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业生实践调查报告
在经济飞速发展的今天,接触并使用报告的人越来越多,不同的报告内容同样也是不同的。为了让您不再为写报告头疼,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毕业生实践调查报告,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毕业生实践调查报告1
我们的问卷主要涉及了以下几个方面:
1、针对现在工作情况设问
2、针对工作满意度的设问
3、是针对自我效能感即工作胜任状况的设问
4、针对自我期许和对企业的期许设问
5、针对就业信息和就业途径设问
6、大学期间的活动锻炼对就业的影响
7、企业的用人标准和学校教育的优劣势
8、在校的职业生涯规划对就业具有多少程度的影响
经过我们的统计初步得到了以下结果:
一、工作情况
目前大学生选择工作日渐趋于理性,能够从实际情况出发选择适合自己的工作,例如:对工作方向的选择、对工作岗位的选择等。现在已经逐渐渐形成了为自己选工作的良好态势,而不是以前的为专业选工作。至目前我们统计所得出的结果显示,约有34%的毕业生现在从事的工作与自己所学专业没有什么联系,只有38%的毕业生现在从事的工作与自己所学专业联系比较密切。而且从现在的社会发展观察,目前有相当一部分大学生在毕业后选择先找一份工作,找到自己立足社会的经济来源,再找最适合自己的工作。据我们从3000份调查统计得出:没换过工作的毕业生大约只占38%,而大约有42%的在职大学毕业生换过2份以上工作。
二、工作满意程度
半数以上的毕业生表示对自己现在的工作满意,只有约5%表示对自己现在的工作不满意。
其中,在对现在工作最满意的方面选择中被调查者大都选择了与同事的和睦相处这一项,而对现在工作最不满意的方面中我们预先设计选项较高的薪水一项则出乎我们的意料。
从中我们不难发现现在对薪金的要求大学毕业生也趋于理智,能够对自己做出较为理智的判断,不是一味的偏低,也没有过度的追求高工资。在我们进行调查的过程中,有一位学姐曾经这样说:最开始的时候希望自己的月薪有1500就满足了,500寄家里,500自己用,500存起来。经过这几年在社会的摸索,对工资已经没有太大的要求,只要证明自己的价值就行了。
三、自我效能感即工作胜任状况和自我期许以及对企业的期许
约97%的毕业生表示能够胜任现在的'工作,但是实践能力差和缺乏一定的专业技能成为了毕业生工作压力大的主要原因,相应的超过半数的毕业生表示在企业中最希望能得到专业技能的提高,而希望得到晋升和出国深造总共只占了21%。由以上可以看出,被调查的毕业生在自己的职业生涯中更注重是自身素质于专业技能的提高,而不是简单的只是为了暂时的利益。
从中我们深深体会道作为大学生的我们必须重视实践能力的提高,多参加社会实践和做与自己专业相关的兼职工作,不能再只局限于书本和课堂,而是要做到专业知识与实践相结合,争取日后能早日适应社会。
但在重视实践能力培养的同时在大学里我们应该积极学好专业知识,掌握专业技能是为自己创造好的就业条件的重要条件。
四、就业信息和就业途径
通过调查毕业生在毕业时最关心的信息分别是自己所学专业的就业形势以及用人单位的用人标准,分别达到了36%和20%,这说明大学毕业生希望与招聘单位能有一个沟通的机会。另外求职技巧也成为了一个关注的热点,这说明在学校里开设就业指导课和就业指导讲座的确是很有必要性。他们表示,通过专门的就业讲座、就业指导网站和校园招聘大会的形式能比较容易获得当时的就业信息。但他们同时表示校园招聘大会实际效用不大(与招聘单位反映的情况一样),渐渐兴起的网络求职和传统的人才招聘市场是毕业生的主要就业途径,而效仿国际的通过熟人介绍的方式就业亦占有一定的比重(这可能我们在温州做调查的局限性:在温州部分的民营企业是家族企业,可能导致了通过熟人介绍的方式比重过高)。
五、大学期间的活动锻炼对就业的影响
从问卷结果显示,约67%的毕业生在大学期间曾担任学生干部,而表达能力(凸显于人际交往与业务洽谈),实践能力(凸显于实际业务操作),交际能力(凸显于与领导同事交往及业务洽谈)的锻炼成为日后工作收益最多的部分。由此可见积极参加学校的各类活动,锻炼自己的能力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通过担任学生干部则,可以让自己得到各方面的能力锻炼,累积到日后工作所需要的经验。
六、企业的用人标准和学校教育的优劣势
58%的毕业生认为企业在招聘人员最看重的是个人的综合素质,另外还有20%的人认为是专业知识。而实践能力的创新和专业知识和技能的培养被认为是学校现在最缺乏的方面(与上面可以互相印证),学校名气已不在是影响就业的主要因素,“唯文凭论”已向“用文凭论”转变,而“唯人才论”则逐渐兴起。相应的实践能力的创新、专业知识被认为是与他人竞争同一岗位的优势所在,同时吃苦耐劳精神这个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成为了一个优势因素。如今在职场上,个人的素质已成为影响求职的主导因素,只有在学校打好基础,努力提升自己的内涵与修养,才有可能找到自己满意的工作(命运其实一直掌握在自己手中)。
七、职业生涯规划对就业的影响
通过问卷结果的统计,我们看到半数左右的毕业生表示在大二、三开始考虑就业问题,大概10%的人大一就开始考虑,剩下的人则在大四或毕业时才开始考虑。
在高校职业规划选项中,只有约11%的人知道职业规划并知道怎样规划,而59%的人则不了解职业规划。由此我们可以看出至少在最近几届大学毕业生中,绝大部分的人在大学里职业规划意识淡薄。而且,绝大部分人表示学校提供的职业生涯发展课程没有太大的帮助。只有9%的毕业生对学校提供的职业生涯发展指导相关的讲座表示满意,但同时有25%的人表示当时学校根本无此项服务。由此我们可以看到职业生涯规划课程在各高校还未普及,而且课程质量普遍不高,不能达到学生的需求。开设职业生涯规划课程及相关讲座,以及提高提供就业指导质量应该成为各高校的重要任务。
经过了这次的暑期社会实践考察我从中体会到现在的大学生最缺乏的是实践,但是在各高校中的实践机会却是少之又少,而这恰恰说明了我国内地高校与国外高校的差距所在了。在现实高校教育体制不可能有太大的改革现状下,我们在校大学生应该多多利用大学生活的空闲时间走进社会多多实践,培养自己的实践能力;在培养实践能力的同时我们应该扎实自己的专业基础与其他相关知识,为在踏入社会与自己的职业生涯前多做准暑期社会实践20xx年的暑期实践活动已接近尾声。回顾短暂而又充实的实习实践生活,大学生总会有很多感触。通过不同方式的暑期锻炼,大学生不仅认识了社会、锻炼了能力,而且体会到了不一样的实践经历。
毕业生实践调查报告2
基本案情:19xx年9月6日,中国建筑总公司第八工程局第三工程公司(以下简称中建八局三公司)与南京浩龙建设有限公司(简称浩龙公司),南京金利旺有限公司(简称金利旺公司)鉴定《协议书》,约定浩龙公司(甲方)将其开发的南京金长江大厦项目的地基处理,打桩,围护,挖土,主体施工,外装饰等工程交中建八局三公司(乙方)承包,中建八局三公司在协议书签订后于9月15日前,为浩龙公司提供人民币250万元信用保证金,浩龙公司收到保证金后,不得将该项目交与第三者承建,浩龙公司自收到中建八局三公司250万元定金一年内,如工程项目由中建八局三公司承建可不计利息;如工程因故不能实施开工,250万元定金应在15天内及时还清本息给中建八局三公司,年息按30%计算,另按资金总额的3%支付违约金,以赔偿乙方的经济损失;金利旺公司为担保单位,如浩龙公司违约退还不了定金时,由担保方承担甲方的违约责任,并以正在装修的2700平方米的金长江乐园作为抵押担保。协议签订后中建八局三公司将250万元汇入浩龙公司。因金长江大厦未能开工,中建八局三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南京市五金机械总公司(简称五金公司),金利旺公司返还定金,赔偿损失。
浩龙公司系南京市五金机械总公司与美国环球网联集团合作兴办的中外合作经营有限公司,于19xx年9月5日批准成立,投资总额2300万美元,注册资本920万美元由美国环球网联集团支付。中方投资折价644万美元,占投资总额的28%,外方投资现汇投入1656万美元,占投资总额的72%。
浩龙公司成立后,注册资金没有到位,浩龙也没有按照规定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拟开发的金长江大厦建设项目也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立项。19xx年9月25日,经五金公司申请,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19xx年10月4日注销了浩龙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南京金利旺公司系南京市浦口区胜利养殖场于美国环球网联集团合资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其法定代表人为金乃浩,他同时担任浩龙公司法定代表人,美国环球网联集团副总裁。
法理评析:本案貌似一个简单的返还定金纠纷案,但究其实质,却并不简单。通观本案,涉及公司被注销后的债务承担,无效保证合同的责任承担等种种疑难法律问题。
出资人五金公司与美国网联集团的责任承担
浩龙公司于1995年9月5日批准成立且领取了营业执照,就应当在其相应的行为能力范围内承担民事责任。浩龙公司与中建八局三公司签订建筑承包合同这一实事发生在浩龙公司成立但尚未被注销期间,所以浩龙公司就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但由于其投资单位五金公司与美国网联集团没有实际投入注册资金,所以浩龙公司的民事责任由其投资人五金公司美国网联集团承担。
根据五金公司与美国网联集团的合作合同及浩龙公司章程约定,浩龙公司投资总额为2300万美元,注册资本为920万美元。其中,五金公司对该项目的投入折价644万美元,占投资总额的28%。根据公司法和合资企业法的有关规定,投资人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因此,五金公司应当承担责任的限额应该是出资额的28%,即257.6万美元。
五金公司在按照出资比例承担250万元赔偿责任后,可以对美国网联集团进行追偿。
无效保证合同的责任承担
保证合同无效的原因有二:一是因主合同无效而无效;二是因自身无效。保证债务,以主合同的存在或将来可存在为前提,因主合同债务的消灭而消灭。其范围及强度不能超过主债务,不能与主债务分离。这揭示了保证债务对主债务的从属性。如果主合同无效,其约定的债权债务便失去法律的约束力,担保合同所约定的担保权利义务也归于无效。本案中,中建八局三公司与浩龙公司,金利旺公司于1995年9月6日签订的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因金长江大厦项目未经有关部门审批立项,浩龙公司未办理土地有偿使用手续,也未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且浩龙公司注册资金始终没有到位,不具备履行合同的能力,故该合同为无效合同。金利旺公司系浩龙公司的担保人,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作为从合同也无效。可见,本案情形属于主合同无效引起保证合同无效。在保证合同被确定为无效后,所约定的保证权利义务不具有约束力,但并不意味着可以免除各方当事人的责任承担。在本案中,作为担保人的金利旺公司承担的应该是缔约过失责任。因为,保证合同之法律关系是为实现和保护债权人利益而设立的一种基于信赖发生的债的关系,所以保证合同同样产生谨慎,协力,通知,保护,忠实等附随义务,该附随义务来自于诚信原则,违反上述义务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这是保证合同无效中民事责任的法律基础。
债权人的责任承担
本案中的债权人中建八局三公司,在于浩龙公司订约时应当了解对方的自信状况。在不了解浩龙公司的自信情况下,而与之鉴定合同,造成主合同无效,债权人中建八局三公司负有过错责任,应当承担过错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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