故路段时未采取有效避让措施显然与事实不符,试想:如果申请人没有采取有效措施,被申请人应该已经被车辆撞出较远的距离,怎么可能就在车旁倒地;而且从申请人驾驶的车辆较小损坏程度也恰好印证了申请人采取了有效措施,且撞击力度小。

  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在该次交通事故中,申请人在事故发生时完全按照行车规定行驶,在自己的车道内按照安全车速正常行进,在视野内发现被申请人欲强行横穿马路时,也采取了鸣笛、刹车措施。申请人认为申请人已经采取了一切可以避免此次交通事故发生的措施,而被申请人在未确认安全后以较快速度强行通过事故路段,使申请人根本无法再采取更有效的避让措施,才导致本事故的发生,被申请人在本起事故中应承担主要责任。因此,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利,本人特提出申请,请求上级公安机关依据相关案件事实及法律规定,撤消“明公交认字()第00045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重新认定被申请人承担主要责任,申请人承担次要责任。

  此呈xxx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申请人:xxx

  20xx年xx月xx日

复核申请书13

  申请人:______________

  家庭地址:______________

  身份证编号:______________

  联系手机:______________

  被申请人:______________

  家庭住址:______________

  身份证编号:_____________

  复核请求:

  请求依法撤消____________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____________公交认字[____________]第____________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事实与理由:

  _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7日______时许,申请人驾驶____________号大型卧铺车,从____________开往____________方向,途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路段,在车辆临近被申请人大约2米距离时遇被申请人突然自左向右横穿公路,造成采取无法避及无法预见事故的紧急措施后,仍以致被申请人受伤送往医院抢救无效而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

  申请人认为:___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______时许,该起发生的交通事故全部责任在于被申请人突然加速横穿公路的行为,被申请人它的违法之处是: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节行人和乘车人通行规定第七十五条:“行人横过机动车道,应当从行人过街设施通过;没有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从人行横道上通过,没有人行横道的,应当观察来往车辆情况,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不得在车辆临近时突然加速横穿或者中途倒退、折返。”很显然,本次事故是被申请人在有意识地在横穿公路时,是在车辆临近行人距离约2米时突然加速横穿公路而导致申请人采取措施来不及,车头碰撞到被申请人而发生的事故。而被申请人的行为严重地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是严重的违法行为,是发生本起事故的主要引起的原因。

  (2)、申请人在本起事故中没有过错,并没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47条第二款“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应当避让”。的规定,因为这条规定是在车辆车辆可控制的安全区行驶的情况下适用,而并不适用行人在车辆临近时突然横穿的行为。被申请人在车辆临近时突然横穿这是任何人是无法预见的,也是无法避让和无法克服的,并不是申请人思想麻痹而导致的,所以____________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给申请人套上这一条法律是错误的。

  (3)、申请人没有超速行驶,是在规定的正常的行驶速度,当时发生事故准确时间是年月日____________,这是当时车辆上GPS卫星定位系统测出的,当时行驶速度是65.95公里/小时。

  综上所述,《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规定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原则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申请人认为本起事故的过错完全在于被申请人在车辆临近时突然横穿公路,是具有严重的过错,而申请人在本次事故中完全没有过错,不应当认定为主要责任。这是完全颠倒黑白的事故认定,申请人请求上级公安机关本着事实求是,依法公正的执法理念,依法撤消xx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xx公交认字[20xx]第00xx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对本起事故重新作出责任认定。

此致

  ____________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复核申请书14

  申请人:田__,男,汉族,身份证号码:____,身份证住址:____四川省西充县,准驾车型A2,系粤B车辆驾驶人

  被申请人一:朱__,男,汉族,身份证号码:____,身份证住址:____重庆市万州区,系无号牌二轮电动自行车驾驶人

  被申请人二:黄__,男,汉族,身份证号码:____,身份证住址:____广东省云浮市,系无号牌二轮电动自行车的乘坐人

  申请事项:____

  1、请求撤消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龙岗大队作出的“深公交(龙岗)认字【____】第_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2、请求对该事故形成的原因及当事人责任重新作出认定,依据事实及相关法律规定认定申请人无责任。

  事实与理由:____

  申请人认为:____“深公交(龙岗)认字【____】第_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此次交通事故形成的原因错误,划分责任错误,应依法予以撤销。理由如下:____

  一、此次交通事故的发生,完全是因为被申请人一存在严重违规驾驶造成的,应当承担本次事故产生的所有责任。

  1、被申请人一在机动车道上驾驶无照无牌的非机动车,违反规定载人,已经严重违反道路交通法的规定。更有甚者,根据“____】毒鉴字第__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被申请人一在事故发生时,体内酒精含量高达/ml,属于严重醉酒驾驶,被申请人一无视法律规定,严重违反道路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应承担本次事故的所有责任。

  2、根据现场视频及鉴定结论,被申请人在驾驶电动车拐弯时,并未减速也没有伸手示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

  张睿思律师***

  条例》第七十二条第四款规定,转弯前应当减速慢行,伸手示意,不得突然猛拐,超越前车时不得妨碍被超越的车辆行驶。

  3、根据“粤南【____】车鉴字第_号”鉴定意见书,被申请人一所驾驶的无牌照车辆本身就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也是导致本次事故的重要原因。涉事的无牌照电动车其后轮没有抱死装置,且其前部无照明灯组、后部没有信号装置,这些安全隐患与事故的发生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被申请人一作为电动车的驾驶人,应当在行车前对该车辆的制动装置、照明信号装置予以检查,因被申请人一未进到必要的注意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申请人严格遵守交通法的相关规定,不存在超速行驶,亦没有饮酒驾驶或醉酒驾驶,不存在任何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不应当与被申请人承担同等责任。

  1、根据现场的视频及鉴定意见书,事故发生时申请人按规定行驶在左转弯车道内,不存在擅闯信号灯,且其车速在28-30公里每小时,已经尽到了必要的注意义务,不存在任何违反规定的情形,属于正常驾驶。

  2、事故发生的原因是被申请人一违规驾驶,自己冲撞在申请人正常行驶的车辆左前部,最终导致事故的发生,现场无申请人紧急刹车的痕迹足以印证。龙岗大队未对被申请人一驾驶车辆的车速及刹车痕迹等进行鉴定,就认为事故的造成是由于申请人疏忽大意,其依据严重不足。再者,若被申请人一不存在超速行驶,仅仅是28-30公里每小时的车速,其产生的冲击力,不会造成这么严重的后果。

  3、申请人的车辆未见安全隐患,车辆制动系统设施齐全,其中右前轮制动鼓工作面直径为324mm,而规定的制动鼓标准内径为320mm,超出部分并不影响车辆的制动系统,且事故的.发生并非是因为制动不能所导致,交通事故认定书据此认定申请人承担同等责任,依据不足,该认定严重错误,应当予以撤销。

  4、根据龙岗大队的现场勘验,事发地点灯光照明不足,且路面交通状况复杂,且信号灯处在瘫痪状态,该客观原因与事故的发生具有不可推脱的联系。申请人尽了足够的驾驶人注意义务,不应当为非因其自身原因造成的后果承担责任。

  张睿思律师***

  三、被申请人二明知被申请人醉酒且属于该无牌电动车不可以搭载乘客,仍旧乘坐,其存在一定的过错。根据“粤中一鉴【____】毒鉴字第_号”,被申请人二血液中酒精含量高达/100ml,处于严重的醉酒状态,仍旧搭乘电动自行车,存在故意或重大的过失,对事故的发生持有放任的态度,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

  综上,被申请人一严重醉酒驾驶无牌无照的电动车,违规搭载乘客,存在诸多违法违规情形,对造成两人二级重伤的严重交通事故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被申请人二明知被申请人一和自己严重醉酒,仍旧违规搭乘,存在一定的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根据事故发生时的实际情况,申请人属于正常驾驶,不存在任何的违规违法行为,不应当为本次事故承担责任。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龙岗大队在没有查清事实的前提下,认定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一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是错误的,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提起复核申请,望支持申请人的复核请求。

此致

_市_交通警察支队

  申请人: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复核申请书15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死者________________之妻),__________,汉族,__________岁,________________人,住________________市________________区________________乡________________村,公民身份号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

  被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________________大队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___日作出的________________公交认字【____年】第________________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申请重新对责任进行认定。

  申请事项:_________________

  事实与理由:_________________

  此致

  ________________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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